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丽买官卖官续:举报功臣无法接手公司
luyued 发布于 2011-03-08 12:27 浏览 N 次金华大厦无法开工闲置两年多,谁看了都心急。
星岛环球网消息:因为“先刑后民”,石家庄金华大厦股权迟迟不能确认,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每年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先刑后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然而,面对巨额损失,我们必须想想办法,因为这些损失不仅是公司的,也是社会的。
何时不再“望楼兴叹”
《检察日报》报道,春节期间,王翠棉去了金华大厦。“看到大楼,想起去世的父亲,想起围绕这座大楼发生的种种纷争,眼泪就忍不住地流。”
“也有建筑商打电话,说过年了,要我们支付工程款。可是,大楼是谁的还没定呢,也没正常经营,我们哪儿有钱给他们?”王翠棉说,遗产纠纷已经让一家人身心疲惫,他们希望能尽早了结。
这座楼“绊倒”了王亚丽
河北省石家庄市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买官卖官事件震惊国人,而王翠棉正是扳倒她的“功臣”。她的不懈举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王亚丽最终事发。
2008年8月8日,王翠棉的父亲王破盘去世,他担任董事长的金华公司的在建楼盘金华大厦价值数亿元。王亚丽自称是王破盘唯一的女儿,串通石家庄市工商局原副局长齐志刚、农业银行石家庄市北城支行原副行长周东风等人,采取了一连串行动:公司董事长闪电易人、公司档案神秘丢失,其他股东“众口一词”称占有公司80%股份而担任董事长的王破盘在公司没有股份,王只是他们雇请的管理人。
无奈之下,王翠棉一家人向石家庄市工商局申请公开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后者以档案丢失为由拒绝。王家“拉上”石家庄市工商局走上法庭,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王亚丽买官卖官。本报曾先后以“拉上工商上法庭”和“拉上工商上法庭,背后原是王亚丽”为题进行报道。
王亚丽最终事发,这让一家人看到讨回王破盘遗产的希望。
股权确认官司被中止
和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官司,并没有实现公开工商登记档案的目的。不过,工商局还是给王翠棉一家人出具了股权说明,确认王破盘占有公司80%的股份。2009年5月,王一家以此为依据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提请对公司的股份进行确权,被告为金华公司以及“股东”薛立新、周东风。其中,薛立新是王亚丽的丈夫,周东风是王亚丽的姐夫。
王翠棉称,第一次开庭过程中,金华公司提交了一份股东名册表。“股东名册表”上显示,公司成立时有三名股东,肖和利出资30万元、周东风和薛立新各出资10万元,分别占股份的60%、20%、20%。三人称王破盘只是三人聘请委派的公司执行董事,并无实际股份。
之后王亚丽事发,“股东”周东风、薛立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股权确认官司也就停下来。王翠棉称,2010年1月20日,石家庄市工商局曾向王亚丽案件的专案组出具王破盘持有公司80%股份的证明。
2010年7月14日,新华区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周东风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已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立案侦查,且涉及本案定性的重要证据已被桃城分局调取,本案须以该案刑事案件审理确定的事实为依据,且该案尚未审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只能望楼兴叹?
王翠棉了解到,石家庄市工商局原副局长齐志刚已因受贿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目前在石家庄市第四监狱服刑。而王亚丽等人的案件,仍在办理中。
和王亚丽等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相比,王翠棉一家人更关心什么时候才能拿回父亲的股权。“父亲去世已经两年半。这场纷争不结束,他的在天之灵怕是难以闭上眼。”王翠棉说。她介绍,因为股权确认官司中止,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证照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被扣,作为王破盘的法定继承人,他们以股东身份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子仍遥遥无期,“资产巨大的公司,两年多来一直管理混乱,损失巨大。”
金华大厦共有9层,别的楼层都装修好了,只等一二层完工即可交付使用。也就两个月的工程量。然而,由于土地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被扣,根本无法开工,“大楼建设停滞,由此导致的建筑工程款、回迁违约补偿、后续合同违约赔偿、银行贷款等各项经营损失,初步估计每年在2000万元以上。”王翠棉说。
早在王破盘在世时,即将竣工的金华大厦已经对外招租,并收取133名商户定金。“两年多大楼不能交付,商户也非常不满。建筑商和工人催要欠款,商户、拆迁户多次上访,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秩序。”王翠棉说,她多次反映过这些问题,但有关部门均表示无法解决。
2009年,当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读研的吴昕栋受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指派,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代理了王翠棉一家与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官司。如今,已毕业参加工作的他仍一直关注案件进展:“不确认合法权益,恢复金华大厦停工项目,也就无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证刑事追诉当然重要,但面对一年2000多万元的损失,有关部门该想想办法了。”
告别望楼兴叹,我们该做什么?
