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服装鞋帽 > 女装 > [原创]《古籍点校志疑 续逗号之欠妥》

[原创]《古籍点校志疑 续逗号之欠妥》

luyued 发布于 2011-06-12 01:49   浏览 N 次  
古籍点校志疑(13)

续逗号之欠妥

二逐一、徵故司空王畅,长乐少府李膺,并居政事,(《后汉书·谢弼传》一八六O页。)

按文义,“故司空王畅”及“长乐少府李膺”并被徵而居政事者,是此二人名称谓短语为并列成分,其间宜用顿号以见其文义结构。《袁绍传》有“卓乃遣大鸿胪韩融、少府阴循、执金吾胡母班、将作大匠吴循、越骑校尉王瓌譬解绍等诸军。”并列之人名称谓短语即用顿号,是其例。然则《注》引《献帝年龄》有:“太傅袁隗,太仆袁基,术之母兄,卓使司隶宣璠尽口收之”。(见二三七六页。)并列之人名称谓短语间又用逗号。按文义,“太傅袁隗”、“太仆袁基”及“术之母兄”即宣璠所收者;於文法,此三语与“收之”之“之”字语位相同,实是“收”之宾语。即合而作一个语法成分,则三者为并列关系,故其间宜用顿号。今用逗号,则文义结构欠明晰。

又,《逸民列传》二七五六页《注》引《庄子》曰:“就薮泽,处闲旷,此江海之士,避代之人,闲暇者之所好也。”“江海之士”、“避代之人”及“闲暇者”三称人之语亦并列成分,用顿号断方可见其文义之结构及层次。然则《新诸子集成》本《庄子集解·刻意篇》此文,亦皆用逗号。(见一三二页。)

二一二、今若以骑五千,步万人,车三千两,三冬二夏,足以破定,(《后汉书·段熲传》二一四八页。)

按文法,“骑五千”、“步万人”及“车三千两”三名数目短语合而为介词“以”之宾语,则三语间宜用顿号示其文义之层次结构。

然则此类并列成分间用逗号者亦甚多,如《袁绍传》二三***页有“锡弓矢节钺,虎贲百人”,《循吏列传》二四六二页有“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宦者列传》二五二一页有“赐东园秘器,棺中玉具”,《列女传》二七八八页有“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南蛮西南夷列传》二八二九页有“无关梁符传,租税之赋”,(按:《风俗通义校释·佚文篇》辑有此文,亦用逗号。见四三九页。)《礼节中》三一二五页《注》引《白虎通》曰:“至曰所以休兵,不兴事,闭关,商旅不行何?”皆是也。

又如,《祭奠上》三一六六页有文:“五玉,三帛,二牲,一死,贽。”按刘注“贽”字引范甯曰:“总谓上所执之以为贽者也。”则“贽”字乃总上“玉”、“帛”、“牲”、“死”四物之语,实为一释解语,此皆为贽之谓也。是此文实一名词性释文之句,“五玉”至“一死”为主语,则四语间宜用顿号,方可显此句之文义结构。

二一三、经不能从,历二州刺史,司隶校尉,终以致败。(《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三O四页。)

按文义,“二州刺史”与“司隶校尉”皆经所历任之官职,则二语为并列成分,其间宜用顿号。今用逗号,文义结构欠明晰。

二一四、浩字叔明,治律,《年龄》, (《三国志·蜀书·张翼传·注》一O七三页。)

“治律,《年龄》”者,谓治律与《年龄》也。按文法,“律”与“《年龄》”为并列成分,合而作动词“治”之宾语,其间若用顿号,可见其文义之层次结构。

又,《吴书·孙策传》逐一O一页有文:策“与吕范,孙河俱就景”。“吕范”与“孙河”为并列成分,合而作介词“与”之宾语,其间以用顿号为宜;用逗号嫌太疏隔,有割裂文义之弊。

又,《吴书·三嗣主传》逐一五五页有文:亮“与太常全尚,将军刘丞谋诛綝”。亦并列之人名称谓间用逗号者。

二一五、麦麴,鞠穷,所以御温。 (《年龄经传集解》宣十二《传·注》六O七页。)

“麦麴”下用逗号,则“鞠穷”视之若“麦麴”之释语,是为两释之文,然与《传》意分歧。盖“麦麴”与“鞠穷”皆《传》文,杜预乃以“所以御温”释此二语,则其间宜用顿号,以明语意结构。

二一六、贿荀偃束锦,加壁,乘马, (《年龄经传集解》襄十九《传》九五二页。)

