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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青岛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5 18:32   浏览 N 次  
陈某在张某的协助下,骗领他人信用卡并大量套现。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缘起:偶获大量银行客户信息

陈某18岁从技校毕业后,相继在移动通讯、精密器材、信用卡中心和汽车等行业工作过。2008年11月,陈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做模具生意的童某夫妇,3人说到做POS机刷卡套现的生意时一拍即合,陈某索性辞掉工作后与其合伙在浦东八佰伴附近租了间房子干起了这一行。

期间,陈某认识了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的印某。印某不仅经常来套现,还将20万余条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拷贝给童某,便于套现业务的“推广”。一天,陈某在童某电脑里无意发现了这些客户信息,便偷偷将其拷贝到了自己的U盘里留作他用。2009年9月,陈某、童某二人因产生矛盾分道扬镳。

作案:冒充他人补办新卡套现

不久,没有工作的陈某手头逐渐吃紧。2010年初,陈某突然想起从童某电脑中拷贝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他熟悉银行信用卡办卡、更改账单地址及补卡等流程,于是决定从中大做文章。

通过网络,陈某根据他掌握的信用卡用户信息,逐一试着输入信用卡支付密码。终于,陈某发现有一位信用卡持卡人王先生用生日作为支付密码。随后,陈某在网上发帖,联系到被告人张某,请张某为其接收信用卡。随后,陈某通过电话,对银行谎称王先生的信用卡磁条有问题。在核对有关资料后,银行为陈某补办了一张新的信用卡。陈某要求银行把新卡寄往张某处。8月3日,陈某来到张某的住处,取走了王先生的信用卡,并将1000元的好处费给了张某。当天,陈某就直奔事先联系好的刷卡套现处,用王先生的信用卡套取了现金69990元。

结局:银行报案两人分别获刑

同年8月3日,王先生发现其信用卡里莫名其妙被消费了69990元,遂向银行反映这一情况。银行方面经过调查后发现有疑点,立即向警方报案。8月18日和9月3日,陈某、张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窃取,数量合计20万余条,足以伪造可以进行交易的信用卡,还利用上述信息骗领他人信用卡1张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分别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而提供帮助,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莫用身份资料作为密码

承办此案的法官陆红源提醒银行卡持卡人,切莫用身份资料数据作为密码。不少持卡人为了记忆方便,喜欢用自己或亲人的身份资料设定密码,比如生日日期、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宅门号以及驾照等证件号。但由于个人身份资料已经被用于许多场合,私密性难免大大降低,特别是遇有个人信息泄露以及恶意窃取银行信息的行为,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将遭受很大的威胁,那些安全系数低的银行卡密码极容易就被犯罪分子破译。(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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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协助陈某实施犯罪的张某被判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么,何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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