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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陈金华受贿案辩护词

luyued 发布于 2011-05-30 20:22   浏览 N 次  
合理怀疑是世界各国在刑事审判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只有在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结论时,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本案中我的当事人陈金华曾任鹰潭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同事们习惯地将其称为大华局长。雷昌瑰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潘阳是鹰潭市邮电局保卫科科长,黄金海则是月湖区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这是一起“零口供”定罪的案件,鹰潭市两级法院在大华局长始终未承认受贿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其受贿的情况下,仅凭雷昌瑰、潘阳和黄金海三人在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情况下作出的证言,就以大华局长受贿4万元对其作出了六年的判决。我的这篇辩护词,就是从合理怀疑的角度对三位证人的证言进行分析,指出证言间的矛盾,告诉法庭这些证言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审判长、审判员:

一审法院依据证人雷昌瑰、潘阳和黄金海三人的言词证据,以受贿罪判处陈金华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作出后,陈金华即以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贵院提起了上诉。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判决的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如何采信证人的言词证据。为此,在二审期间,我们围绕着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式是否合法,证人间的言词证据有无矛盾,证据间的合理怀疑是否得到了彻底排除这三个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通过调查我们确信,本案确实是一起因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而形成的冤假借案,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徇私枉法等情节,由于我们在上诉状中已经作了详尽的阐述,故为了节省法庭的时间,我们将不再赘述,现仅通过分析三位证人言词证据间的矛盾,指出其间的合理怀疑,论证陈金华无罪,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证人雷昌瑰的证词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分别采信了雷昌瑰在1997年8月24日的一份证词和1998年3月27日的两份证词共计三份证词。在8月24日的证词中雷昌瑰曾交待道:是胡中华打他的手机叫他去的,他到了好来西酒店后,黄金海就叫他去买烟,在买烟回来的路上,他拿出四万元钱放进了其中一个烟袋中,潘阳看到他放钱后,还问他放钱是怎么回事。他答,“这四万元现金和烟是给大华的”。接着,雷昌瑰又改口说,在买烟回来的路上,潘阳对他讲,黄金海要他给陈金华“打点”一下,他说身上只有四万元现金,潘阳说那就可以了,他便将四万元现金放进了烟袋中。

在3月27日的第一份证词中,雷昌瑰又交待道:在胡中华打完电话后没几分钟,潘阳又给他打了个电话,并叫他带几万元钱到“好来西”,他便从房间里拿了四万元钱放在大哥大手提包内赶到了“好来西”。在买烟回来的路上,他将四万元钱交给了潘阳,潘阳则将四万元钱放进了其中一个烟袋中,他这才明白了这钱是送给大华的。

在同一天的第二份证词中,雷昌瑰又一次改口说道:在买烟回来的路上,潘阳问他带了多少钱,他说带了四万元。潘阳便讲:“够了,是叫你给大华局长的”。他便一扎扎拿给潘阳,由潘阳放进了一个装烟的袋子里。

我们只要将上述三份证词稍加比较便不难看出,这三份言词证据的内容极不稳定,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着严重的自相矛盾,一些疑点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先谈8月24日的证词,据雷昌瑰称,胡中华打电话只是叫他去吃饭,并未叫他送钱,那么,他凭什么要带四万元钱去赴宴呢?他又如何能预先就知道黄金海会叫他“打点”一下陈金华呢?这是第一个疑点,犯意究竟是谁提出来的?既然检察机关和两审法院都认定了犯意是黄金海事后提出的,雷昌瑰又怎么会有先见之明,带着四万元钱来到“好来西”呢?

第二个疑点:雷昌瑰先是说直到他将四万元钱放进烟袋中潘阳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又讲是潘阳把黄金海的话转告给他后,他才将四万元钱放进烟袋中的。这两种说法究竟是哪种说法属实,还是两种说法都不属实,令人真伪难辨,无法确认。

再谈3月27日的两份证词。在这两份证词中,雷昌瑰尽管解释了是潘阳在电话中叫他带“几万元钱”去“好来西”,他才从家里拿了四万元钱,但他的解释并未得到潘阳的印证。据潘阳的证词,他只不过是叫雷昌瑰“多带些钱过来”这句话虽然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最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解释只能是“多带些钱过来”结账,而不是“多带些钱过来”行贿。既然如此,雷昌瑰怎么会带四万元钱过来呢?这是第三个疑点。