“我们一家人面对的是一个握有各种权力的人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如果没有王亚丽被查处,讨回公道对我们来说或许是不可想象的。”出于这样的想法,对于民事案件被中止导致遗产迟迟不能继承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王翠棉虽然心急,但对办案机关没有半句怨言。
而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从法律上看也并无问题。所谓“先刑后民”,是指一起案件,当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时,先将刑事问题处理完毕再处理民事问题。这已成为司法惯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然而,虽然当事人没有怨言,虽然“先刑后民”在司法上站得住,但一年2000万元的损失,却着实有些扎眼。这个损失,是某一个公司、某一家人的损失,也未尝不是社会的损失。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司法程序和具体操作上的瑕疵延缓了社会发展的步伐,那一定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这一事件涉及的刑事案件很快将开庭,待刑事程序结束,民事程序即可恢复。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话题,对于解决已经等了很长时间的王翠棉一家人的焦急,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这样的探讨有价值,其更大价值在将来而不是现在。
对于“先刑后民”原则,有学者观点比较极端,认为无视两种诉讼差异,硬扯在一起并要求一个以另一个为依据,违背司法规律。两种诉讼差异的确需要充分认识,不过,笔者以为,和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要求相比,刑事案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高。以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审理民事案件,更有利于实现公正,这点似乎毋庸置疑(前提是刑事诉讼的结果是公正的)。问题在于,司法追求的目标,除了公正,还有效率,所以才有“迟到的公正非公正”的法谚。用效率的视角审视本案,需要反思的问题太多了。
第一,一年2000多万元的损失,是必要的吗?换句话说,先行确认民事关系,究竟有什么不可以?
这么做,违反“先刑后民”原则,是肯定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司法和社会现实之间,应该是前者适应后者而不是相反。如果某一条原则的结果不是促进而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那么,这条规则就有变革甚至废除的必要。
在本案中,提早确认股权关系,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由此创造的财富,既是公司的,也是社会的。这是先行确认民事关系的好处。而麻烦则在于:一旦将来刑事诉讼确认的事实和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不同,而这样的不同又影响了民事案件判决结果,民事案件可能面临重审。这样的弊端,正是一些人主张严格按照“先刑后民”司法的重要根据之一。
如果这是“先刑后民”的依据,那么,似乎应该有一个数字告诉人们,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认定事实不同的比例有多高(我们多年“先刑后民”,难有这方面数字,不妨是曾经的比例。国外相关数字也有说服力),以让人们相信,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麻烦,“一刀切”地“先刑后民”,不惜让一些公司、公民承受效率低下的代价,是正当的。
第二,即使需要确定“先刑后民”,也应力避机械执法。
如果有关方面能提供依据证明“先刑后民”的必要性,那么,确立这样的原则未尝不可。但即使确立了这一原则,“一刀切”地机械执法仍不可取。案件千差万别,案情复杂争议大的,可以等刑事程序终结再审民事,而案情清楚没有争议,将来也不会出现认定不一致情况的案件,却没有必要“人为”等。
在本案中,王破盘占有多少股份,工商登记一目了然,石家庄市工商局数次向不同部门出具证明他占有80%股份。将来,这一事实应该不会有变化。而王破盘亲属提出的股权确认官司,基本只和这一数字有关。现在确认这一事实,可以确定将来不会有什么“后遗症”。此时,再机械适用“先刑后民”,除了每年造成2000多万的损失,并无太大意义。
第三,先行确权有无可能?除了必要性,还要考虑可能性。和王破盘一家人就股权官司对簿公堂的几个人,目前都在押。这是目前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大障碍。
不过,如果不出意外,这几个人恐都难逃牢狱之灾。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启动民事诉讼,这几个人怕是要从监狱到法院开庭——既然将来可以从监狱来开庭,目前从看守所来,似乎没有不可以,关键是有没有人肯这么做。
第四,避免损失,并非只有违反“先刑后民”一条路。
“先刑后民”是目前适用的司法原则。在它“松动”之前,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是正确的。上面说的,多是从未来着眼而不是现在。
但是,就本案而言,违反“先刑后民”并非避免损失的唯一方式。不确认股权,股东无法参与经营,但公司毕竟还有一些管理人,如果大厦能尽快开工,公司能经常经营,虽然由于股权不明,这部分经营财富最终会落入谁之手并不明了,但从社会角度,却没有让资源闲置。
据王翠棉讲,她曾向有关部门提出“暂借”部分权属文件,以让公司早日恢复开工的要求,但被拒绝。拒绝,从法的角度考量,或许没问题,但从理和情的角度,却未必没有商榷空间。目前被扣押的很多证据,比如营业执照、公章、大厦开工证明等,对公司经营必不可少,但对刑事诉讼而言,却并非关键证据。将这些证据暂时交由公司保管,待审理时从公司调取,既保证了公司经营,又不会妨碍刑事诉讼。也许,这种做法没有先例,但每年2000多万元的损失却逼迫我们突破原来的观念和做法。
“先刑后民”原则最初确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背后蕴含的理念是“公权重于私权”,民事要为刑事“让路”。如今,几十年过去,这样的观念已与时代格格不入,而司法也应顺势而变。当事人告别“望楼兴叹”的日子,应该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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