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本色集团-案债权人名单浮出水面-部分官员涉案千万-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4 04:41 浏览 N 次吴英
牵涉吴英案的债权人名单逐渐浮出水面。
记者从两名消息人士处获悉,东阳与义乌警方手上已经掌握了一张吴英背后的债权人名单。名单上50万元金额以上的义乌债权人有103人,加上东阳债主,共有137人,有的涉及金额上千万元。
该名单透露的信息显示,其中资金来源几乎都来自义乌。“上榜”者包括之前从未曝光的义乌企业主,甚至有义乌本地官员与此案有染。
“这份名单一旦公布出来将引起很大震动。”一位证实此消息的人士表示,103人中很多都是官员。
东阳当地人士认为,吴英这起非法集资案与之前的“台会”等集资形式不同,牵涉到的普通居民不多。但牵连出如此众多的官员令人惊诧,其背后还有什么隐秘的资金运作模式尚待案情的进一步明晰。
官员的影子
记者经过多方打听,确认名单中当地官员有义乌市公安系统的某队长,义乌市政府某官员。另有浙江省政府的一名处长涉案,该处长与吴英案中被捕的杨姓律师有涉。
确认上述官员涉案的消息人士非常谨慎:“有一些是本人,有一些是他们的亲属。”该人士并表示,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部分官员涉案的金额在千万元以上。
在义乌等地,一般说来局长及以上官员名义收入大约在10万元左右,而灰色收入则大大高于这个数字。他们投资的渠道是持有企业股份或者出租商铺。
知情人士介绍,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官员会将大部分收入投入朋友的企业,并以亲属的名义在企业中持有股份、取得分红。
在他们看来,这样看得见收益的投资方法较之投入股市更为可靠,他们手中的权力也可以为这种投资提供一定程度的庇护。
另一个通道则是投资义乌当地最为稀缺的店铺资源。不少官员都在市场上有摊位,“一年坐收10万租金没问题”。
但吴英案表明,问题并不像上述投资方式那么简单。
“不排除这些官员的钱部分来自于当地金融机构。”一位当地媒体的资深人士推断称。
佐证此观点的另一消息是,义乌市另一家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被传牵涉其中,有消息人士称该行有两亿元以上的资金流出并通过中介人及上述机构最终流向吴英。
记者向该银行办公室陈姓副主任求证此事,其否认了资金从银行直接到吴英的可能性,但对于是否经过贷款企业或者贷款人再流入吴英处,他表示要问此案经办机关。
另有分析认为,已知涉案人员中,部分资金来源与寄售行有关。
在浙江义乌和东阳地区,寄售行随处可见。据本报记者在东阳市区街头所见,各种称呼的寄售行如“胖子寄售行”、“小弟寄售行”等,最密集处每隔三四米就有一家,整条街上15家之多。其门面比典当行还大。
这些寄售行以高利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甚至偷偷发放贷款,有的甚至成为销赃的场所。
“与以往的非法集资不同,吴英牵涉的人并不多,但如果资金量这么大,又牵涉官员,性质就十分恶劣了。”长期研究民间借贷的专家、温州市经济学会会长马津龙评价说,吴英的借贷与以前发生在温州等地的“台会”不同,没有牵涉成千上万的普通百姓,而是一些在当地有身份的官员和企业,“资金背后的来源亟须追究”。
“如果这些官员的钱都来路很正,吴英出事后,他们为什么没有去挤兑,反而连面都不敢露?”一位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士表示。
能达利涉案?