第四个疑点:雷昌瑰是何时知道要向陈金华行贿的?雷昌瑰在3月27日的第一份证词中说:直到潘阳将四万元钱放进烟袋中时,他才明白钱是送给大华的。但在同一天的第二份证词中又讲,是潘阳明确告诉他钱是送给大华的后,他才将四万元钱拿给潘阳,并由潘阳放进烟袋中。这一情节不但说明了雷昌瑰的交待自相矛盾外,更进一步地说明了雷昌瑰没有任何理由带四万元钱到“好来西”去,因为直到买烟回来的路上,他才知道要向陈金华行贿,而一审法院却认定,雷昌瑰是早有准备前来行贿。

第五个疑点:是谁把四万元钱放进烟袋中的?雷昌瑰一会儿说记不清是自己将钱放进烟袋中的还是潘阳将钱放进烟袋中的,一会儿又肯定说是潘阳将钱放进烟袋中的。而潘阳则说是钱是雷昌瑰自己放进烟袋中的,总之,雷昌瑰说钱是潘阳放的,潘阳说钱是雷昌瑰放的。到底是谁放的?是放了还是没放?除了雷昌瑰本人的证词自相矛盾外,雷昌瑰与潘阳之间的证词也是相互矛盾。在此暂且不提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式是否合法,退一步说,即使取证方式合法,这些既自相矛盾,又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能作为证据采信吗?

雷昌瑰的证词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疑点?为什么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开庭时他曾多次翻供?为什么他会在法庭上大声喊出专案组是在搞刑讯逼供“陷害忠良”?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曾多次会见过雷昌瑰,据雷昌瑰交待,他的这三份证词都是在专案组副组长艾胜太等人指名道姓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的结果,他身上至今仍留有刑讯逼供的伤痕。我们认为,雷昌瑰所谈及的情况,情节非常具体,内容十分详实,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雷昌瑰在翻供而不置可否,更不能要求辩护人去证实雷昌瑰的交待是否属实。因为雷昌瑰的交待已经涉及到了专案组成员是否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或徇私枉法罪,依法应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更何况,雷昌瑰的交待一旦得到证实,则意味着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这三份证词均属不合法的证据,陈金华是否受贿的疑问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证人潘阳的证词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潘阳1997年9月11日和11月20日,1998年3月28日、5月8日和9月11日的五份证词。在这五份证词中潘阳谈到,胡中华并没有给雷昌瑰打电话,电话是黄金海叫他打的,是胡中华要他问雷昌瑰“东西准备好了没有”?雷昌瑰刚开始被问的一头雾水,反问他“什么东西?”后来又说“是不是钱的事”?这时,黄金海过来对他讲:“你跟雷昌瑰说,叫他多带些钱过来”。于是,潘阳对雷昌瑰说道:“金海叫你多带些钱来,大家都在等你”。在买烟回来的路上,他对雷昌瑰说:“金海叫我告诉你,大华局长对你不错,叫你打点一下”。雷昌瑰听后便从大哥大手提包里拿出三扎钱,又从裤子口袋中拿出一扎钱放进了烟袋中,这时,车子也开到了“好来西”门口。

在接下来的情节中,潘阳有了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当车开到“好来西”门口时,陈金华和黄金海等人已经站在了“好来西”门口,他在离车一米左右的地方将车钥匙交给了黄金海,并对黄说:“雷打的(雷昌瑰的别名)还在给大华的烟袋子里放了四万元钱”。当黄金海将桑塔纳开回后,雷昌瑰将两个烟袋交给了他,并指着其中一个扎了口的袋子说:“这个扎了口的是给大华的,你不要搞错了”。

另一种说法是:当车开到“好不西”门口时,大家都还没有吃完饭,于是他只身一人又进到了“好来西”酒店,雷昌瑰则拎着两只烟袋在外面等。过了一会儿,他同大家一起走出了“好来西”,雷昌瑰见他走来便将他叫了过去,在将烟袋交给他时只是说了句“你把东西拿过去”,其他什么也没说。他在将烟袋放在副驾驶座位上时也只对黄金海说了句“东西放在这里”,其他也是什么也没说。

