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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县“村矿矛盾”引发的悲剧

luyued 发布于 2011-02-04 06:52   浏览 N 次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9年10月23日 06:33 HTTP://WWW.1CBN.COM

[ 地下埋藏的丰富自然资源给临县带来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矛盾和冲突。当地官员称,由于“村矿矛盾”突出,临县每年都是上访大户 ]

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林家坪镇白家峁村,坐落在离碛(离石到碛口)公路旁边的白家峁煤矿异常安静。空荡荡的煤矿里没有任何人影。

10月12日,林家坪镇白家峁村曾发生一起冲突事件。白家峁煤矿所有者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李保明等人手持木棍、砍刀等凶器与照看煤矿的白家峁村民发生冲突。双方的冲突最终导致4人死亡、14人受伤。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从山西省吕梁市获悉,吕梁市公安局22日提请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将参与白家峁煤矿恶性群体性事件的1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鉴于此案社会影响恶劣,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

案发后,山西省公安厅一名副厅长赶到临县指导事件处置工作。吕梁市抽调全市100多名干警开展侦破工作。经查,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李保明等人组织的斗殴人员分别来自吕梁市的6个县(区),吕梁市公安机关已抓获29名犯罪嫌疑人,对64名外逃犯罪嫌疑人加紧抓捕。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白家峁煤矿矿长、法人代表石金山10月16日在太原服毒自杀。李保明于10月18日投案自首。

吕梁市、临县两级党委政府全力开展维稳工作,截至10月16日上午,白家峁村的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临县县委对工作不力的林家坪镇党委书记、镇长,临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林家坪派出所所长、指导员予以停职,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案件是由白家峁煤矿矿权纠纷引发的。

离奇的所有权变更

该煤矿的纠纷存在了整整八年。

临县白家峁矿井位于临县城南50公里的林家坪镇白家峁村内,始建于1984年,属村办集体煤矿,1997年以前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年,一直为村民成平顺承包经营。

1997年4月,白家峁村村委会与临县双勇煤矿签订承包合同,双勇煤焦公司是临县的刘志斌在该县湍水头镇镇政府的帮助下于1997年成立的,并经多次与白家峁村村委会协商,双勇煤矿筹建处用55万元购买了临县白家峁村的村办煤矿承包权,签订了为期50年的承包合同。此合同生效后,由于资金短缺,加之当时煤炭市场不太景气,刘志斌接手后除于1999年换取了14000009940017号采矿许可证外再无能力进行扩建,双勇煤矿筹建工作陷入停顿。2003年,随着煤炭市场的全面复苏,承包人刘志斌准备着手恢复煤矿建设生产时,却发现该煤矿已归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所有。

关于这一变更,在白家峁村流传的一个版本是:领取执照后,合伙人之一的朱建国拿着盗来的采矿证办理了采矿证的变更登记。双勇煤焦有限公司就这样取代了双勇煤矿筹建处,并开始到处寻找买家。2001年,朱建国如愿以偿地以2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了太原市一家公司即“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此后便下落不明。

2002年5月23日,双勇煤焦公司与太原三兴煤气化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经营的白家峁煤矿转让给该公司。之后该公司出资组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下称“三兴煤焦公司”),负责整体接收临县白家峁煤矿。

漫长的争斗

自三兴煤焦公司接手白家峁煤矿之后,双方之间的“争斗”就没断过,主要原因是白家峁村的村民认为三兴煤焦公司没有给过他们任何“好处”。

在此之后,双方的关系一度处于缓和,其原因是在2005年村委会选举中,和矿方关系密切的冯某当选为白家峁村主任。从2005年到2008年,白家峁村每户人家冬天的时候发两吨煤,双方关系趋于缓和。

尽管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白家峁村和三兴煤焦公司的争执不断,但引起事件突变的时间是2008年6月。白家峁村的村民突然发现,该煤矿的产权性质已变,已经不再是他们村的财产了,而变成了两个“太原人”的私有财产。