亦有消息人士称,浙江能达利集团老板陈溪见也有亿元的资金量牵涉其中。包括能达利在内,义乌市大陈镇等两个镇的服装企业共有7亿-8亿元资金集资在吴英名下。另有某官员也向本报记者证实能达利老板确实涉案。
但能达利办公室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达利与吴英之间并无账目往来。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资金与上市公司有涉。
陈本人在吴英案发后对媒体否认与此有关。此后媒体记者再也联系不上陈溪见。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能达利集团的主营业务是纺织业,旗下公司在新加坡和德国的交易所同时挂牌上市,是浙江唯一在海外两个国家同时上市的企业。除了服装业,2006年陈溪见还联合其他三名义乌商人涉足民营航空业。在这家名为钱塘航空的民航企业中,陈溪见一人持股比例就达到40%,资金之雄厚令人炫目。
而该企业所在的义乌市大陈镇,从上世纪90年代起便有“中国衬衫之乡”之誉。当时在整个镇上诞生了数以百计的百万、千万富翁。能达利则是该镇诸多服装企业的龙头老大,在进入义乌的高速公路上,远远就能望见能达利的巨幅广告。
“第一次他就给了吴英一个亿,没多久吴英就还了4000万利息,之后资金来往规模就更大了。”一位义乌当地金融圈的资深人士透露了陈溪见和吴英之间的第一笔往来金额。
但记者进一步查阅资料发现,浙江能达利集团2005年全年的销售额为5亿元左右,其中的利润仅为500万元。
“纺织业是一个利润很薄的行业,利润率在5%左右,以他现在的企业规模,个人是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集资的。”上海一大型纺织企业的投资部门负责人分析说女富豪吴英被拘续:
其父称吴英行为受人怂恿
时报讯 在吴英被警方刑事拘留22天后,昨天,其家属正式接到了公安部门的拘留通知书。
据吴英家人介绍,昨天下午4点,吴英的大妹妹吴玲玲接到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让她到局里去一下。在公安局,她代表家属签收了《东阳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
《通知书》的抬头是吴英的丈夫周红波。内容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2月7日22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吴英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通知书》特别注明,未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原因,是“因有碍侦查”。后面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7日23时。
吴玲玲告诉记者,春节前,她曾将吴英的衣物送到东阳市看守所,被告知“吴英不在这里”。直到昨天,家人才知道原来她一直羁押在金华。
吴英被拘后,其家属聘请了北京的4名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但律师两次求见吴英的要求,均未被警方批准。
父亲澄清吴英身世
昨晚,记者找到吴英在东阳市区的住处,见到了包括他父母、丈夫、3个妹妹在内的几乎所有家人。吴家的门上,至今仍挂着吴英结婚时贴的大红喜字。吴英的父亲吴永正首次向记者介澄清了吴英出名前的身世。
据吴永正介绍,吴英在上学前,已经认识1500多个汉字,家人曾有意让她读书成才。1995年7月初中毕业后,吴英跟东阳一个堂姑姑开始学美容。一年之后,她提出想继续求学,父亲就花钱把她送到东阳一个两年制的技校。但就在快毕业的时候,吴英背着远在湖北的父亲离开了学校。之后,她到金华开过米行,后来又跑到外婆家所在的湖北荆门想做服装生意;父亲不同意,再次让她回东阳学美容。之后,她在东阳开出了自己的美容店和足浴店,还去广州做过短期的服装生意。
“吴英成名前基本上都在东阳,这几年年年都在家里过年。有人说她神秘失踪3年,不知哪里听来的。” 吴永正说,“吴英有什么生意上的计划,从来不会跟我说的,怕我说她。据我了解,她的很多行为都是被人怂恿着做的。如果我知道,肯定不会同意她那些做法。我就想说两个字,年纪轻轻的,这是‘何苦’呢。”
吴英干姐因涉案已被刑拘
记者昨日了解到,在吴英被刑事拘留之后,也就是本色集团被查封的当天,吴英的干姐姐徐玉兰也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9日,我妈妈被叫到公安局谈过一次话,第二天晚上又被叫去,之后就没有出来了。2月12日,我们就接到了拘留通知书。” 徐玉兰的大女儿说。
据知情者告诉记者,徐玉兰在东阳开有一家名片复印店和寄售行,在东阳当地颇有些名气。吴英认徐玉兰做干姐姐已经有些年头了,徐玉兰的两个女儿则认吴英做干妈,吴英出名前经常开车到徐家,带干女儿出去玩,两家关系一直不错。
据本色集团一位高层介绍,徐玉兰也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的。本色被查封前几个月,徐玉兰以她的寄售行为基础,频繁帮吴英向“她的亲戚和朋友”借钱,用于本色集团的投资和其他开销。据称姐妹俩经常在本色概念酒店碰面,许多本色高层亦要对徐玉兰礼让三分
一位被高利贷主逼迫还贷的王姓义乌商人,近日向本报记者报料。他不仅将义乌—东阳高利贷路线图详尽描出,还披露当地大型国企、民企将闲置资金借贷给公司或个人,更为触目惊心的是,当地有政府部门、司法部门、银行的公职人员也涉及其中。
