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没有诛少正卯,也没有刑戮侏儒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8 01:06 浏览 N 次孔子没有诛少正卯,也没有刑戮侏儒 孔子诛少正卯、刑戮侏儒,为孔子事迹两大公案。辨伪学认为,这两件事情均属于子虚乌有。 “孔子诛少正卯”,历来聚讼。该案与“子为政焉用杀”适成对照。《论语》中记录孔子反对暴力的意见多条,如“公伯寮诉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宪问》)“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八佾》)“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等。 这里可以看看崔述的意见。《洙泗考信录》在引用上述资料后,说: “圣人之不贵杀也如是。乌有秉政七日而遂杀一大夫者哉?三桓之横,臧文仲之不仁不知,《春秋传》言之详矣,贱至于阳虎不狃,细至于微生高,犹不遗焉,而未尝一言及于卯。使卯果乱政,圣人何得无一言及之?史官何得不载其一事?非但不载其事而已,亦并未有其名。然则其人之有无,盖不可知。纵使果有其人,亦必碌碌无闻者耳,岂足以当圣人之斧钺乎?春秋之时,诛一大夫,非易事也,况以大夫而诛大夫乎?孔子得君不及子产远甚,子产犹不能诛公孙黑,况孔子耶?……此盖申韩之徒言刑名者,诬圣人以自饰,必非孔子之事。且其所谓‘言辨行坚,荧众成党’云者,正与庄韩书中訾儒者之语酷相类。其为异端所托无疑。而世人皆信之,是助异端以自攻也。” 崔述所论,严谨精准,富有理论的解释力量,不得不令人服膺。“孔子诛少正卯”最早记录者为《荀子o宥坐》。唐君毅比崔述更进一步,考证出《宥坐》“亦非荀子所著,而是由法家之徒抄袭《荀子》他篇之二段所成。并附带说明后人如何对此《宥坐》篇之文,更伪上加伪……经后人辗转抄袭附益而成之《史记》及《孔子家语》之记载。”(唐君毅《孔子诛少正卯传说之形成》,见《中华人文与当今世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孔子行状中,刑戮侏儒,也是一大公案。《榖梁传o定公十年》:“夏,公会齐侯于夹谷。公至自夹谷。离会不致,何为致也?危之也。危之,则以地致何也?为危之也。其危奈何?曰夹谷之会,孔子相焉。两君就坛,两相相揖。齐人鼓譟而起,欲以执鲁君。孔子历阶而上,不尽一等,而视归乎齐侯,曰:‘两君合好,夷狄之民何为来?’为命司马止之。齐侯逡巡而谢曰:‘寡人之过也。’退而属其二三大夫曰:‘夫人率其君与之行古人之道,二三子独率我而入夷狄之俗,何为?’罢会,齐人使优施舞于鲁君之幕下。孔子曰:‘笑君者罪当死!’使司马行法焉,首足异门而出。齐人来归郓、讙、龟、阴之田者,盖为此也。因是以见虽有文事,必在武备,孔子于夹谷之会见之矣。晋赵鞅帅师围卫。齐人来归郓、讙、龟、阴之田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郈。”《史记o孔子世家》有类似记载。 崔述《洙泗考信录》认为:《榖梁传》文采自《左传》,“传闻有异词,榖梁氏误采之,而《世家》则又采《榖梁传》之文。不达其意,而滋误焉者也。”崔述还分析说: “何者莱人之劫,意将意惧鲁也?会毕之享,言欲以合欢也,若使优施舞于鲁之幕下,欲何为者?幕下之舞,罪之小者耳,何至使之手足异处?鼓噪以劫鲁君,乃反麾而去之而遂已?何其刑罚轻重之颠倒耶?《诗》曰:‘柔亦不茹,刚亦不吐’。茹柔而吐刚,圣人必不如是。且榖梁氏之意以为,会毕而舞于鲁之馆,故鲁司马得以行法。若如《世家》所云,奏乐于会所,则齐君在前,鲁有司安得加法于齐人乎?至《家语》则又采《世家》之文于盟前,而复载《左传》之语于盟后,遂致一事而两述之。齐之乐人既斩于鲁有司,而复欲以乐事鲁君,不亦远于人情矣乎?” 崔述所论是。两国聚会,鲁国斩杀齐国优伶,不可想象。这应该是战国策士寓言所窜入。 《左传o定公十年》记载此事应该比较可信: “齐侯将享公。孔丘谓梁丘据曰:‘齐、鲁之故,吾子何不闻焉?事旣成矣,而又享之,是勤执事也。且牺、象不出门,嘉乐不野合。飨而旣具,是弃礼也;若其不具,用秕稗也。用秕稗,君辱;弃礼,名恶。子盍图之!夫享,所以昭德也。不昭,不如其已也。’乃不果享。齐人来归郓、讙、龟阴之田。” 对比《榖梁传》文,就可以看到《榖梁传》的荒谬,《左传》的信实。 H.G.顾立雅也说:夹谷之会,“这个故事中的许多地方是不对头的,一些中国学者很久以来就持反对态度。如果这个事件真的发生过,那将是孔子政治实效性的高峰。然而,无论是《论语》还是《孟子》对此都只字未提。那是一个被加到原典中的传奇事件,与孔子的一生是不相干的。”(《孔子与中国之道》第四章《生平纪事》) 后来康熙年间的皇家版《钦定春秋》连《左传》记载也不相信,径删去了这一段文字。 “止杀”,后来成为一种与“仁”相关联的人道思想。历史上各种武装集团,凡是以“止杀”为诉求的,也便成为“王师”,而“滥杀”,则成为一种为“群众”所痛恨的暴力寇仇。刘邦、项羽争夺天下时,刘邦不以杀戮为光荣,而项羽却滥杀无辜,屠城、杀俘。在这个典型例证中,可以考见刘邦队伍中的儒学力量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刘邦在西向夺取咸阳的征程中,曾经围宛城“三匝”,大有屠城的可能。宛城守军以为必死。这时宛城首领的一个舍人叫陈恢的出城来见刘邦,告诉刘邦一个道理:攻城,宛人以为必死,必固守,固守,死伤人多;不攻城,直接西去,宛人攻其后,不利;所以最好是“约降”,让原来的官员继续守卫该城。这样,西征路上各个城池都知道“约降”就有生路,这样,“诸城未下者,闻声争开门而待,足下通行无所累。”后来果然如是(参《史记o高祖本纪》)这个陈恢,虽然不过是一个“舍人”(按照《汉书》中的解释:舍人,不过是“主厩内小吏”,“亲近左右之通称也”),但这个“舍人”给刘邦的上策,却是非常富有儒学特色的。倒秦运动,是为正义;约降宛城,是为止杀;皆符合儒学“公道-仁德”一体思想。 孔子不愿意讨论“杀人”问题。 杀人,是一种权力,一种将自己可以支配或控制的权力施于他人的权力。其目的在于将某种意志强加于人。孔子认为这种权力不合君子之道。人之所以为人,应当遵循当行之路。“子欲善,而民善矣”,依然是一个上行下效的问题。《老子》有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此说与孔子意见有相通之处。大圣无不尊敬人之生命。每一个个体之生命都在尊重之列,是大圣真面目。 可以完成一个经验判断: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人道主义、孔子儒学,都是尊重个体生命的;而激进主义、极权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法家学说,对个体生命都是轻蔑的。道理无他,在前者看来,生命本身就是目的;在后者看来,生命不过是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 由这个判断可以发现:孔子儒学,是非常富有现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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