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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关于高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权一...

luyued 发布于 2011-06-05 09:11   浏览 N 次  

  公司动态:关于高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的公告

  众所周知,山东高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台湾勤晋公司专利权,假冒并仿造台湾系列产品进行销售,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台湾勤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要求撤消高邦公司的侵权专利,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就侵权做出赔偿,此案件进展顺利: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4月22日下达对专利无效宣告处理决定,宣布高立武的专利全部无效!(见附件)

  二、台湾勤晋公司就侵权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首先,原告、被告进行举证,高邦公司代理律师对侵权没有提出举证,仅就赔偿金额提出不同意,声称公司已停产,也没销售多少产品,200万元赔偿太多……

  最后结果:首先认定被告公司所生产与销售的瑞莱克斯品牌的元气养生舱侵犯了原告台湾勤晋公司的专利权,要求被告: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与行为,被告公司在全国的所有经销商也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就赔偿200万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

  现此案双方正在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不日将有结果。

  发布日期:2009年5月07日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一案

  胜诉:我司(勤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败诉:专做假货公司(高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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