3月21日,本报记者分别从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侦大队与治安大队了解到,2006年8月底、9月底和12月初,当地启动了三次分别由浙江省公安厅、金华市公安局、义乌市公安局组织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战果显著,涉嫌为赌博者提供游资的几位“老板”,分别被公安部门刑拘或被要求协助调查。
在浙江东阳女子吴英涉嫌非法集资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之后,2月12日,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对有关吴英案的案情进行通报。会议宣布并成立全市清理社会非法融资、整顿金融秩序工作小组。组长由义乌市市长吴蔚荣亲自担任,副组长则由常务副市长和义乌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警方已掌握吴英涉案金额累计达数亿。资金大多来自义乌,吴英活动的主要区域也集中在义乌,波及东阳已是事件的尾声。”东阳市一名政府官员透露。目前,东阳市为吴英及同案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组长由东阳市市长江跃进亲自担任。
义乌—东阳,两座直径路程约十八公里的商业重镇,将同时迎来一场清理与整治金融秩序的铁腕风暴。
惊弓之鸟?
“请问,如果以在义乌的商铺做抵押,在国昌投资公司融资的话,可拿几分利?”
本报记者以借贷者的名义致电义乌市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为代称)。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她自我介绍是该公司老板童先生的姐姐。
记者询问5分利(月息5%)是否可以,“只借几天周转一下”。
该女士简单打断记者的问话,断然回答“太低了肯定不行”。她说最好直接与老板谈,紧接着告知老板的手机号码。
记者打电话给童老板。他非常警觉,对利率多少不予讨论,一再说,我现在已不做这个生意了,你不要找我。后迅速挂断电话。
据那位向本报报料的王姓商人说,童老板的警觉是有道理的。在春节前,童老板因贷款给义乌一杨姓老板赌博,曾被义乌市公安局传唤协助调查。记者向市局经侦大队、刑侦大队了解此案,没有得到正式确认。
“他现在是惊弓之鸟,肯定暂时不会放贷了。”报料者说,童老板另有难言之隐,他与刚刚事发的吴英案有一线牵连。
童老板的妻子与吴英是东阳老乡兼熟人,童自然成了吴英的债权人之一。吴英的几个义乌债权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正式批捕,童担心自己同样卷入风暴。
知情人称,杨姓老板赌博事发,源于他本人在义乌“禁赌”活动期间投案自首。杨此前在义乌经营一家庄园大酒店,因滥赌成性,酒店以2000万元抵押给高利贷主。后为还赌资,又欠下童老板1000万元“垫资”。
而这1000万的借款,据报料者称本金是600万元,利息400万元,欠条上则写明借款总额为1000万元,也就是说假设一年借期的话,月利率达到5.6%[400/(600×12)],即通常所说的熟人价——5分至6分利。
据说杨老板已走投无路,他先后欠下5000万赌资,给他提供赌资补给的高利贷主已经不再给他优惠。物业抵债还钱之后,每个月先还利息。仅计算他每个月的还息额,已成天文数字,何况本金
低调的五巨头
国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隐匿于义乌市某公寓内,外表并不起眼。当地人说,义乌的几大高利贷主,均是外表低调的商人。
据同样欠下巨额高利贷款的一位东阳商人提供的线索:东阳人一直在义乌找钱,“那边老板手上头寸很充足,熟人之外,有担保的话,随时可借到钱”。
此人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义乌五位“大老板”的名单:杨某某,义乌柳村人,表面身份是做小百货的商人;陈某,义乌苏溪人,也做小百货生意;金某,做建筑装潢生意,公司位于时代广场;还有陈某某与上述的童某某,都是表面上做小百货生意。
在义乌,与上述五位老板有同样融资规模的老板,约有20多位。他们表面都有正常运作的贸易公司或是酒店、餐饮、洗浴中心等,背后较为隐匿的职业则是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的投资人。有的手上控股3—4家寄售行,以此作为运作资金的枢纽中心。
此人分析,这五个老板每年放贷可得利息收入是三四个亿。当然,他们也需要向他们的上家提供高利回报。
上述王姓报料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老板向熟人、朋友拿钱,即所谓的“一手”,无抵押的话是2—3分利;将钱放出去,则为“二手”,放贷者有抵押的话,是5—7分利,无抵押的话,则是5分—1角(均为月利息)。
“听说吴英借的钱最高的也有一角多的。”报料人说。有媒体透露,吴英曾向义乌一商人借了一亿元,“一年中仅利息还了4000多万”,以此计算,月利率起点为3.3%,至于延期的利息如何计算,则不得而知;如果以月息一角算的话,一亿元一年期的借款,则本息为2.2亿元,这将是吴英做任何正常投资均不能达到的回报。
在正常的放贷人看来,吴英不是很好的放贷对象,因为她太高调。“一个本色酒店开业,拉了100多位小伙子,号称是保安,身穿迷彩服,站在酒店门前助威,这是向谁示威?”东阳市一位政府官员曾对记者如此说。