按文义,“束锦”、“加壁”与“乘马”并所贿之物;故依文法,三语为并列成分,合而成一并列短语,作动词“贿”之直接宾语。一个语法成分内部之并列关系宜用顿号断,以明其语义结构;此用逗号,则嫌疏隔,且与分句无别,故未为宜。杨注本及《诂》本即用顿号。

二一七、郑人击简子中肩,毙于车中,获其蠭旗。大子救之以戈,郑师北,获温大夫赵罗。

(《年龄经传集解》哀二《传》一七一七页。)

于“大子救之以戈”句下用逗号,则与下“郑师北,获温大夫赵罗”合一大句而一层文义。然按上下文句,“大子救之”之“之”,乃承上指“简子”,而此句与下文“郑师北”二句则无直接之语义关联。是“大子”句於文义层次当属上,故“以戈”下应用句号。今用逗号,则有乱文义层次之弊。杨注本及《诂》本并用句号,是其例。

二一八、于是乎有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 (《年龄经传集解》哀十五《传》一八O九页。)

“而终”下断以逗号,则上下各自成句,语义相对完整而独立。然按文法,“以尸将事之礼”乃一偏正短语,未成句;而上句语意亦未完,盖按文义,动词“有”之宾语非“朝聘而终”,乃下文之“礼”。“朝聘而终”与“以尸将事”并“礼”之限定语,此二语於情事因果亦直相接续。则此句式与事理皆与下“又有朝聘而遭丧之礼”同,是为一单句之文,故其间可厕一虚词以连其事,成“于是乎有朝聘而终则以尸将事之礼”,实一事而一礼也。今以逗号断之,则语义嫌疏隔而滞塞。若用顿号,则以间隔短促而不碍文意与语势。杨注本即点以顿号,然则《诂》本亦用逗号,(见八七九页。)亦欠妥。

二一九、用以推知日月之行,冷暑之候,此即致。 (《年龄左传注》桓十七《传·注》一五O页。)

按文法,“日月之行”与“冷暑之候”为二结构相同之偏正短语,合而作“推知”之宾语,是为同一语法成分内部之并列关系,则“日月之行”下宜用顿号。今用逗号,嫌隔之太疏。於此类结构,此本亦多用顿号,如昭六《传》有文:“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自“圣哲”至“之师”为四结构相同之偏正短语,合而作“求”之宾语,而其间用顿号,即是其例。

二二0、楚文七年,许穆十五年。 (《年龄左传注》庄十一年《经》前纪年一八五页。)

此列纪年之文,依此本之点例,“楚文七年”下当用顿号,今误用逗号。然则旧版犹不误。

又,文六《传》五五三页《注》有“分、至、启,闭以及四时”。按文义结构,“启”下当用顿号,今误用逗号。此亦新版之疏。

二二一、公会尹子,晋侯、齐国佐、邾人伐郑。 (《年龄左传注》成十六《经》八七八页。)

“尹子”下用逗号,则此条《经》文述二事,一为“公会尹子”,一是“晋侯、齐国佐、邾人伐郑”。然有不可通者二:一,斯二事不见其关联,何以合为一条《经》文?二,《传》言“公会尹武公及诸侯伐郑”,即解此条《经》文,而所述乃一事,公所会者为尹子及诸侯,而共伐郑也。是“尹子”下当用顿号。

二二二、淸浊、小大,短长、疾除,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进,周疏,以相济也。 (《年龄左传诂》昭二十《传》七四六页。)

按文义,自“淸浊”至“周疏”凡十语皆由相反词构成。“周疏”者,杜《注》云“周,密也”。则亦反义复词。此十语冩音声之各个侧面,皆所谓相反相成而相对相辅也,故曰“以相济也”。此又以二语为一组,盖亦合古多以四字为句之读也。按此点意,则“出进”下亦当用顿号。今用逗号,则上下不一,语义不顺。

又,定六《传》八二一页有文:“君将以文之舒鼎、成之昭兆,定之鞶鉴,苟可以纳之,择用一焉。”“文之”、“成之”、“定之”三偏正名词短语於文法为并列成分,既於“舒鼎”下用顿号,则“昭兆”下亦当如之。今用逗号,则失上下标点之划一,文义结构亦欠明晰。然《集解》本及杨注本皆两用逗号,亦欠妥。

又,定十五《传》八四二页有“齐侯,卫侯次于蘧挐”。“齐侯”下之逗号亦当改用顿号。

二二三、姜,伯夷之后也,嬴,伯翳之后也。 (《国语·郑语》五逐一页。)

此为二释文性单句合成之并列复句,以单句之主谓间无系词,故用逗号提示主语。分句之句内既已用逗号,为明层次结构,则分句间宜用分号。今亦用逗号,则有层次不清之弊。《汉书·地理志下》亦有此文,标点本即于分句间用分号。

