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服装鞋帽 > 女装 > 民事申诉书(洪柏祥的样本)

民事申诉书(洪柏祥的样本)

luyued 发布于 2011-03-26 22:14   浏览 N 次  

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洪柏祥,男,38岁,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友谊组23号。联系电话:13660241713

被申诉人:广州市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工业开发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裕仙,

职务:总经理。

申诉人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98号民事判决不服,本案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六)项法定再审理由,申诉人依法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诉广州市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

调卷再审,作出公正判决,改判为广州市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洪柏祥:

一),加班工资4141.5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52.2元;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62.3元;

一审、二审、提审的诉讼费用由广州市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承担。

申诉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 本案中,被申诉人事实上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我的工资数额进行明确约定,诉讼中被申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

我约定的工资是770元/月、44.3/小时。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我的工资标准为770元/月、44.3/小时,是错误的。因为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处理应当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第四十四条“因工资

支付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是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效力大于广东省政府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再者《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也没有对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作出规定,因此我的工资标准应当是《穗劳社规[2008]1号文件》中公布的广

州市2007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380元或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广东省2007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2453.5元。

2.我主张2008年5月16日至6月21日期间,工作日累计加班87小时;休息日累计加班84小时,为此提供了《加班时

间明细表》及有被申诉人管理员签名的《请(休)假单》两份证据的原件。被申诉人提供的《考勤日报表》仅为打印件且

无我的签名确认,因此不足以推翻我的原件证据。根据前项中的法律条款,被申诉人不能举证证明我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

额,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我的加班工资数额为4208.8元。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支付给我的2008年5月份工资中

包含了加班费547.11元没有事实依据,从被申诉人提交的《工资结算表》中可以看出,被申诉人支付给我的加班工资共

计仅67.25元(其中5月份为41元,6月份为26.25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延长

劳动者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

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支付给我的2008年5月份工资中包含了加

班费547.11元是错误的!有与被申诉人串通的嫌疑。因此被申诉人还需向我支付加班工资4141.55元。

3.根据前两项中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应为6662.3元,被申诉人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依法

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662.3元,二审法院仅判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93.5元明显是偏坦被申诉人。

4.一、二审法院不支持我要求被申诉人支付拖欠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由于双方对加班工资的

计算方式存在分歧,并非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加班工资”也属于偏坦被申诉人。被申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

加班后,及时足额支付加班报酬是其法定义务,而被申诉人在安排我加班长达171小时后,仅支付67元加班费,这

种行为居然还被法院认为是“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存在分歧”,这是什么逻辑?照这样的话,所有的用人单位在恶

意拖欠、克扣了劳动者的工资后,只要说声是因为“对计算方式存在分歧”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啦!因此一、二审法

院不支持我要求被申诉人支付拖欠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疑是在公开支持、纵容用人单位安排劳

动者加班后无须依法支付加班费,这是对法律的一种倒行逆施,有损国家法律的尊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几点理由,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有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

监督程序,调卷再审,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洪柏祥

2011年 2月 22 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副本。

图文资讯
广告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