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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飞以法律利剑为“第一楼”正名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9 18:13   浏览 N 次  

二百个侵权企业同时成被告

劲飞以法律利剑为“第一楼”正名

律师:被告涉嫌侵犯商标使用权

京城红木第一楼动用法律武器捍卫商标权

国内200个企业同时成被告

律师:被告涉嫌侵犯商标使用权


本报讯 8月##日,京城红木第一楼向国内200余家涉嫌侵权单位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下个月各仍继续侵权将与之对簿公堂。原来,京城红木家具品牌商红木第一楼日前委托岳城律师事务所,向国内所有名叫“第一楼”的企业发出律师函,诉称各企业涉嫌侵犯红木第一楼的商标权,应立即停止对其的侵害行为,但未得到任何反映。对此律师认为:原告红木第一楼的商标权确实遭到严重侵害,被告涉嫌侵犯商标使用权。


据了解,京城红木第一楼成立于2004年2月21日, 同时将“第一楼”三个字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为企业的商标注册号位:3246006。其成立后一直在苦练内功,努力将市场打造成 “全红木家具”的品牌市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在默默埋头苦干的红木第一楼,突然发现,当前企业名称里含有“第一楼”三个字的企业在全国有200多家。包括餐饮、洗浴、网络等横跨8、9个行业。其中西安泡膜第一楼、开封小吃第一楼、绍兴布匹第一楼等等。企业名称里含有“第一楼” 三个字,更可怕的是,这样的侵害每年以10%的速度在递增。


“我们红木第一楼从发现自己的商标名称权被侵害以来,一直在和全国的各涉嫌侵权的企业进行交涉,但未有任何效果,各家根本不予理睬。”红木第一楼的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表示,目前红木第一楼只是把“第一楼”的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了京城紫檀第一楼。并宣称其他企业使用第一楼一律为侵权行为。这个关系到企业的品牌的树立和维护和市场美誉度的问题,企业现在处于成长期因为南京冠生园的问题殃及到了上海冠生园如果我们不注重字号商标使用权的维护,将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巨大风险。另外,企业现在处于成长期,企业以后也可能跨行业经营,如果不注册那将给企业的无形资产带来严重损失;另外我们的注册经过了国家工商局的批准,我们拥有了‘第一楼’独家使用权。而且,在工商部门公告期内,国内未见有任何企业提出异议。这位负责人说:“我们也不想打这样的官司,多数需要到异地去打,而且涉案范围非常广,花费肯定巨大……”


对此,200家被告中多数企业认为,自己一直在使用“第一楼”这三个字。而且,全国叫“第一楼”的多啦,,“中华老字号”——“开封第一楼”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百年老店,其经营的“第一楼小笼包子”远近闻名,红木第一楼是不是对人家构成了侵权呢?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认为:第一楼如果能作为字号的话那么在红木第一楼注册前使用“第一楼”的企业并不违法,而在其注册后成立并使用“第一楼”的企业就是违法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老字号一般历史都非常久远,其经营场所所宣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与老字号商标所宣示的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不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但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本应归属于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载有同一知识产权内容的特定物权的归属问题,致使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缺乏有效完善的保护。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使用与老字号相混淆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避让其使用行为对老字号的不利影响,从公平诚信的角度开展同业竞争。


有关经济法学专家认为,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无形资产产权保护意识,并建立一套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强大安全的防火墙及事后危机公关机制和惩治措施,国外的企业一般很注重对商标的保护并有一套成熟的保护机制我们应借鉴国外大公司的经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一定的制度下才有效的,如果法制不完善(包括可操作性差),执法不严,那么就会造成谁违规谁沾光,企业也就没有积极性树立品牌只能收益短期化经营。另外中国的司法的统一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是影响企业品牌经营和维护关键问题。

红木第一楼素材

新闻背景:

企业的字号、名称权非常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形象和美誉度更关系到企业品牌的树立和维护非常重要,但中国的老字号屡屡被侵权:中国的老字号、知名商标近年来屡遭国外公司恶意抢注。王致和、六必居、青岛啤酒等等。在海信刚刚解决了与西门子的注册商标纠纷后不久,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商标在俄罗斯又遭抢注。最近 “中央一套”也被一自然人给抢注了商标,引起中央电视台的震惊,但是否违法则众说纷纭,“中央一套”能否被注册成避孕套商标?记者采访了我市一些律师。他们认为,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8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央一套”如被注册成为避孕套商标,显然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不可能注册成功。对这一看法,南京市中级法院相关法官表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避孕套作为正常的产品,并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如用《商标法》的这一条款,来抵制将“中央一套”注册成为避孕套商标,太过牵强。不过,这些法官同时表示,将“中央一套”注册成避孕套商标,依旧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9条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国的企业商标(包括字号名称)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2006年8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新的《商标审查标准》。市工商局解释,修订后的《商标审查标准》允许把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使企业品牌受到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领域的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名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注册