辩护人认为,潘阳的上述五份证词,同样也是疑点重重,自相矛盾。疑点之一:胡中华叫他问雷昌瑰“东西准备好了没有”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说“东西”指的是钱,那就说明胡中华与雷昌瑰早有向陈金华行贿的预谋,黄金海不是与上述二人早有预谋便是不谋而合。但上述三人均未证实这一情节,雷昌瑰甚至不明就里地反问了句“什么东西”?可见,这一情节是潘阳凭空杜撰出来的,是不能印证的孤证。

疑点之二:叫雷昌瑰“多带些钱来”是谁提出的?据潘阳证实,此话是黄金海说的,一审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但是,据黄金海证实,他并未说此话,此话是胡中华提出的,吃饭时在场的其他人员,既未证明黄金海说过此话,也未证明胡中华说过此话。换言之,除了潘阳证明是黄金海提出的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金海说过此话,可一审法院却认定了这份孤证,这显然违反了采信证据的规则。尤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潘阳指证黄金海也罢,黄金海指证胡中华也罢,都是孤证,都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既然不能认定,雷昌瑰也就失去了带钱前来的理由,那么,他又如何能未卜先知的在潘阳转告了黄金海的意思后,随即从包中拿出四万元钱来呢?

疑点之三:雷昌瑰在大哥大手提包中究竟放了多少钱?据潘阳证实,雷昌瑰在大哥大手提包中只放了三万元钱,还有一万元钱的放在雷昌瑰的裤子口袋里。且潘阳的描述极为具体,称雷昌瑰先是从大哥大手提包中拿出了三扎钱,然后又“身子歪了一下”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了一扎钱。而雷昌瑰本人却说,他把四万元钱都放在了大哥大手提包内,且四万元钱都是从大哥大手提包内拿出来的。

疑点之四:买烟回来后潘阳是否与雷昌瑰分开过?对此潘阳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始终没有分开。辩护人认为,结合黄金海“在吧台边(与潘阳)擦肩而过”的证词,潘阳与雷昌瑰应该有过一段时间的分离,且在此之后潘阳并未看见烟袋中还有钱,因此说,在潘阳与雷昌瑰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假如烟袋中曾经有过钱的话,这些钱是否发生了变化,也并无确切的证据证实。而一审法院却仍然认定钱在烟袋中,这显然缺乏足够的证据,也不能排除钱已不在烟袋中的可能性。

疑点之五:潘阳怎么会知道哪只烟袋中有钱?对于这个问题,潘阳的一种说法是,雷昌瑰没有告诉他钱在哪只烟袋中,那么,他也就不可能知道哪只烟袋中有钱。另一种说法是雷昌瑰亲口告诉他:“这个扎了口的是给大华的,你不要搞错了”。如果这种说法能够得到证实,潘阳是会知道钱在哪只烟袋中的,但问题是潘阳所述的情节并未得到雷昌瑰的证实,雷昌瑰从未说过他对潘阳讲过此话,可见这一情节也是孤证,依法还是不能认定。既然如此,潘阳又怎么能够知道钱在哪只烟袋中呢?他又如何能告诉黄金海将哪只烟袋送给陈金华呢?

辩护人认为,潘阳的证词除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外,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式也是严重违法的。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12小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但专案组却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潘阳这样一位普通证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4天之久,并以不作证就刑拘相威胁,以雷昌瑰的交待对他进行提示、诱供和逼供,迫使他违心作证,不达目的就不放人。试问,以这种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

三、证人黄金海的证词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黄金海1998年5月4日、5日和6日的三份证词。在这三份证词里,黄金海主要谈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情节:一是买烟回来后,他与潘阳在吧台擦肩而过时,“好像听到潘阳说了句大华那里雷打的还给了钱”;二是潘阳在将两只烟袋放在副驾驶座位上时,对他说了句:“这一袋是给大华局长的,另一袋是给金狮局长的”;三是他确实是按照潘阳说的把烟袋分别交给了两位副局长,但他感觉拎烟袋时两个烟袋的重量是一样的;四是在此之后的一个星期天上午,他在自己的办公室与潘阳谈过雷昌瑰送钱给陈金华的事。

