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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值劳工-梁凤仪-搜狐空间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9 09:36   浏览 N 次  
2011-01-25 11:20

要成为老板宠儿,最重要的一条法则是使自己成为超值劳工。

任何老板都是数口精明之士,做生意做得成功,不能不瞪大眼睛看支出和收入。一旦发现在哪一个项目上是入不敷支的话,肯定是不高兴的。

职员的薪酬如果凌驾于市场之上,老板一就是皱眉,一就是把对职员的工作质量要求相对地提高,绝不会长期容忍员工的业绩与薪酬不相称。

老板喜欢的职员也不一定是平价货。

千万别以为自己的薪金不过尔尔,老板就会宠信。那些不必存在机构内的职员,对老板是起不到刺激作用的。当他认为该员工可有可无时,就很自然地不会予以重用。

身为职员,要实际而长远地得到重用,就要每一个阶段都令老板有种不可以损失这个人的感觉。如果有用的人才一旦走掉,他难以用同样价钱在市场内找到替代者,只要老板一有这个发现,你就安全而且必成宠儿。

为此,长期地对自己的薪酬作出评估,冷静地分析自己对公司的贡献是否可以平衡薪俸而有余,是很必须的。老板比任何人都容易变心,非经常留意自己的吸引力有否可引退不可。

分享到搜狐微博关于立法工作中对男性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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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男性 妇女 男子 离婚 法律 2011-01-08 10:01
男人在社会与家庭上承担着相当大的义务,但我国法律上对男性的保护还较缺失,男人也需要一份关爱!建议我国在立法上也要考虑对男子(特别是弱势男子)的权益保护: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觉得不尽合理,建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弱势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双方无过错离婚,男方非常弱势,按现行法律,这时男方可能就失去了保护。将“女方”改为“弱势方”,既能保护女方权益,又能鼓励女性自强自立,还能确实保护一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男方。
2、全国的或地方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也需要考虑男方的权益不因此受到损害。比如某地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方有查验男方银行存款的权力,这本来是应该的。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丈夫可查妻子的存款,这样的地方法规一旦实施,在该地妻子就可以随时查丈夫存款,但丈夫去查妻子银行存款时因没有法律授权,就只能被拒绝了,出现这样的情况显得很不合理;
3、在我国性侵害罪只适用于被侵害对象是妇女时才成立。如果妇女对男子实施性侵害,在我国是不算犯罪的。法律明显滞后于时代,建议及时与国际接轨(美国、欧洲、台湾、香港等均已认可),承认男性的性自主权力,承认女人对男人的性侵害也是犯罪。现在这类案件在我国已开始出现了,但受害男子投诉无门、无法可依,亦是可悲。
二会既将来临,真诚希望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关注并推进该方面的立法工作。谢谢!共1页 | 第一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最末页


引文来源 超值劳工-梁凤仪-搜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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