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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的才是合理的(原创)

luyued 发布于 2011-03-13 09:26   浏览 N 次  

小时候做作文,常有“读后感”这种题材,我常常绞尽脑汁而无感可发。今读报,有一小报道,却觉得有几句话要说了。

报道说:某居民名高鹤欣,因“鹤”在当地的发音同“岳”,故房产证上的名字误写成高岳欣,他想将误写改回来,发证单位要他到派出所开个证明,派出所的答复是,原先的做法是派出所出具一个曾用名的证明即可办理更名手续。但现在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因高某没有正式使用过高岳欣这个名字,所以高岳欣不是他的曾用名,派出所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变通的办法是,高某可以先将名字改为高岳欣,三年后再改回来,这时才能承认高岳欣是高某的曾用名,然后派出所就可根据规定开出证明,再去办理房产证的改名事项。

首先肯定【XX规定】有其合理性,否则每个人都方便地任意编造自己的曾用名,一定会给治安管理带来混乱。再说这规定也没说到为证件改名该如何如何的事。不过就上面这个事例,似乎应该还有其他的办法才是。因为办理房产证时是需要核对身份证和户口簿的,显然这里的误写是因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或马虎造成的,如果他们当时认真核对了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更名需要了。现在这种政府部门的失误却要当事人个人花三年的时间才能纠正,而且是要以更改名字的代价才能纠正,就有些难以理解了。就算当事是要跟着改为高岳欣的。这时如填高岳欣,那么几年后这几个证件又要改名,如填高鹤欣,则又和身份证不相符合。

这里我不是要探讨如何修改规定的问题,我只是认为,如果是个人的失误造成的麻烦,纠正时就应该由个人付出代价。但是如果是政府部门的失误造成的麻烦,就应当由政府部门的合理的程序来加以纠正,而不是同样要个人来加以承担,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而且一个服务性的文件或规定如果在执行时百姓觉得望而生畏,无从下手,无可奈何那么这个东西就不便民,它也一定有它的不合理性。这个不合理性就体现在,我刚读这段报道时觉得这不是一件真实的事,而更像是一个笑话。

我的观点是:便民的才是合理的。否则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而且都有所谓的依据法规,那么要谈什么鱼水关系,谈水乳交融,谈政通人和,谈世事和谐,那都只能是一个又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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