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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luyued 发布于 2011-05-21 03:49   浏览 N 次  

   网友们:你们好!

  救救小民吧,请你们帮帮我。谢谢了! 我2009年11月到2010年1月给书记信箱发了十捌(18)封信,有了一个回复,说什么“反映的问题早在08年“书记信箱”就已作出明确答复,请不要重复来信。”(是2008年5月27日回复的)

  2008年12月王市长指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我公司与蒋王镇政府和琴曼集团资产权属、帐务纠纷后,因为该份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已无公正可言。(在网上人大有回复2009年2月24日写/3月5日)

  本人朱珠,原扬州长兴制衣有限公司负责人,长兴公司与蒋王街办、琴曼集团的债权债务、资产权属纠纷现又出现无法解决的情形了。这事时间拖那么久,而此事能否合理合法解决也事关小民生存大事。

  在与蒋王政府协商无果后,我公司又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请求解决我们与政府、琴曼之间纠纷问题,多个部门以年代久远,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建议我们走司法途径,无奈之下,我们于2009年6月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并预交了部分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经过五次开庭,庭审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对以前的帐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本以为法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对案件事实经过全面的审查会作出一个公平的判决,可是,十月中旬,接到法院让我补缴柒万之巨诉讼费通知。为打官司我已身无分文,连吃饭都已成问题,哪来钱交诉讼费?欠亲朋好友巨额借款尚未归还,已经是众叛亲离,无人肯再借钱给我。同法院再三协商请求减免诉讼费,可最终等来的结果却是:“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走行政救济途径,所有的政府机关、部门建议走司法途径。走司法途径,法院又以原告缴不起诉讼费视原告为自动撤诉,仍将我们的诉求挡在程序外。难道真的没有说理的地方吗?法治社会,讲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扬州长兴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一心扑在原长兴厂及以后改制企业的发展上,十多年如一日,任劳任怨,到头来,不仅未得到荣华富贵,相反,却落得个无家可归,流落街头,背负着巨额债务的悲惨下场(所有公司债务我个人都作担保的,不然借不到钱)。造成这一结局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朱珠我管理不善或挥霍浪费造成的,而是缘于一场不公正的改制,缘于一场巧取豪夺。

  历史的错误或不公必须纠正,以还我一个公道!

  申诉人:朱珠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民事起诉状一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扬州市邗江长兴制衣有限公司

  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朱珠 女 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孙志丁 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长江服装

  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丁 董事长

  被告:邗江区蒋王镇政府

  负责人:蔡凤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付建房款及其它代付款合计267.71万元及利息299.32万元;

  2、 判令被告返还退税款144.64万元及利息109.91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原江苏琴曼集团公司(两被告改制前身)的子公司原长兴制衣厂改制后的承继企业。依据1999年改制协议,原告承继原长兴制衣厂1996年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但改制协议对原长兴厂固定资产归属未作约定。从1998年审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上来看,原长兴厂负债远远大于流动资产(包括应收债权)。当初原告认为既然打包承继了原长兴厂的债权债务,那么由原长兴厂贷款投资兴建的3#皮服大楼三到五层的所有权也应由原告承继,只有如此,改制协议才公平合理,否则谁也不会背付一个债务远远大于债权的包袱。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所以原告才未细察固定资产归属的约定,草率地签署了现在看来明显不公平的所谓“改制协议”。2005年,原告得知琴曼集团已于2004年12月申请领取了皮服大楼包括3到5层的全部产权证。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琴曼集团提出异议,同时向各级政府机关、信访办上访,请求协调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可是相关机关却以年代久远,事实难以查清,问题复杂为由相互推委,至今问题未得到解决。无法,原告只得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原告认为,3#皮服大楼三到五层是原长兴制衣厂向银行贷款投资所建,这有1996年48#会计凭证及蒋王审计所8号文件予以认定,原告是原长兴厂的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就应当连原长兴厂自已投资兴建的厂房一并承继。但是,由于原长兴厂是受原琴曼集团领导,甚至连原长兴厂的会计都是琴曼派驻的,在原琴曼集团领导的指示下,会计公然违反会计规则,将本属原长兴厂的投资却做成了代付建房款,随后原琴曼集团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随意以收回投资和对冲上交款的方式将此笔代付建房款予以冲抵,最后却又以投资的形式将原本是原长兴厂投资兴建的三到五层厂房变成了是原琴曼集团向原长兴厂的固定投资。出于对领导的信任,也是由于不懂会计规则,原长兴厂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珠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骗了却还蒙在鼓里,资产变成了债权,甚至连债权都被对方巧立名目对冲了,换来的只是一身债务及每年要向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多年来,原告还一直以为自已投资所建的厂房理所当然是自己的,还孜孜不倦地支付着银行利息,直到琴曼集团领了房产权证才如梦初醒,从此不得不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然而恰恰就是这些违反会计规则的会计凭证却成了维权障碍,致使问题至今不能解决。如今,既然原琴曼集团以披着合法的外衣用违反会计规则的不法手段巧取豪夺了原告背负巨额债务投资所建的厂房,那么就应该返还原告当初贷款支付的建房款及各项代付款合计267.71万元和至今所支付的银行利息299.32万元;另外,长兴厂原属福利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增强原琴曼集团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由蒋王乡政府出面协调,将长兴厂福利企业的帽子转让给原琴曼集团,原琴曼集团对长兴厂因此而增加的税负给予足额补偿,为此,双方于1996年9月20日签订了《关于福利企业转移后,长兴制衣厂承担有关税费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可是,截止1999年9月份改制时,原琴曼集团仍欠长兴厂税费补偿款144.64万元,截止2008年底利息为109.91万元。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可被告就是不还。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背负着巨额债务在运行。现今是负债累累,工人工资发不出,厂房也已被债权人申请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朱珠一心扑在原长兴厂及原告的发展上,十多年如一日,节衣缩食,任劳任怨,到头来,不仅未得到荣华富贵,相反,却落得个无家可归,流落街头,背负着巨额债务的悲惨下场。造成这一结局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原告和朱珠管理不善或挥霍浪费,而是缘于一场不公来的改制,缘于一场巧取豪夺。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地方,历史的错误或不公必须纠正,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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