据报料人透露,高利贷主的上家三教九流,有国有企业高层的代理人、有民企老板,还有一些政府官员。他提供了一份当地司法机构几位公职人员放贷者的名单,其中一位是交警部门前领导的儿子。但记者尚难以核实。“很难说他们的钱哪些是公家的,哪些是私人的。”报料人说。
公职人员放贷给投资公司、寄售行或是高利贷主个人,其利息收入较为可观,比一手2—3分利略高些。即使放贷条件苛刻,高利贷主也是求之不得,“出了事会有人照应”。据说,义乌与东阳一年之间突然冒出200余家寄售行,有些店主即是公职人员的亲戚或是朋友。记者在义乌、东阳采访曾见满街的寄售点已成独特风景,其内在乾坤则难为人知(见本报2007年3月21日14、15版相关报道《本报记者亲历东阳寄售行》)。
在东阳,民企老板不仅向高利贷主个人或是投资机构(亦称“地下钱庄”)放贷,也向他们借贷。据说,义乌一位陈姓服装制造业的大户,曾给吴英放过一亿多的钱;而东阳一位名声卓著的建筑业老板,因拍卖土地时急需巨资,曾向义乌老板借上亿资金,“利息不是很高,因为这位老板以他的公司开发的别墅作抵押。而且借期只有几天”。
如此发展超速的地下金融,得益于庞大的市场需求,及银行正常放贷手续的繁琐。报料人称,在义乌,银行的钱跑到高利贷主手上“也是正常的”。有普通老百姓拿房产作抵押到银行贷款,再把钱放给那些“老板”,这样可赚得比银行存款高出两三分左右的利息,还不用交利息税。
解密“借条”
记者在东阳采访吴英案时,曾得到一张吴英的债务借条:
“今收到东阳本色广告有限公司珠宝三件。暂时存放在东阳市信用社保管箱内。作为1380万元借款担保。具收人为吕某某。”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
在上述文字之后,还用小字体标明:原借款1800(万),已归还500万。2006年12月28日,出具借据1380万,规定2007年1月18日前归还。07元月汇80(万)到工行某支行,丽水杨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如何解读此份借条,本报记者向报料人请教。他开口即说,吴英只不过是小虾米。他的意思是说,吴英融资的数额与手法有点太小儿科了。
报料人详细列出了义乌放贷借条的几种“规范”模式:第一种是在借款时即将约定的利息先还上,如果信用好的,可只还约定借期的利息;第二种在借条中将利息与本金一起计算,写明为本金借款。比如本金借款100万,押定借期三个月,五分利的话,借条中将写明借款115万元,借条中完全不提利息一事;如果借款人信用不好,则在借条中将本金多写一些,或会写150万元,也就是通常所说“押死”,如果正常还款,放贷人会将多写的35万元退还;第三种是在借条中将各种风险列明,比如说债权人可能起诉债务人的话,放贷人则要将诉讼费及诉讼期内债务展期的利息一并考虑,全列入借条,当然体现内容会以本金的形式。
此种规则设立,是为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的话,可消匿“高额利息”的证据。
以上述规则,分析吴英那张欠条,有可能借款1800万元,12月28日借,次年1月18日还,借期为20天,已归还500万元之后,列明另要汇80万元,即此80万元为利息,因而得出该笔借款的月利息为6.7分。
这是吴英借贷中常规的利息额度。她只能拿到这个利率,因为她后期只能拿到“二手钱”。报料人说。
记者向报料人了解他本人的借贷利息是多少,他将他手机上存有的二十几条催款短信给记者看,每个月他要支付的利息约50万,而本金与利息为多少,他则不愿透露。
他说,全是因为烂赌,在澳门及缅甸赌场,或是在义乌通过电脑下注,义乌人提供的资金已是“服务一条龙”了。据说义乌与东阳一些第二代富豪也有以借高利贷而参赌的。
该报料人不愿提及此前他的正当生意。往事已成梦,他说,不得已到了法院倒“安全”些了。
(报料人“王姓商人”为化名)
申诉书原件
我是浙江本色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英。
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身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
在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州、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并于12月28日,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根据,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及26号强行缺席调解,将我14处房产分别判给安徽省当涂县查湾乡钟山村的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3000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
2006年12月28日晚我才获自由,当日晚上8时许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未予立案,毫无结果。
在此我呼请省政府调查事实,撤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及26号的调解……”