二二四、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 (《国语·楚语上》五二八页。)

按句式与文义之层次,既於“其志”、“之则”下用分号,则“其浮”下亦当如之。今用逗号,欠妥。

二二五、《说文》:“,采辨别也。” (《尚书今古文注疏·尧典上·疏》九页。)

“采”下之逗号误排於“采”字之上。

二二六、斗指子,则冬至。加十五日,指癸,则小冷。加十五日,指丑,则大冷。加十五日,指报德之维,故曰距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 (《尚书今古文注疏·尧典下·疏》三七页。)

此引《淮南子·天文训》,于“报德之维”下用逗号,欠妥http://www.zuoxuanroujian567.com/。盖按此标点所示文义结构,“加十五日,指报德之维,故曰距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为一大句,即相对独立之一层文义。则“故曰”为结此句之语,显与此段之文意分歧。按此节文字之语义结构,“故曰”句当是自“冬至”至“报德之维”句之总括。冬至加十五日为小冷,再加十五日为大冷,复加十五日,又头尾相距一日,正是“距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故当于“报德之维”下用句号结断文意,使上下不相连属,始合此文之语义结构。且《天文训》原文“报德之维”下尚有“则越阴在地”一句,益可见“报德”句与“故曰”句之语义不直接相连,固当自成一句。

下文尚有四“故曰”句:“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夏”、“故曰有四十六日而夏至”、“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秋”、“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冬”,文理并与此同,“故曰”上之逗号亦宜改用句号。

二二七、信用昭明于天下,则亦有熊罴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荚冬

(《尚书今古文注疏·顾命下》五O八页。)

按此文之语义结构,“熊罴之士”与“不二心之臣”为并列成分,共作“有”之宾语,亦下“保乂王家”之主语。故当于“熊罴之士”下用顿号,以明其结构及语义。

又,《文侯之命》五四三页《题疏》有文:“天子锡之弓矢,秬鬯,以为方伯。”“弓矢”及“秬鬯”为并列成分,合而作动词“锡”之直接宾语, 其间宜用顿号,以见其结构。

二二八、挚母娵訾,尧母陈丰,契母简翟冬稷母姜嫄,皆非喾妃, (《史记志疑·五帝本纪》九页。)

按文法,此是一单句,“皆”以上为主语部分,由四结构相同之复指式人名称谓短语并列而成。四短语为同一语法成分内部之并列关系,故语间宜用顿号。

又,一七页有:“句看即句芒,乃少昊之子重,安得指为敬康之子,桥牛之父耶?”“敬康之子”与“桥牛之父”二语亦并列成分,共作动词“指为”之宾语,为明结构层次,其间亦宜用顿号。

又,二五页“姓姒氏”条下有文:“有以姓为氏者,如夏之姒,商之子,姓也,非氏也……有以氏为姓者,如秦之赵,汉之刘,氏也,非姓也”。“夏之姒”与“秦之赵”下亦宜用顿号。

二二九、《路史·发挥》有《尧舜禹非谥辨》,可参观之,总缘未明乎名与号之一说,无怪其无凖的,全违故实矣。 (《史记志疑·五帝本纪》一六页。)

此於“可参观之”下用逗号,可商。依此标点,“《路史·发挥》”至“全违故实矣”为一大句,则其内部必有直接之语义关联。然按文义,“总缘”而下为梁氏否定与贬责上文之评述语。以“可参观之”下用逗号,语势未断,语义未尽,则“未明乎名与号”云云即指“《路史·发挥·尧舜禹非谥辨》”而言,然非梁氏之意也。上文有梁氏之言云:“乃又有以尧、舜、禹是谥非名者,妄也。”又云:“且即以《谥法解》考之,亦无黄、尧、舜、禹之谥。”又云:“而三代以降,从未闻有谥黄、尧、舜、禹、汤及桀、纣者”。则梁亦以尧、舜、禹非谥也,与《路史·发挥》之说正同,岂能言其“未明乎名与号之一说”也?显见梁氏“总缘”之文为其对《史记》“名曰重华”质疑之总括,其“的”为整个上文,而非“《路史·发挥》”之句。故当於“可参观之”下用句号结断文义,无使语势直贯而下,方可得梁文之旨。

二三0、刘昼《新论·命相》曰“颜回重瞳,它若《汉书》王莽,《晋书》淳州吕光,《梁书》沈约,《隋书》鱼俱罗,《五代史记》后梁宋友孜及南唐李煜俱是重瞳。 (《史记志疑·项羽本纪》二一二页。)

