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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问答(二):第一品 分别界品

luyued 发布于 2011-01-11 17:12   浏览 N 次  

  偈文:

  第一品 分别界

  所有一切有为法,亦分色等之五蕴。

  彼等亦称时言依,以及出离与有基。

  如是有漏法亦称,近取之蕴及有诤,

  痛苦及集与世间,见处以及三有也。

  所谓之色即五根,五境以及无表色。

  彼等均是识所依,眼等诸根清净色。

  色有二种或二十,所谓之声有八种,

  味有六种香分四,所触分为十一种。

  散乱以及无心时,善不善法及随流,

  一切大种作为因,彼即称为无表色。

  大种地水火与风,成立执持等作用,

  特性硬湿暖动摇。世间界之名言中,

  显色形色称为地,水火与风亦复然。

  承许五根与五境,唯是十处与十界。

  受蕴即为亲感觉,想乃执相之自性。

  行四蕴外有为法,彼三以及无表色,

  加上一切无为法,即是所谓法处界。

  识蕴分别而认知,意处亦属识蕴中,

  亦承许彼为七界,因有六识以及意,

  六种识聚已灭尽,无间之识即是意。

  为立第六识所依,承许界有十八种,

  一蕴一界与一处,可以包括一切法。

  即以自之本体摄,不具其它实法故。

  眼等根虽有二数,然类行境与心识,

  皆相同故为一界,为显端严而生二。

  积聚生门种类义,即是一切蕴处界。

  为断三痴依三根,三意乐说蕴处界。

  成为争论之根源,轮回之因次第因,

  是故一切心所中,受想单独立为蕴。

  蕴中不摄无为法,义不相应故未说。

  次第随粗诸烦恼,器等义界如是立。

  取现境故先五根,取大所生故四根,

  他中最远速执故,或依位置之次第。

  为分别境与主要,故唯眼境称色处,

  为摄众多殊胜法,故唯意境名为法。

  能仁佛陀所宣说,所有八万诸法蕴,

  无论词句或名称,均可摄于色行中。

  有者称谓一论量,尽说蕴等每一句,

  身语意行之对治,相应宣说诸法蕴。

  如是此外如所应,所有一切蕴界处,

  详察细究自法相,应当摄于前述中。

  孔隙称为虚空界,传说即是明与暗。

  所谓有漏之识者,即是识界生所依。

  有见即是唯一色,有对乃为十色界,

  无记之法有八种,除色声外余三种。

  欲界具有十八界,色界之中十四界,

  香味以及鼻舌识,此四种界未所属。

  无色界中则具有,意法以及意识界。

  彼三有漏与无漏,其余诸界为有漏。

  寻伺二者均有者,即是五种识界也。

  最后三界有三种,其余诸界无寻伺。

  五种根识无计度,以及随念分别念,

  计度外散意智慧,随念一切意回忆。

  有缘即是七心界,以及法界之一半,

  九无执受八与声,其余九界有二种。

  所触大种大所造,剩余九种色法界,

  大种所造无表色,十种色界即积聚。

  能断以及所断者,即是外之四种界,

  如是所焚与能称,能烧所称说不同。

  异熟生与长养生,即是内在之五根,

  声者非为异熟生,等流生及异熟生,

  即是八种无碍法,其余则有三种生。

  具有实法唯一界,最后三界刹那性,

  眼与眼识界各自,一同之中亦获得。

  内在十二除色等,所谓法界为有依,

  余者相应亦有依,不做与做自之事。

  十色五识修所断,最后三界具三种,

  非烦恼性非见断,色故非六所生非。

  眼与法界一部分,即说是见有八种,

  五识相应所生慧,无计度故非为见。

  眼见诸色为有依,依彼之识非为见,

  传说中间阻隔色,并非能见之缘故。

  双目均见诸色境,现见尤为明显故。

  许眼意根与耳根,不接触境余三触,

  鼻舌身根此三者,同等执著于对境。

  意识根依为过去,五根识依为俱生。

  成为根依变化故,所依乃为眼等根,

  乃为不同之因故,依靠彼等说彼识。

  身体不具下地眼,下眼不见上地色,

  眼识亦见诸色境,身为识色之所依。

  耳等诸根亦复然,三根均取自地境,

  身识取下与自地,意识则是不一定。

  根意二识取外五,诸无为法为常法,

  法界一半与所说,十二内界均为根。

  第一品终

   20.有为法是何义?如何分五类?

   答:有为法:指由诸多因缘聚合而成的一切法。有为法包括有漏法(即苦集二谛)以及道谛。有为法分成五类,即是五蕴:色、受、想、行、识。

  将有为法如此分成五类而进行认识的原因是:

  识:大多数凡夫将心识执为“我”;

  色:“我”执著内外色法与我关联;

  受:“我”执受为我所感;

  想(能执所缘境的体相,并施设名言):即是能安立名言而执著;

  行:行即执著有所造作,如行善等。

  由上可知,凡夫皆执此五蕴为我及我所。然而此五蕴唯是因缘聚合而成,是有为法。

  21.有为法有哪几种别名?如何解释?