上述申诉书,是本报记者在东阳市通过吴英旗下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位管理人员家属得到的。申诉书写明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距“绑架”事发将近20多天。
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人因何制造此起“绑架”事件,现因杨等人在3月16日与吴英同日被正式批捕,而暂时对外封存了事件真相。吴英与其余五人涉嫌的罪名,无一例外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吴英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郝春莉、张世国在吴英“绑架释放”后,到东阳市见到吴英本人。据称,吴在律师建议下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未予立案。
3月9日,本报记者向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警员询问立案情况,他说暂时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绑架案”。
从12月21日至12月27日,“绑架”事件是确有其事,还是吴英本人杜撰出来的故事,有待于公安部门的进一步结论。
那八天,围绕着吴英,悄然发生的两起民事诉案,以及二十天后发生的另一起民事诉案,均意味深长。
两起“民事调解”
吴英信中提及的两处房产被蓄意剥夺,至今仍令吴英家人耿耿于怀。
记者通过吴英家人,取得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分别为(2007) 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26号,与吴英上述申诉材料中提到的调解书内容正好吻合,这两起调解书所涉均为内容类似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吴英诉称,2006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胡滋仁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六套房产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168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购房款1470万元,尚欠210万元就不再付清余款,为此,原告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要求。而法院则判令胡滋仁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购房款210万元,但奇怪的是,调解令还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时,当即交付给被告胡滋仁房产证及房产钥匙。
第26号调解书则显示,原告吴英诉称于2006年11月15日,与被告刘贤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12套房产转让给被告,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80万元,由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后先付给原告1100万元,余款280万元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付清。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购房款1100万元人民币,尚欠280万元,原告据此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要求。同样,法院也做出了判令被告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尚欠的购房款280万元,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时当即交付给被告刘贤富房产证与房产钥匙。
但这两份以吴英名义发出的起诉书,却遭到吴英家人的质疑,他们声称上述两份起诉书并非吴英所发,至今他们也没有看到“以吴英本人名义”递交的起诉书。
而另一个疑点,则是这两宗调解案均为吴英缺席的情况下宣判,而调解书所显示的吴英的委托代理人毕健,则与被告均为安徽省当涂县人。
吴英家人称,法院主持调解并签署调解书的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而这正是吴英被“绑架释放”的当天,也就是说,法院调解期间,吴已失去了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据吴英家人称,该案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但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调解程序,效率之高颇“超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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