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 [2009年01月12日]
luyued 发布于 2011-01-12 08:22 浏览 N 次
商家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要赔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原告某女士在被告商场购买了“某牌净白洁面乳一支”。从商品包装上可得知该产品具有“减淡皮肤色素、淡化色斑、防止色素沉着”等功效。但原告事后在卫生部网站上查找得知“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特种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方可销售。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烫发、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而在李某购买的产品上没有标注特殊用途产品证号,在卫生部网站上也查找不到该商品生产证号。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崔宝满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该洁面乳实际上没有祛斑功效,却在包装上标注“消化色斑”,作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应给消费者以双倍赔偿。
没有警示标志消费者受伤,商家要赔
案情回放:
今年1月16日,王先生在家中打扫卫生,当擦洗燃气灶右侧时被锋利的不锈钢面板边缘割伤右手食指和中指,深达骨质。由于出血量大,王先生先后到两家医院治疗,至今已花费手术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据了解,王先生是一名职业司机,因手部被石膏固定,在此治疗期间无法正常上班,只能在家休息。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崔宝满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燃气灶边缘像刀一样锋利,应该有警示或注意事项的说明。商家在销售燃气灶时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商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合格产品,双倍赔偿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7日,某先生在某超市一分店购买了两双男皮鞋。穿上鞋的当天就崴了脚。经咨询才知道,该鞋外底与中底之间的脚心(腰窝)部位没有安装“钢勾心”构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钢勾心是鞋的脊梁,起保持鞋的弧度和稳定鞋跟的作用。该鞋的合格证为卡帝老出品,但包装盒却为圣帝老头鞋业出品;鞋号是41号,不符合“鞋和内包装上必须标有以毫米为单位的鞋号”的国家鞋号标准现行规定。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其购物款并赔偿损失。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崔宝满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皮鞋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合格证和商品包装的标注不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应当以商品价款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赠品致人伤害,商家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张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套电器,由于价格超过商场促销标准,张某获得赠品一台燃气灶。2007年2月底,该燃气灶打火不着,张某刚开关几次,燃气灶便发生爆炸,造成张某脸部、手部灼伤。经质检部门鉴定,该赠品燃气灶为不合格产品。因与商场交涉索赔未果,3月初,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国华商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崔宝满律师解析:
该赠品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以购买商品达到一定价格标准为前提的,所以附条件的赠品可以视为商家销售的商品,商家应当确保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商场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购物被砸伤,超市应赔偿
案情回放:
2004年11月23日一男孩儿随母亲在超市购物,超市一购物车突然从电梯上滑下将男孩儿砸伤,当场休克,被送到医院治疗。 诊断为肺挫伤、肺出血、右侧气胸、右侧胸腔积淤、腹部闭合性损伤(肝损伤)、代偿性休克、室间隔缺损,住院23天。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崔宝满律师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男孩儿受伤是超市管理不当所致,非自身原因,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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