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环境下商标纠纷与解决
luyued 发布于 2011-01-12 18:11 浏览 N 次互联网的发展为商标在公众中的宣传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相比传统的以实物销售并口口相传的营销方式,商家建立自己的网站,注册与商标相关的域名并通过电子商务将自己的商品通过网络销售,这使得宣传和营销手段更加多元,影响力更加强大。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对商标的侵权和淡化通过互联网进行,其对商家商誉及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在当代商业竞争中,对于互联网,这一一方面可以为商家带来无限商机和可能而另一方面可能对商誉影响更大,打击更强的双刃剑,商家如何运筹帷幄,在互联网络的新型战场上避开暗剑,取得制高点是摆在每一个企业面前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商标实践的角度,解析互联网络侵权的种类,分析法律运用并探讨解决之道。
一、域名与商标权之争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09年,中国域名数量为1681万8401个。截止今年7月,我国注册商标的数量已经达到770万件,其中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02.2万件。在如此众多的注册域名与注册商标中,域名的英文或数字组合不可避免的会与注册的文字商标或注册商标的音译抑或英文翻译发生冲突。比如与谷歌公司的网址相似的gooogle.com, 与全聚德相似的quanjudee.com.cn 等等。在这类纠纷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者往往会认为其商标权是合法有效的,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一定构成侵权,特别是当自己的商标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践中的情况往往要复杂的多。目前解决网络域名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向在CNNIC注册的网络服务商投诉;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DNDRC)投诉,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其规则作出裁决;通过诉讼解决。下面,我们来分别探讨这三类解决方式中的相关问题。
(一) 向在CNNIC注册的网络服务机构投诉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第34条之规定:“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任何人均可以向CNNIC注册的网络服务机构投诉,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销该域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但是这种方式仅限于被投诉的注册域名出现注册信息不实或不准确、不完善等情况,除非对域名持有人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抓对方的“小辫子”,否则这种投诉的局限性较大。
(二) 通过DNDRC解决
DNDRC成立于2000年12月,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解决中文域名,通用顶级域名,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的争议。对于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商标持有人选择DNDRC投诉的方法是快捷的,根据CNNIC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DNDRC接到投诉后组成专家组,在专家组组成后14日之内作出裁决,对于裁决10日内执行(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销该域名)。但是通过这种方式也并非一定能够达到快速解决之目的。作为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其可以提请商事仲裁或诉讼,在这种情况下,DNDRC的解决程序可能被中止或终止,也可能继续进行,但需等待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同时,对于注册已超过两年的中文域名,DNDRC不予受理。另外,DNDRC的裁决只能注销争议域名或将争议域名转让,不能裁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 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商标专用权人对域名持有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践中,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商家将其商标进行了注册,特别是在其经营多年,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会想当然的认为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数字、音译或英文翻译)的域名就构成对其侵权。应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正如前述,在1681万多个注册域名和402多万件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近似是时常发生的。如果由域名持有人负担全部的注意义务,显然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只要域名是持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根据我国域名管理“先注先得”的原则,其合法有效的域名就没有理由被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标所有者起诉域名持有人的案件中,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侵权进行判定:“(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如果域名持有人合法并善意拥有其域名,即使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甚至是造成公众误认,也不够成侵权。这也提示商标持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应当注意立体保护,将相关的域名进行注册。
反过来,域名持有人能否因他人注册与其域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起诉该商标持有人呢?比如,某知名购物网站发现他人将其域名注册商标,该知名网站是否能以该商标侵权而提起诉讼?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规定并宣告的权利,但是是否同时存在“网络域名权”这一权利?这一问题在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中具有关键作用。虽然,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具有和传统商标一样的商业价值,但是,目前,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没有对网络域名的权利进行相关规定,更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域名权”,同时,域名持有人也不会因为在域名服务机构注册而获得“网络域名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该知名网站的权利怎么得到保障?本人认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条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普适条款。另外,如果该购物网站能够证明其为知名网站,那么其域名也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微软公司诉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hotmail.com.cn”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hotmail.com.cn”在被告注册诉争域名以前就已经是一个知名网站,不能获得知名服务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网站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标用作网站名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很显然,这种“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有违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对于他人使用商家注册商标的文字、音译或翻译作为网站名称进行经营的,商家可以通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经营性网站的名称,可以比照企业字号来进行处理,或者认为是商品的名称,因为经营者建立经营性网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电信网络的信息增值服务,因此其提供的这种“服务”名称与商品名称应该是同等的概念。对于被侵权的商家,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其进行查处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反过来,对于将他人的经营性网站的网站名称注册为商标,网站经营者应当如何救济?《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问题的关键是,网站经营者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从法理的角度上看,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电信服务经营许可并经工商局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其并不因为取得行政许可及履行了备案手续而获得“网站名称权”。我国现行的法律名没有明确宣告此种权利。国信招标有限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备案登记,这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该网站名称并不能因此当然的成为一种权利。因此,当网站经营者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其网站名称,其无法依据《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进行救济。这就提示所有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者应该对其网站的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以便出现纠纷时其权利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对于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网站名称因他人抢注其商标产生纠纷,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如果其网站经过多年经营,在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我们可以考虑以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来起诉。但是,这种起诉限于对方与其属于同行业,如果他人与其不是同行业,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二) 充分考虑对著作权的保护
有的网站名称的文字进行过艺术设计,如果对方注册的商标也使用同样的艺术设计,网站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其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来进行维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互连网络的大背景下,商标权纠纷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但是作为商家应该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应该对网站的域名进行注册并及时监控,作为经营时间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或之策商标,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其为“知名商品(服务)”或“驰名商标”,例如:经营时间,广告宣传投入,各种荣誉,排名等。网站的名称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并将配套域名进行注册,形成商标,域名和网站名一体化的保护体系。
总第44期 文/徐磊 高文律师事务所国际知识产权部主管发表,[商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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