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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纠纷法律意见书

luyued 发布于 2011-01-15 11:36   浏览 N 次  

法律意见书

受湖南国讯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喻轩昂、文秋良与贵公司劳动纠纷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 基本案情:

1、 喻轩昂案

喻轩昂诉称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12月16日进入贵公司从事门卫工作,贵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向其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诉称其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从未休息,所以认为贵公司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计算方法为: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长沙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7月1日前,以后月最低工资为665元、850元。因此,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21.75天、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计算,其工作日加班4小时,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12小时,贵公司应支付的单倍最低工资报酬为:

(1)2010年6月:共工作21个工作日,其中6月4日至6月30日共18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一个法定假日(端午节),应支付工资665/21*18+665/21.75/8*(12-8)*150%*18+665/21.75/8*12*200%*8+665/21.75/8*12*300%*1=1854.14元。

(2)2010年7月:共22个工作日、9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8*(12-8)*150%*22+850/21.75/8*12*200%*9=2550元,其中其工作满一个月后即7月4日起至31日共20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工资不应少于2296.87元。

(3)2010年8月:共22个工作日、9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8*(12-8)*150%*22+850/21.75/8*12*200%*9=2550元

(4)2010年9月:共21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1个法定假日(中秋节),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8*(12-8)*150%*21+850/21.75/8*12*200%*8+850/21.75/8*12*300%*1=2579.31元。

(5)2010年10月:共18个工作日、10个休息日,3个法定假日(国庆节),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8*(12-8)*150%*18+850/21.75/8*12*200%*10+850/21.75、8*12*300%*3=3077.59元。

(6)2010年11月:共22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8*(12-8)150%*22+850/21.75/8*12*200%*8=2432.76元。

(7)2010年12月:共23工作日,其中申请人工作期间1日至16日共12个工作日、4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23*12+850/21.75/8*(12-8)*150%*22+850/21.75/8*12*200%*8=1264.17元。

以上合计最低工资为16307.90元,扣除贵公司向其支付的7389元,贵公司还应向其最少支付8918.96元,同时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贵公司应当支付满一月后的每月的双倍工资,即2010年7月4日至2010年12月16日的工资(含高温补贴240元)14200.69+240=14440.69元。

所以,其向贵公司提出:1、支付双倍工资14440.69元;2、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报酬8918.96元。

2、文秋良案

文秋良诉称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12月16日进入贵公司从事厨师工作,贵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向其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诉称其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从未休息,所以认为贵公司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计算方法为: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长沙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7月1日之前,之后月最低工资分别为665元、850元。因此,日工资按月工作除以21.75天计算,申请人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贵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单倍最低工资报酬分别为:

(1)2010年6月:共21个工作日,其中6月4日至30日共18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1个法定休假日(端午节),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665/21×18+665/21.75×200%×8+665/21.75×300%×1=1150.92元。

(2)2010年7月:共22个工作日、9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200%×9=1553.45元,其中申请人工作满一个月后即7月4日起至31日共20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工资不应少于1398.01元。

(3)2010年8月:共22个工作日、9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200%×9=1553.45元.

(4)2010年9月:共21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1个法定休假日(中秋节),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200%×8+850/21.75×300%×1=1592.53元。

(5)2010年10月:共18个工作日、10个休息日,3个法定休假日(国庆节),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200%×10+850/21.75×300%×3=1983.33元。

(6)2010年11月:共22个工作日、8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850/21.75×200%×8=1475.29元.

(7)2010年12月:共23个工作日、其中工作期间1日至16日共12个工作日、4个休息日,应支付的工资不应少于850/23×12+850/21.75×200%×8=756.12元。

以上合计最低工资为10065.09元,扣除贵公司已向其支付的8646元(高温补助240元不计入最低工资),贵公司还应向其最少支付工资1419.09元。同时,因其工作满1个月后不足一年未签订合同,贵公司向其工作满1个月后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扣除前述需支付的单倍工资后还应向其支付2010年7月4日至12月16日的工资(含高温补助240元)8758.73+240=8998.73元。

所以,其向贵公司提出:1、向其支付双倍工资8998.73元;2、向其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报酬1419.09元。

3、贵公司称:

2010年6月1日贵公司当时任后勤部经理雷建林委托湖南海洋之星的门卫刘师傅介绍一个厨师来公司炒菜。6月4日经刘师傅介绍文秋良来贵公司,通过双方口头协议约定厨师为非全日制用工,配帮厨一个负责洗菜、洗碗,做杂事。文秋良提出他老公一起来公司做保安夫妻两有所照顾,而喻轩昂的年纪达到59岁了,身体状态及差,对公司的保安岗位要求他是明显的不符合。但由考虑到为了照顾他们夫妻,暂且同意。在入职前当时公司与他们都分别谈定工作的内容、时间、地点、工作职责、以及薪酬福利待遇。内容分别为:

工作内容:文秋良,负责公司早餐煎蛋,中餐炒四个菜,晚餐2-3个菜。

喻轩昂:负责公司保安,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公司邮件的接收,来访登记等等。

文秋良: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为三小时左右。喻轩昂:白天值班(配置二个保安)晚上在传达室睡觉。(晚间喻斩昂从未起来巡逻过,不属于加班因为他是住公司的)

薪酬:文秋良1000元,喻轩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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