谁来维护教师的权益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9 11:36 浏览 N 次新闻链接http://news.syd.com.cn/content/2011-01/25/content_25363760.htm
谁来维护教师的权益
2011年1月25日沈阳网上发布了“教学十个月,工资还是个零——事关皇姑区2010年3月参加工作的30多名新教师”的报道。通过报道,隐约了解了此事的几点事实。
第一,投诉教师是合法的在编教师,正处于聘期之中;
第二,此事是其中一名教师通过沈城96123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使得消息公布于众的;
第三,纠风办与沈阳网媒体正参与调查此事,并进行后续报道;
第四,皇姑区教育局人事科刘科长证实拖欠教师情况属实,但声称此事与皇姑区教育局无关,并表示皇姑区教育局不可能对这些新入职教师提供经费帮助。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作出如下判断:由于当事人教师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且处于聘期之中而没有领到应得的工资收入,这些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教师工资收入属于教师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规定收入“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而工资是收入主要内容,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
可见,工资收入是宪法规定并保障的个人私有财产。但是当教师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有哪些途径可以协助教师实现权益保护呢?上述教师的维权之路,向我们透露出如下的信息。
首先,教育行政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教育部是政府行政办事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第七条中明确写着: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此为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能规定中也必然包括相关内容。比如,沈城铁西区教育局主要职责第四条,明确写着“提出区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方案并监督管理使用;”沈河区教育局主要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在教育经费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与相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教育经费投资规划,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行使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赋予的对学校领导班子、教师队伍的管理职能;负责本系统基层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做好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工作。”可见,编制并监督教师工资按时到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也是明确受到保护的。
《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因此,皇姑区教育局人事科刘科长在采访中声称“此事与皇姑区教育局没有任何关系”这一公开推卸责任的行为除了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恐怕也会增强公众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消极认识。如果按照地方教育行政内设机构分工责任来衡量,刘科长如果说明此事与人事科的直接关系,其他关系需要哪些部门协同,会更符合一个专业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
其次,沈城96123市民投诉热线与纠风办的行政内部监察有效性。
纠风办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办公室的简称。1990年12月,我国国务院在监察部设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纠风办,正部级机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我国在县处级以上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此办公部门。可见,纠风办属于行政内部监察机构。
从行政级别的角度看,沈阳市纠风办介入此事调查,包括了对下属皇姑区各相关部门和同级别沈阳市相关部门的双重调查。
从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纠风办调查此事,属于行政监察。其可预知的后果是,敦促相关部门及时发放拖欠的教师工资;至于如何追查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还无法预测。这也是内部监察的局限之所在。
第三,独立的媒体外部监察之必要。
通过沈阳日报文字版和电子版对此事的报道,我们了解了此事。媒体参与公民权益维护体现了媒介是社会的良心这一服务宗旨。作为社会舆论的喉舌,媒介调查理应具有第三方评价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媒介也正是依此功能才具有监督的力量。因此,本案中媒体与纠风办协同调查的事实会使媒体的公正性面临行政权力干预的挑战,也使后续报道对于原因和结果的分析棉铃公信力的挑战。
上述三种渠道是我们理解当下教师权益维护现状的一个剪影。无论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推卸责任,还是纠风办的内部监察与媒介外部监察的局限性,事实上,我们都能看到作为个体的教师与作为权力代言人的政府之间较量的失衡。个体力量的式微可见一斑,个体恐怕只有依靠政府的自愿开明和开放才能实现维权的目的。而政府内部的责任推诿也暴露出法律的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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