黄金海所谈的这四个情节是否属实?如果与事实不符为什么又能和潘阳的证词相互印证?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会见了黄金海。据黄金海反映,上述四个情节除了两袋烟的重量是一样的供述与事实相符外,其他情节均与事实不符。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吃完饭后,潘阳和雷昌瑰出去买烟还没回来,他便对陈金华和陈金狮副局长说:“请你们等一下,我用新车送你们回去”。然后他就离开包厢走了出来,在吧台边上碰到潘阳,潘阳一边将车钥匙递给他一边说:“烟买好了,在“雷打的”那里,“雷打的”在车上”。他便对潘阳讲:“你叫他下来,我换个车子,送大华和金狮局长回去”。然后接过车钥匙,走到车旁边将车门打开,看见雷昌瑰提着两个烟袋子坐在车上,于是,黄金海便叫雷昌瑰下车,待雷昌瑰提着烟袋下车后,他便开车回分局换车去了。

在他将桑塔纳开回后,潘阳把车门打开,拿了两个袋子进来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并指着两个袋子说:“一个是给大华的,一个是给金狮的”。按照他对潘阳这句话的理解,这两袋烟是送给两位副局长的,不包括他本人。当他开车将陈金华送到家后,他随手拎起了一只靠近身边的烟袋给了陈金华,后又将金狮副局长送回了家,并将另一只烟袋给了他。

至于谈到黄金海的证词为什么会与潘阳的证词相互吻合,黄金海对此作了三点解释:一是在他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市领导和专案组人员曾多次对他讲:“只要你能和大华局长划清界限,只要能把在好来西酒店吃饭的问题说清楚,你个人的事情都好说”。因此,在他实事求是的交代问题被认为是态度不好时,当他身患严重的心肌炎专案组人员却不让他看病吃药时,他便意识到了只有按照专案组的提示作违心陈述才能解脱自己,才能获得尽快治疗的机会。二是办案人员多次把其他证人交待的情况向他进行提示,要求他按照他们提示的情况讲。这一点,在黄金海5月5日的证词中也能清楚地反映出来。例如:当黄金海谈到他把潘阳拉到门口说:“我们的烟就不要买了,大华、金狮局长他们难得来,就给他们买点烟就行了”时,办案人员马上用潘阳的证词提示道:“你当时是否对潘阳讲了,大华局长对雷昌瑰不错,叫雷昌瑰打点打点”。黄金海果然迎合了这一提示,承认自己说了此话。三是对自己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陈述模棱两可,既可以迎合办案人员的口味,也可以早日解脱自己,又不至于因自己的陈述给陈金华定罪。因此,在黄金海的陈述中,他便用了“好像听到潘阳说了句大华那里雷打的还给了钱”等等不确定的话。尤为重要的是,在专案组成员多次询问他两只烟袋的重量是否不一样时,他始终明确的答复道,两只烟袋的重量是一样的。而据辩护人进行的试验,只装了两条烟的烟袋重量为600克,而另外装了四万元现金的烟袋重量则为1080克,两者重量如此悬殊,黄金海能感觉不出来吗?

辩护人认为,黄金海的上述解释,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并且能够得到证据的证实,有关部门应当对他的辩解意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予以采信。

审判长、审判员:陈金华在失去人身自由的一年多时间里,虽经办案机关多次提审,但始终否认自己收受过4万元现金。我们作为陈金华的辩护人,也曾不止一次地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在为一名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进行辩护?但是,当我们在认真分析了三位证人自相矛盾,疑点重重的证词后,当我们从雷昌瑰、潘阳和黄金海的口中得知办案人员是如何通过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取得证据时,我们的疑虑消除了。尤其是当我们得知陈金华曾眼含热泪对子女说,他确实没有拿过雷昌瑰的钱,他是冤枉的,要子女们相信他,并在经济上资助他,他就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要为自己洗刷冤情,讨还公道时,我们的内心更是受到了强烈的震憾。

我们认为,陈金华作为一名在公安战线工作了37个春秋,并多次立功受奖,有着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本案作为一起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被评为我市去年十大新闻的案件,在采信证据时,更应本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将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却有许多疑点未能得到合理解释,许多矛盾未能得到合理排除。尤为重要的是,这些被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本身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可见,以现有证据是不能认定陈金华有罪的。因此,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对上述证据重新进行分析比较,综合取舍,以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排除干扰,对陈金华做出宣告无罪的理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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