  答:时间:以前的有为法已经过去,现在的正在流逝,将来的亦将流逝,由此显示了有为法的无常性及迁流性,故称为时间;

  言依:语言的基础是名称,由于依靠具有意义的名称来宣说,因而语言的直接内容是名称,所耽著的内容是一切有为法;

  出离:要脱离的是痛苦之处,痛苦是有为法,超离忧苦就达到了有为法的边际,由此称出离。得无余涅槃时舍弃道谛,故道谛亦是出离。

  有基:有为法具有因的缘故而称有基,基即是因。

  22.有漏法的别名是什么?

  答:近取蕴:有漏法近取之因是烦恼,由近取因中产生蕴,故称近取蕴,就像由草所生的火称为草火一样。

  有诤:诤即烦恼,以烦恼损害自他故说是诤,诤于有漏法中以所缘或相应的方式增长,故名有诤。

  痛苦:有漏法与三苦中的任何一种皆相关联故名痛苦。

  集:是痛苦之因,故名集。

  世间:有漏法刹那坏灭并能被违品毁灭,故名世间。

  见处:即见的住处,因有漏法依靠见解通过所缘的方式随顺增长烦恼。

  三有:即三界所有,因为由生死接连不断流转于三界中,故名三有。

  23.色蕴有哪几种?

  答:色蕴有十一种:五根、五境、无表色。

  24.五根是什么?

   答:五根即眼耳鼻舌身五根,是指毫不混杂地认知色等一切对境形象的诸识之所依或处所,是一种清净色法。如眼根:是执著自之对境色处的眼识之增上缘,是一种清净色法。余四根可依此类推。

  25.色法(境)有多少种?

  答:色法共二种,或二十种:

  

  26.声有多少种?

  答:

  

  有执受大种声:由有情的不离五根的色香味触四境所发出的声音,即此声音由有情发出。

  无执受大种声:非有情发出之声。

  有记别声:此声音能够表达一种意义。

  无记别声:此声音不能表达意义。

  27.味有几种?

  答:味有六种:甜、酸、辣、咸、涩、苦。

  28.香有几种?

  答:香有四种:妙香、恶香、平等香、不平等香。

  29.所触有几种?

  答:所触共十一种:

  因所触:地、水、火、风

  果所触:柔软、粗糙、轻、重、冷、饥、渴

  30.无表色的五种特点是什么?

  答:无表色是自己的发心不能以形相表示令他人了知的法。

  无表色具有五种特点:

  一、散乱:心在散乱时也有无表色,与有表色不同;

  二、无心:在无想定、灭尽定等无心状态中无表色也存在;

  三、善不善:无表色是善与不善法,不会是无记法(无记法心弱,不起无表色);

  四、随流:乃至没有毁坏之因期间,因一直持续存在;

  五、大种为因:无表色依四种而生,并且四大种作为其所依、处所、增长之因。

  31.四大种的作用与特征是什么?

  答:一、四大种的作用:

  地大:不舍而持受果色

  水大:令所造色法不散,聚合的作用

  火大:能成熟

  风大:能增上

  二、四大种的特征: 地大:坚硬

  水大:湿润

  火大:暖热

  风大:轻、动

  32.世人所认识的四大与佛法中的四大有何不同?

  答:世人认识地水火风皆是显色、形色、是眼根对境,如说地,绿地、方地;说水,碧蓝的河水,长长的小溪等。

  佛法中说地水火风是所触,是身根的对境。

  33.受想行三蕴法相、事相分别为何?

  答:受蕴法相:心依自力而体验自己对境的差别。

  事相:苦、乐、舍。

  想蕴法相:心毫不混杂地执著蓝黄等相。

  事相:以六根识相应而言,分六想聚。

  行蕴法相:色受想识四蕴以外的一切有为法。

  事相:除受想以外的一切心所相应行法与得绳四相等不相应行法。

  受想行三蕴包括于法处(界)中。

  34.心、心所是一体还是异体?为什么?

  答:心、心所是异体:

  心以自力见到事物的本体。

  心所见到事物的差别。

  35.识蕴是什么?识蕴在处、界中分别如何安立?

  答:识蕴法相:依自力分别认知对境的本体。

  事相:六识聚。

  识蕴在十二处中安立为意处。在十八界中为七心界。

  36.七心界有哪些?意界是什么意思?

  答:七心界即六识界与意界。

  意界(六识升起时在现在位名识,刚刚灭尽时则成为升起后识之所依根):六识刚刚灭尽无间阶段之识为意界,它并不是六识之外的异体法。

  37.有说若意界包括六识界则应为十二界,若六识界包括意界,则应为十七界,对此种观点应如何破斥?

   答:前六识升起分别依五个色根,第六识升起没有一个色根可依,故以六识灭尽安立意根,作为意识升起的所依根,就是为了建立第六识的所依根,安立意根界。由此承许界有十八种。意界,六识界体虽是一,但作用各别。六识于现在位六识界摄,六识灭尽则是意界,所以不能安立为十二或十七界,唯应十八界。

  38.一蕴、一处、一界如何摄一切法?

  答:一色蕴:包含色蕴、十有色界、十有色处以及法界的一部分无表色;

  一意处:包含识蕴、意处、七心界;

  一法界:包含法界的一部分无表色、受想行三蕴、法处、法界。

  色蕴、意处、法界三种能摄是以自本体的方式来含摄一切法的(即所摄中的法虽然在蕴、界、处中有不同的安立,实际上是同一个体,故称以自本体方式含摄),并不摄他体法。

  39.“眼耳鼻各有两个,所以界应安立为二十一界。”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这种说法不对。眼耳鼻虽各有两个,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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