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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圣明依旧(一)

luyued 发布于 2011-06-20 21:56   浏览 N 次  

四月十一日至十三日,圣座中国天主教事务委员会召开了第四次全体大会。照例,会后发表了公告。

这个文告本身并无特殊之处,因为地球上一切信仰和关注天主教的神长、教友、朋友都知道,中国教会问题深重,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起来也需要针尖挑土般的文火慢工,并非梵蒂冈的一次会议、一个公告所能解决的会。

然而,文告发表后,引起了一些神长、教友的不满,他们认为圣座过于绵软无力。个别神长、教友甚至对梵蒂冈怨声载道。究其原因,无非是梵蒂冈没有成为他们的“契约杀手”,将参与“承德祝圣”和“八大”乃至“爱国会”的一干人等斩于马下。所以他们在网络上对梵蒂冈展开口诛笔伐,大有“踢开党委闹革命”的趋势。

恕我直言,看了这些神长、教友的帖子后,我感觉他们对教会法典、教宗牧函缺乏基本的了解和尊重,换句话说,个别神长、教友愚昧的雷人。我仿造某神父的帖子《梵蒂冈,你慌什么》,写了这篇《梵蒂冈、圣明依旧》,来阐释一下天主教会最基本的常识。

一、教会的圣统制

一些自我表明“忠贞”的神长、教友对圣座任命主教颇有微词,他们对教宗任命“地上主教”颇不认可。本年的第一项主教祝圣礼----汕头教区的梁永健晋牧大典就遭到“天主教在线”一干“忠贞人士”的嘘声,因为梁主教担任“爱国会”的职务。

那么,梵蒂冈的做法为什么与这干人氏的想法背道而驰呢?因为圣座任命主教自有其章法,说白了,主教叙任的首要条件是这个教区的大部分人听谁的,也就是说谁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戴,主教高帽就戴在谁头上。以闽东教区为例,大部分的神父、修女教友都在“地下教会”或曰“忠贞教会”,所以地下教会的黄守诚主教是合法的,地上的詹思禄神长纵然才华横溢,年轻有为,琴棋书画样样精通,诗词歌赋花团锦簇,也是得不到梵蒂冈认可的。反之,以我所在的教区为例,大部分神父(年轻神父八十人、荣休老神父五人)、修女(两个修会近二百人)、教友(十余万)在“地上教会”,所以二十多年来,连续三任主教权戒都戴在地上主教的手上。其次,如果“地上、地下”半斤八两,则都被授予合法主教的圣秩,如上海教区的范忠良主教为正权,金鲁贤和邢文之二牧分别担任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再比如温州教区地上的正权主教朱公维芳和助理主教邵公祝敏分别治理地上、地下。第三,如果某教区乱象横生,派系林立,则谁也别想当主教。以福州总主教区为例,虽然该教区如闽东教区一样,地上教会的毫无生气、大部分神长、修女、教友在地下,但地下教会的神长们闹得不亦乐乎,那就谁也别当这个主教了,该荣休的荣休、该调走的调走。

所以,在梵蒂冈实际上是将裁量权交给各教区的神长、教友,由大部分神长、教友认可的牧者担任主教。我想,这也是为何很多在“爱国会”挂职的牧人被梵蒂冈批准为主教的原因。

实际上,教宗他老人家在二〇〇七年的牧函里写得清清楚楚:最后,在主教人选问题上,虽然我了解你们所遭遇的困难,我要求你们牢记:他们是堪当、深受教友尊重和爱戴的司铎,是信仰生活的典范,拥有一定的牧灵经验,,因此,他们才能更胜任教会牧者的繁重责任(第一部分《教会现状》,第9节)。

但梵蒂冈也不是全无“地上”和“地下”概念,凡在“一会一团”担任伪职者,基本上得不到认可。前有马主席、后有郭秘书长。今后的黄副主席、雷副主席等人想得到来自梵蒂冈的祝福,也颇困难。

