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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氏骗局”与“亿霖”、“蒙京华”案件 涉众诈骗数额之大触目惊心(节选自网络)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9 19:46   浏览 N 次  

“旁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旁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

查尔斯·旁兹(Charles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旁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前期投资者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回报,就宣称他是投资天才,于是,更多的人被诱使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旁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约4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被骗金额达1500万美元,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旁兹最后锒铛入狱。后人称之为“旁氏骗局”。

查尔斯·旁兹制造的“旁氏骗局”是20世纪最典型的骗局之一,后来的许多骗术都是从“旁氏骗局”衍生出来的。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

“亿霖”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亿霖传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赵鹏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亿零34万元。据悉,此人在亿霖案之前曾因组织传销活动入狱,出狱后重操旧业创办亿霖集团,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

赵鹏运等28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新华社记者李德欣摄
3月23日,主犯赵鹏运在法庭上。李德欣 摄

2009年3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亿霖”非法传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鹏运等28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9岁的主犯赵鹏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亿零3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鹏运曾因非法传销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初,赵鹏运在服刑期间就与屠晓斌、赵代红等人合谋,待出狱后重新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获利。

同年4月,赵鹏运刑满获释后,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辽宁、重庆等系列公司(以下统称亿霖集团),从事所谓“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赵鹏运系亿霖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亿霖集团制定了销售策略、宣传纲要及提成比例等。赵鹏运等人还伪造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与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颁发给亿霖集团的所谓“群众满意荣誉证书”,编造了林业专家关于种植速生杨等树种的经济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以骗取购林人的信任。

根据赵鹏运等人策划,亿霖集团以分公司作为销售主体,分公司下设销售部,各销售部设部长、销售经理等四个等级,采用招聘、社区宣传、媒体广告或亲友间介绍等形式招聘员工、招揽客户。由迟宏刚、谷颜、叶红等人按统一口径对应聘人员或购林人进行“授课”培训,承诺“在亿霖集团投资购林能获得高额回报,合同期满,保证每亩15立方米的出材量,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林地予以补偿,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购,管护费用由银行监管,对购买的林木有保险,所购买的林地有林权证”等。而后,各销售人员以亿霖集团的名义与购林人签订林业绿化工程合同、林业绿化工程管护合同、林业绿化木材收购合同。

亿霖集团收取各分公司上缴的林地销售款后,将销售款中的25%返给分公司作为各级销售人员的提成及费用开支。各级销售人员的收入均按销售林地面积的比例提成,上级销售人员以下级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销售人员的晋升以销售业绩为主要依据,各级销售人员有不同的晋级标准,从而形成自上而下逐级按销售业绩的比例提成的销售模式。

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赵鹏运、屠晓斌、赵代红领导、组织黄金辉、英晓明、迟宏刚、张建军等25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7413.86亩林地的购置合同。同期,亿霖集团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

赵鹏运等28人通过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后,个人违法所得少则二三十万元多则上亿元。所得林地销售款,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部用于购买林地、办理林权证以及林地的养护、投保等,而是将巨额赃款侵吞,大肆用于个人挥霍。如:被告人黄金辉用违法所得在北京繁华地带购买了3套商品房、1套别墅,还购买了保时捷、尼桑、东风等3辆机动车;被告人谷颜除用赃款购买商品房以外,还用于为个人出唱片、到国外整容等。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一批用赃款购买的房产、高级汽车,以及大量的珠宝首饰、名表、字画、古玩等奢侈品。

由于赵鹏运等人在购销林地过程中,长期拖欠林地出让方的土地流转使用费及林地种植养护费用,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造成大量的市场经济矛盾,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赵鹏运、屠晓斌等人在河北沧州雇佣800余名农民工种植林木、养护林地,但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种树浇水管护费等580余万元,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引起群体诉讼。

法院认为,赵鹏运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团队,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惩处。

“蒙京华”

2011年1月26日“蒙京华”系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2.9亿元,被害人涉及2900余人。市二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陈连君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50万。

2004年12月,陈连君伙同潘江等人注册成立北京顺安兴达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陈连君、潘江等人以顺安兴达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收加盟司机合作经营蔬菜配送业务。2004年底至2005年4月间,他们与加盟司机签订《合作加盟合同》,承诺高额收益,以收取加盟费、经营管理费的名义非法吸收王永良、李学利等40余人的资金共计200余万元。

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陈连君伙同颜洁先后成立了北京蒙京华投资有限公司及技术公司、北京绿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陈连君与游兴军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奶牛,购牛客户与绿海农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与日升德龙公司签订奶牛养殖租赁合同,回租期二至五年,租金为每年1600元至3000元,承诺租赁期满后以购牛客户本金价格回购奶牛,蒙京华公司向购牛客户出具交款凭证及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受陈连君指使,颜洁负责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田维君负责财务工作及购牛客户返还租金事宜。利用后续购牛客户本金返还前期购牛客户租金的方式,陈连君、游兴军先后指使李朝阳等22名被告人按“荷斯坦A计划”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涉及人数2900余人。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部分钱款及物品。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陈连君等26名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予加盟司机固定工资、到期车辆归司机所有的方式收取加盟费,销售奶牛同时委托租赁并承诺给予固定租金、到期回购,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决主犯陈连君有期徒刑9年、罚金50万元,其余人获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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