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法之争看中国的政教分离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0 04:04 浏览 N 次儒法之争在中国是一个历经千年的话题(起码从汉武帝开始,这个说法就很普遍,汉代提倡儒教,但所谓的酷吏也很多)。其实,儒法之争就是政教该不该分离和如何分离的问题。 这个教应该是宗教,而不是社会行为科学化的教育(科学普及的教育属于社会行为,不是宗教化的基本道德普及;教育的去行政化是法律的苛求程度和宽容度问题)。 从荀子开始,法家就是典型的社会行为研究学派,但研究的核心是基于真正有帝王德性的私德,但真正可以最大程度去除私心(私欲)的帝王是不存在的,所以法家成了私德张扬的工具。这也是法家的行为时好时坏(此好彼坏)的原因 (现代西方的社会法律以德性虚拟化的上帝为参考,以社会的合理存在和发展为目的,对人进行符合社会财力所及(法律的执行是需要成本的)的规范,就最大程度避免了法律行为的混乱和不可执行的问题)。 儒在中国发展了几千年,已经不仅仅指道德自律;汉以后的法家、纵横家甚至将领(儒将),那个不是以儒家自居。严格讲起来, 儒是学问的积累和应用能力,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欲望自律逻辑。 所以,儒法之争实际是 孔儒(个人欲望自律逻辑的研究者)和其他儒家( 孟儒(社会法律方向研究者)、 荀儒(社会法律实际建构逻辑研究者)、 杂儒(其他研究社会行为规律的人)的围绕政教分离方法的争执。 中国的个人行为逻辑( 个人行为实际就是欲望行为)混乱,关键在于孔儒的学习者希望以自己的复性后的私德来直接完善和管理社会行为(其结果就是天主教的宗教集权。而且由于 依据不是虚拟化的孔子的德性;而是复性产生的私德, 导致遍地都是耶稣(上帝的儿子),私教林立, 而造成道德原则逻辑混乱)。 西方有句俗语叫做: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实际就是道德问题归上帝处理,社会行为归凯撒处理。但凯撒的个人欲望是受上帝影响的(而不是凯撒自己建立道德私教,成为上帝);同时上帝必须通过凯撒处理社会行为,而不是上帝自己处理。 网易公开课《新约及其历史背景》中提到,天主教把宗教学说分为 正典和非正典(但都是经典),正典的意思就是为了统一和简化基本道德要求;非正典是指逻辑讲得通,但因人和地域而异,可以参考学习。中国没有这个划分,但凡什么《二十四史》、《四库全书》都算作正典,导致学习的内容不一样而行为逻辑完全不同。严格的讲,《二十四史》是社会行为的归纳,而不是道德逻辑原则。《论语》都不应该算正典,只能是感悟。《孔子家语》、《孟子》、《荀子》、《朱子家训》才算得上言简意赅的正典(正典的本意应该是道德逻辑原则的准确,而不是庞杂博大)。 所以说,政教分离实际是 社会行为规范和个人道德自律标准的分离(但其内在逻辑是相联系的)。个人自律能力是对参与立法者的要求(尽量避免把个人欲望带入法律),而不是社会法律的目的;社会法律的目的就是在社会财力能力承受范围内保证社会合理存在和发展。法律是否合理在于 逻辑是否合理和可执行程度,而不是法律100%正确;不100%,才需要和必须根据社会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完善法律。 现在往往把政教理解为(行政和教育),教育的科学化本来就是社会行为,行政也是受法律支配的社会行为。有什么必要严格区别,教育的科学化不正是为了法律的逻辑化吗。教育的去行政化是社会宽容度问题,不是政教分离的道德和社会行为外在标准问题(内在逻辑是相联系的,可以把法律视为严厉的外加社会道德,但不能把社会道德当做法律。很多人有把小群体道德当做法律的习惯,只会导致无法律保护的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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