二、教会的法典

直至今日,仍有一些神长、教友纠结“承德祝圣”一事,他们嗔怪圣座软弱,没有举起“绝罚”大棒,砸向郭副主席(兼秘书长)和八位“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实际上这种想法实在是缺乏对教会法典的尊重。

无论是教会法,还是世俗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背命,都会综合考查四方面因素:既主体、主观意识、客观行为(教会法典称之为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本文只讨论外庭处理的行为,不讨论内庭处理的思言行为)。一部刑法典的开篇一定是该刑法的总则,具体厘定这些问题。只有这四项都满全了,才能使用分则中的法条课以处罚。比如“杀人偿命”是地球人都知道的法条,但如果一个法官凡接到杀人的诉讼,就判处被告死刑的话,这个法官就一定是个庸官。道理很简单,法官必须考查刑罚之主体,是否达到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国法规定18岁,教会法规定16岁)、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教会法称之为经常心神错乱者)、是否酗酒(国法不豁免而教会法“减轻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罚而科以补赎”)。法官还得考查该主体的主观意识,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还是被人教唆的;是出于正当防卫还是感情冲动,这些都会影响最终刑罚。所以,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大致也遵循这一原则,同样是杀人,西安的药家鑫被处死,而辽宁本溪的张健用刀捅死到他家强迁的保安却被判三缓三,当庭释放。

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极刑,相当于世俗刑法典中给的死刑。而自科绝罚,则是极刑中的极刑。其他刑罚都是待科罚,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唯有自科罚则是一高根压线,触线者自动身亡,其行为通常可以用“罪大恶极”来形容,如背教、异端、裂教、亵渎圣体、泄露神工秘密、攻击教宗、堕胎等。

教会法典将未经教宗批准祝圣主教行为课以“自科绝罚”的处罚,很显然是为了防止裂教。前几年有一位非洲主教,未经教宗批准在美国祝圣了五位“主教”,圣座闻之以后,立即给予这些人绝罚。因为他们在做这件事时身心自由,意志清晰,是“明知故犯”。

而我们都知道,去年“承德祝圣”的八位“与教宗共融的主教”,是在身心不自由的情况下参与的,而法典第一三二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非有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而其行为因故意或过失而严重有罪责者,不得受刑罚的处分。

八位主教显然在主观意识方面既非“故意”,又非“过失”,而是 “其行为出于重大,虽为相对重大的畏惧,或急需或重大困难者”,法典第一三二三条和第一三二四条可给予“不罚”或“减轻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罚而科以补赎”的处分。有人会拿出第一三二三第四款和第一三二四条第五款说事,我想提醒的是,主教们的行为是进行一项“圣秩圣事”,圣事本省不构成“本质为恶行”或“行身为恶”。

所以此次文告重申: “外界压力和强迫有可能不会自动产生自科绝罚的效果”。而且劝勉神长、教友:“我们邀请你们司铎、度奉献生活的人和平信徒要理解自己主教的困难,以关怀和祈祷鼓励、支持他们。”圣座的人心宅厚、天恩浩荡,可见一斑。

至于郭副主席,有可能并非“出于重大畏惧”,而是心甘情愿的接受非法祝圣,如果这样,就有可能触碰教会法典一三八二条这根高压线。实际上,在其刚被“祝圣”后,圣座的公报里已明确无误地表达此项意思。

写《梵蒂冈,你慌什么》的神父惊呼:法典一三八二条“可操作性就等于零了!”这种说法实在是缺乏对法典的敬畏。法典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一个天主教徒都是有同等效力的。前面我举了一个非洲主教的例子。如果神父您想以身试法的话,如果同样还有一个愿意以身试法的老主教的话,再如果他老人家未经教宗批准而祝圣您为主教的话,我想很快就会得到教廷绝罚的通报。道理很简单,从一九五八年董光清总主教“自选自圣”以来,至去年参与非法祝圣的八位主教,他们的行为实际上都有“被自选自圣”的意味。而如果身心自由、意志清醒的人参与非法祝圣,等待他们的只有绝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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