按文义结构,自“《汉书》王莽”至“南唐李煜”为六偏正式人名短语并列而作介词“若”之宾语,合而成一例举性介宾短语,则其间宜用顿号断。今用逗号,则疏隔一个语法成分内部之并列关系。又,此引《新论·命相》之文脱漏下引号,依文义及《命相篇》,当于“重瞳”下补之。

又,《高祖本纪》二二一页有:“下文云‘项王使卒三万人从’,‘项王北击齐’,‘项王回汉王父母妻子’,纪中前后皆称项羽。”按文义结构,四“项王”之引语为并列成分,合而作“云”字之宾语,其间亦宜用顿号。而“纪中”之“纪”即指此《高祖本纪》,按此本之点例,当标书名号。

二三一、吕平为高后姊子,不得姓吕,而谓之吕者,时太后方封吕氏,平冒母姓,得封。此冒母姓之始,唐则天后赐皇太子姓武氏,且有天子而冒母姓者矣,异哉! (《史记志疑·惠景间侯者年表》六一三页。)

此既于“得封”下用句号截断文意,又于“母姓之始”下用逗号,则“此冒”句义属下层。然按文义,“此冒母姓之始”句乃总上“吕平冒母姓”之事,于文义之层次当属上;而“唐则天后”句则天子冒母姓之例,亦“异哉”之叹所以出者,非“冒母姓之始”之例也。既汉时已有,唐何得为始?故“母姓之始”下用句号,方合此文语义之固有层次。

二三二、总之此事之妄,同于舜放尧平阳,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必战国时横议者所造而剿进之, (《史记志疑·燕昭公世家》***八页。)

按文义及语法结构,“舜放尧平阳”、“太甲杀伊尹”及“文丁杀季历”为三主谓短语,合而为一并列短语,作介词“于”之宾语,故其间宜用顿号,以见其并列语之结构。今用逗号,则与句无别,非只结构不见,亦疏隔“太甲”、“文丁”二语与“于”字之文义关联。 又,《老子韩非列传》逐一***页梁氏引《潜丘札记与石企斋书》曰:“漆园有云在曹县,在曹州者,二曹皆年龄之曹国。”“在曹县”下用逗号,似欠妥。按文法,“在曹县”与“在曹州”为二介宾短语,共作“有云”之宾语,其为并列成分可知,且下有“者”字承此二语,则宜用顿号断,以免疏开“在曹县”与“者”字之语义关联。

又,《仲尼***列传》一二三八页有文:“《左传》襄二年正舆子,十年伯舆,三十一展舆,《释文》又作‘与’。”按文法,此实一句之文,“《左传》襄二年正舆子”、“十年伯舆”及“三十一展舆”为三偏正短语,并列而作此句之主语;“《释文》又作‘与’”乃一主谓短语,作谓语。若按其意而全其文,则成:《左传》襄二年正舆子、十年伯舆、三十一年展舆之“舆”,《释文》又作“与”。若“正舆子”及“伯舆”下用顿号,则语义之层次结构可见,“十年”、“三十一”二语与“《左传》襄”之文亦益见贴近而贯通。下文“成十一伯与,昭十四庚与,《释文》亦作‘舆’也”句,亦宜于“伯与”下改用顿号。

又,《乐毅列传》一二九三页有梁氏之文云:“臣公四见,《集解》、《索隐》并云‘一本作“巨公”’。‘巨’字是,《田叔传》作‘巨公’,《汉书》作‘钜’可证,此传譌耳。”按语义与文法,“《田叔传》”至“可证”为一单句,是“某某可证”之句式。“可证”为谓语,则其上即主语部分,由“《田叔传》作‘巨公’”及“《汉书》作‘钜’”二主谓短语合成,则此二语已失往独立成句之语言环境,而成一个语法成分内部之并列语,故其间宜用顿号。此用逗号,嫌隔之太疏。

二三三、管,蔡作略冬无足载者。 (《史记志疑·管蔡世家》九一O页。)

此条目之文。按文义结构,“管、蔡”为并列成分,合而作主语,则其间当用顿号。今用逗号,不可通也。

二三四、《吕氏年龄·重言》,《说苑·君道》皆谓周公请封叔虞唯此作“史佚”。

(《史记志疑·晋世家》九六九页。)

“《吕氏年龄·重言》”与“《说苑·君道》”为二篇名短语之连举,为并列成分,合而作主语,则其间宜用顿号,以见其结构。又,按文义,“叔虞”下亦当断句著逗号,以此上下自是二句之文。上句以二篇名作主语,“谓”为动词谓语;下句则以“此”为主语,“作”为谓语。上句乃梁氏陈例证之文,下句则是其疑《史》文之言。今连作一句,文不可通。又,人名“史佚”宜标专名线。
图文资讯
广告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