据当地村民透露,冯某因2007年涉嫌一桩斗殴事件,于2008年被捕。之后白家峁村重新选举村委会,白家峁煤矿被“偷梁换柱”的事情才得以发现。

在得知村办煤矿被私有化之后,白家峁村村民代表成忠保、郝生雨等人遂向山西省国土厅进行质询。2008年7月1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办向白家峁村村民代表进行了答复,该信访办提供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的变更依据。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矿局的说法是,根据《关于〈吕梁市临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核准意见》,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为单独保留煤矿。2006年11月,临县人民政府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要求,以临政函[2006]53号文件为该矿明晰了产权(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玉,经济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及投资比例为:太原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97.5%、张根玉1.5%、张新玉1%)。该矿与临县白家峁村已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

不过白家峁村的村民并不清楚转让事宜,其数名村民代表在接受CBN采访时也称毫不知情。不过,因为有白家峁村委会的公章,2006年12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资源整合后换发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为该矿换发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有效期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这显然不为白家峁村村民所能接受。

2008年10月,白家峁村一纸诉状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并将山西煤焦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白家峁村村民今年1月10日给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访函中称,白家峁村于2008年7月向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1月14日收到立案通知,12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

村民胜诉

除2008年12月18日山西省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庭审后,2009年2月13日和2009年3月20日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临县林家坪镇白家峁村村委会在法庭上诉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2年4月4日换发的采矿许可证擅自将采矿权人由“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济类型由“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变更,使得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在2006年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以原采矿人的身份顺利地骗取了以协议的方式受让的煤矿采矿权,成为新的采矿权人。

而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则辩称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至今6年有余,早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同时称,采矿权人白家峁煤矿以“为适应现代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需要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为由,提出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并明确要求“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名称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同时报送了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资料,无论是白家峁煤矿亲自提起的变更申请,还是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均证明这是一例变更采矿人名称的行为,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对煤矿企业名称变更的同时,对采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作出相应变更,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太原市中院在最后的判决中支持了白家峁村村委会的意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2008)并行初字第53号的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部门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并要提供变更的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采矿权人临县白家峁煤矿未要求变更采矿权人,也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采矿权转让申请所需材料的情况下,办理了采矿权人变更手续,采矿权人由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济类型由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明显违法,应予以纠正。

2009年6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确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作出的采矿许可证中将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撤销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发出的采矿许可证,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30日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太原市中院同一天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司法函件:建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2002年4月4日变更后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及之后延续换发的采矿许可证中采矿权人由“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恢复为“临县白家峁煤矿”,矿山名称由“山西三兴煤矿有限公司”恢复为“临县白家峁煤矿”,经济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恢复为“集体”,同时考虑到第三人对矿区面积不断地扩大以及对煤矿实际投入的情况,建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月14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CBN记者赶赴山西临县进行采访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6日维持了太原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矛盾爆发

2009年7月2日开始,白家峁村一部分村民声称胜诉,进驻三兴煤焦公司煤矿,赶走矿上所有工作人员。双方矛盾趋于紧张。

据当地村民介绍,在白家峁村一部分村民进驻三兴煤焦公司煤矿后,当地政府为防止引起冲突,曾经出面协调,白家峁村村民于是建议将帐篷扎在进出煤矿的唯一道路上,其理由是:“防止三兴煤焦公司在判决败诉之后,将煤矿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搬走。”此后村民每天三班轮休,24小时看护白家峁煤矿,直至血案发生。

临县县委常委赵如宁表示,10月12日事件发生之后,白家峁煤矿暂时由政府接管,在调查结束之前,白家峁煤矿产权维持现状。不过,赵如宁所担心的并不是这一个矿,而是全县所有的矿。

“村矿矛盾客观存在,只是方式不同、程度不同。”当地官员称。

第一财经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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