企业字号名称和注册商标受不同法律法规调整,一经登记注册都应受法律保护,享有独占权。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要把驰名商标、国外的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以及本辖区内所注册商标按行业输入企业名称数据库里,企业、个体户申请字号名称,在查询检索时如所经营的行业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要查的字号名称又与数据库内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应不予核准。如果企业、个体户变更经营范围,也应通过数据库检索,发现变更的行业其字号名称与同行业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也不予核准。这样就有可能避免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冲突。

按现行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分行政区域审批制度。比如说一家企业在重庆注册,另一家与其同名甚至同行业的企业可以在重庆以外的其他城市注册。因为企业办理注册申请时只能查询到本地区是否有相同的企业商号。过去,对于这样的傍名牌行为,企业唯一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向省级甚至国家级工商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005年8月10日,王正志律师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王正志律师就中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一事发表了专家意见。王正志律师认为中国企业首先要提高中国企业品牌保护意识,主动出击,该注册时马上注册。有纠纷被抢注后也应当积极应对首先看能否根据原先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的线索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次,要遵循贸易国的法律,国际公约,积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新闻事件:

2002年红木第一楼成立在2002年年底把 “第一楼”三个字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为了企业的字号商标.其成立后一直在苦练内功努力市场的品牌“全红木家具”.
当前企业的 名称里含有“第一楼”三个字的全国有200多家,横跨8、9个行业包括餐饮洗浴网络等.其中西安泡膜第一楼、开封小吃第一楼、绍兴布匹第一楼等等,企业名称里含有“第一楼” 三个字的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

红木第一楼从注册成功以来一直和全国的企业名称里含有“第一楼”的企业进行交涉、但未有任何效果,各家根本不理.

最近红木第一楼又委托岳城律师事务所向各个侵权企业发出了律师函,未得到任何反映,企业近期准备走司法程序.

目前红木第一楼只是把“第一楼”的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了京城紫檀第一楼.并宣称其他企业使用第一楼一律为侵权行为,并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下个月还继续使用的话将与之对簿公堂.

各方反应:

企业的说法:这个关系到企业的品牌的树立和维护和市场美誉度的问题,企业现在处于成长期因为南京冠生园的问题殃及到了上海冠生园如果我们不注重字号商标使用权的维护将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另外企业现在处于成长期,但企业以后也可能跨行业经营如果不注册那将给企业的无形资产带来损失;如果不注册那么别的企业注册了,别人还以为我是别人授权的呢;另外我们的注册经过了国家工商局的批准我们拥有了“第一楼”独家使用权在公告期内未有任何企业提出异议.我们也不想这样打官司还得到异地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这么严重胜诉大打折扣.并且涉案范围广花费肯定巨大

律师的意见:第一楼如果能作为字号的话那么在其注册前使用“第一楼”的企业并不违法,在注册后成立并使用“第一楼”的企业是违法的.

中国工商局:

4、 200家被告:我们一直在使用第一楼这三个字全国叫这个多啦, “中华老字号”——“开封第一楼”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百年老店,其经营的“第一楼小笼包子”远近闻名.红木第一楼是不是对人家构成了侵权啊.

新闻延伸及意义升华: 由于历史的原因,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老字号一般历史都非常久远,其经营场所所宣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与老字号商标所宣示的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不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但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本应归属于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载有同一知识产权内容的特定物权的归属问题,致使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缺乏有效完善的保护。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使用与老字号相混淆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避让其使用行为对老字号的不利影响,从公平诚信的角度开展同业竞争。

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无形资产产权保护意识并建立一套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强大安全的防火墙及事后危机公关机制和惩治措施,国外的企业一般很注重对商标的保护并有一套成熟的保护机制我们应借鉴国外大公司的经验.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一定的制度下才有效的,如果法制不完善(包括可操作性差),执法不严,那么就会造成谁违规谁沾光,企业也就没有积极性树立品牌只能收益短期化经营.另外中国的司法的统一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是影响企业品牌经营和维护关键问题.


新闻角度: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红木第一楼被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标


附录:

昨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多,诈骗单位资金6000万元,非法处置查封财产61万元,行贿26万元的绵阳“第一楼”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昨日一早,八方拥来的群众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堵得水泄不通,数十名法警、公安民警和武警忙着维持秩序。上午9时,200多位旁听群众把偌大的法庭挤得满满当当,庭内的吊扇、换气扇转个不停,旁听者不停地摇着手中扇儿。

9时25分,杜远亮、王冀宁、郝玉涛、郭勇、李长平、顾永科、王兴胜等7名被告人被押解到庭,被告人李寿卿因病重不能到庭受审。7名律师和3名检察官到庭进行控辩。

9时30分,法槌响起。公诉人指控,身为绵阳新益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杜远亮,伙同王冀宁、李寿卿、郝玉涛等,从1994年5月至2002年11月30日,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5.6亿元,除已清退的约3.67亿元外,目前仍有近2亿元无法退还。

