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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场女装纠纷中看商人的契约精神

luyued 发布于 2011-03-17 10:22   浏览 N 次  

  远在兰州的服装经销商张女士近日给本报打来长途电话,诉说在杭州不愉快的合作经历;而在杭州的上海汉维丽服饰有限公司,则说是张女士违约。在这场是非难辨的争论中,最大的教训就是商人要恪守的是契约精神,而不是口头承诺。

  张女士:他们做的就是一锤子买卖

  张女士这样叙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开的店在兰州东部新世纪广场,2007年8月18日开业。8月初我特意到杭州来寻找货源,经人介绍,找到了上海汉维丽服饰有限公司。8月10日到公司看了样品后,我比较满意,签了‘汉维丽’和‘蓝购’两个品牌的合同。说好两个品牌各付两万五千元的首付款,签完合同当天,我就打了五万元到他们公司的账户。

  当天下午,我们去公司的仓库配货,才发现‘汉维丽’根本没有货,‘蓝购’的衣服是贴牌的。我们第二天一早就要求解除两份合同,退回货款。但是公司不同意。考虑到商场马上就要开业了,我只好先发了些‘蓝购’的货,‘汉维丽’的合同就撕毁了。

  ‘蓝购’卖出了一部分货,在厂家承诺的百分百换货期限内,我把卖不出的货退了回来。我打算10月9日自己到杭州来挑货,但是公司没经过我同意,就擅自给我发了一批‘蓝购’的秋装,而这个时候是冬装要上市的时候,就拒收了。10月9日,我到杭州挑了一些‘蓝购’的货,但是公司至今没有给我发货。

  合作已经没法继续了。我希望能够退还剩余的四万六千多元货款。”

  “汉维丽”:她一直没有按合同办事

  上海汉维丽服饰有限公司销售部钟小姐:“张女士找上门来,看了我们的样品很满意,催着我们签约。签了约付了款,她又突然说我们产品质量差要解除合同,这是不符合商业合作规则的。

  我们公司主要做南方地区的生意,兰州的气温要比杭州低10多度,这个时候当然没有秋装。而且出货本来就需要时间,张女士又特别着急地要发货,我们没法马上提供‘汉维丽’的货。

  按照加盟约定,地级的独家代理必须拿出销售业绩来。张女士店里只有几百件‘蓝购’的货,没有达到我们要求代理商一般有两千件左右货的要求。我说给她发货,她也同意了,后来又说不要,但货我已经发了,她又退了回来。后来她虽然来过公司,但是并没有去挑货,我们也没有拿到货品的清单。

  合同上本来约定首付货款要10万元,她只给我们打了5万元,我们也是勉为其难才答应的。‘汉维丽’品牌的合约既然已经毁了,这5万元就是‘蓝购’的首付款,而且还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

  张女士如果执意要解除合同,也可以和我们公司协商。”

  律师:合同实际已发生变更

  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梁耀亭律师:双方虽然订了合同,但是该合同并没有按约定履行,而是按照合同没有约定的方法进行交易,存在着合同发生实际变更的情况。张女士没有交够合同约定的十万元首付款,公司也发货了,证明公司实际上没有按合同执行。

  “汉维丽”的合同已经解除了,按照已经变更的协议,这部分的预付款应当退回。

  只有在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并且合同没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张女士才有权强制解除合同。从目前情况来看,解除“蓝购”的合同,张女士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赔偿事宜,但是双方的实际损失都是有的。公司发货退货的运费可以算是损失,张女士的损失主要是往来的差旅费和店铺租金。因为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会采取比较适中的公平责任,根据过错大小,让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按照书面合同,应该是张女士没有付够首付款违约,公司拥有不追究她违约而发货的权利。如果张女士说的是事实,书面合同发生变更,口头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应的,但是如果诉讼,取证比较困难。按照口头约定,由于公司无法提供货物,导致“汉维丽”的合同解除,应该退回这部分货款。“汉维丽”和“蓝购”是两个合同关系,两笔首付款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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