公诉人还指控,杜远亮等人通过从新益大厦7楼打洞方式,将已被查封的财务室现金61万元及存放有涉嫌犯罪证据的两只密码箱取走。对此被告人均未提起异议。

公诉人接着指控,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杜远亮为寻找资金,与绵阳市原某金融单位职工郭勇共谋,采取变造银行结算凭证的手段骗取某研究所6000万资金。郭勇辩称,他是在听信了杜远亮之言,某研究所已拿出巨额资金来支持新益大厦的建设,但该研究所又需要正规金融单位的金融凭证来做账和应付检查,遂应杜远亮之请,17次变造金额仅为52万元的金融凭证为6258万元。郭勇说:“当然,我这样做,也是为完成单位给自己规定的揽储任务。这样做的风险大,杜远亮因此给了我30万元好处费。”

今日将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驰名商标:“荣誉”光环下的反侵权利箭


2005年,我市“帝牌”“彬伊奴”、乔丹公司“图形”等3件商标、“匹克”“美克”等13件商标相继被国家工商总局、地方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至此,我市驰名商标总数达到30件,居全国地级市首位。不过很多企业管理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相当模糊,常常把“驰名商标”当成一块“金字招牌”加以宣传,却忽略了其最重要的作用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对驰名商标,很多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我市知识产权专家傅子祺认为,其实,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动态事实,其主要意义,是作为反击侵权的护身符,是对商标的“超级保护”。

据介绍,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又称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上,直译意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它既具有一般商标的特性,又有很强的竞争力。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为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在我国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即该商标在核准使用的某类商品或服务被有关公众所认知,且商誉、信誉要好。


驰名商标是品牌护身符

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它甚至可以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不受侵犯,同样,外国也保护未在其本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一个品牌好不容易运作起来,最头痛的就是遭遇各种各样的“傍名牌”行为。盛名之下,众多的侵权行为令人挠头:商标图案、文字被复制、模仿,或者在其它行业抢注,还有就是将商标的名字直接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而产品侵权更是不胜枚举。我市很多知名企业都有类似遭遇。

而评上驰名商标就有了护身符。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中,商标局针对驰名商标本身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强弱,分别确定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对驰名商标实施扩大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关商品类别或非类似商品上注册驰名商标。对他人在非类似或相关商品上将与这些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导致公众误认和混淆,容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审查员可主动予以驳回。二是在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要求各级企业登记部门,对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容易引起误认的,不予核准。已经核准的,应驰名商标注册人的请求,在一定时限范围内,可以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当驰名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者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企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消侵权方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产品侵权时,当事人在申请对其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对方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这无疑减轻了企业打击“傍名牌”的成本。”

更值得我市企业重视的是,我市是鞋、服品牌大市,尤其在品牌之都晋江,近年来已经遭遇上千起来自境外的恶意商标抢注以及网络域名等商标侵权。从这点上看,驰名商标的国际性跨类别保护“特权”益显重要。评上驰名商标,可受到法律更大范围的保护,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


获得驰名商标并非一劳永逸


不过专家也提醒说,获得驰名商标并非一劳永逸。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手段,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邱江鸿解释,“个案认定”说明中国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某种产品的最终结果;而“被动保护”则是指中国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针对全社会。也就是说,离开侵权纠纷,中国驰名商标对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中国驰名商标也不能证明产品质量。邱江鸿举例说明,如“蝴蝶”牌缝纫机在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时代,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市场中扮演过重要角色,但如今它们能否继续顶着中国驰名商标的桂冠而一劳永逸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只是个案,是个记录凭证,和产品的现在、将来的发展不再有任何关系,中国驰名商标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铁帽子’”。

某商标代理机构林律师也告诉记者,中国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某种产品的“终极结果”。林律师给记者举了两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原来曾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只要它所对应商标出现广告投放量不足、公众认知率下降、产品销路不畅等不良状况,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再比如说,某些企业年纳税不足200万元,想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就不大可能,因为按照不成文的规定,年纳税1000万元是“门槛”。


驰名商标认定有双轨


原先,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是国家工商部门独家行政批量认定。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生效,随着有关司法解释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开始实行司法和工商行政部门均可认定的双轨制。我市目前30件驰名商标中,就有17件是通过司法认定的。

司法认定显然在我市更有“市场”。为何如此?据了解,工商部门实行的行政批量认定,涉及到总体名额限制以及各行业、地区的均衡问题;而且,一家企业从地区知名商标到省著名商标,再到中国驰名商标,即使申报一路顺风,至少得花两年时间。如此复杂的程序和长时间跨度,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而司法认定相形之下轻松多了。晋江一位通过行政认定已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老总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自己当初为了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足足用了3年时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好不容易才搞掂,而司法认定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一般是在半年至1年内就能完成。而且全国中级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审理认定。

那么,两种认定效果是否一样?市知识产权有关专家指出,从法律上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从本质上说是一致的,都是对一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法律认可。按照我国目前签署的一些国际协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国际性的,也就是中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在其他国家法院得以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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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Email) 评论于 2007-02-06 0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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