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公司侵犯了成龙大哥肖像权?
luyued 发布于 2011-01-30 16:53 浏览 N 次成龙妻子的公司怒告浪莎
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艺房紫和浪莎的代理律师各坐两旁,双方的法人代表均没出场。
艺房紫是一家外资企业,注册于2007年3月。北京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法人代表是成龙的爱人林凤娇,成龙是股东之一。
艺房紫代理律师栗健宣读起诉书时说,从2007年5月开始,浪莎公司旗下产品的外包装上印着成龙的图片。紧接着,一些媒体上也出现了成龙代理的浪莎产品广告。
栗健说,事实上,成龙及成龙形象合法授权单位———艺房紫从未授权浪莎公司使用成龙个人个性特征,如姓名、肖像等。因此,在事实上,浪莎公司已对成龙的肖像权及姓名权构成了侵权……
“浪莎的行为已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律师栗健说。
浪莎:成龙代言经授权
昨日下午,浪莎办公室主任江学波拿来了一叠外包装:成龙面带微笑,打着“成龙拳”。在成龙边上还印着一行字“得意龙形象大使成龙”和“得意龙”的商标,浪莎则以制造商的身份出现。
“浪莎已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注明自己是生产厂家,并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注明成龙是‘得意龙’品牌的形象大使,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成龙是浪莎代言人的误解。再说,成龙形象的使用是经得意龙公司委托给我们的。”江学波说。
得意龙公司,全称叫“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体育用品和服饰。
据北京某媒体报道,2007年4月22日,得意龙公司与成龙的签约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宣布成龙从即日起成为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在签约仪式上,成龙说,他发现得意龙的品牌个性与定位正符合自身的形象,于是欣然接受邀请出任品牌形象代言人,为得意龙品牌的推广助阵。
三个多月后的8月15日,浪莎跟得意龙方签订了一份“得意龙”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其中第七条规定:“乙方(即浪莎)享有使用该商标形象代言人香港影星成龙的权利,具体在‘得意龙’袜子产品系列包装、广告宣传上全面使用。”
浪莎代理律师朱新民说,作为一种品牌符号,与其所代表的品牌是密不可分的。根据授权,得意龙公司有权使用成龙的肖像为其品牌产品形象代言,得意龙没有超越授权范围。在业内,浪莎公司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生产、销售成龙代言的“得意龙”品牌的袜子所占市场份额小,也不会对浪莎品牌的提升产生任何显著的影响。
“成龙”一女多嫁?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授权成龙形象代言的公司,叫中国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文化公司),并非成龙爱人林凤娇的公司。
昨晚,记者致电东方文化公司在内地的一个办事处。对方表示,他们跟艺房紫公司是一种合作关系,所接的明星代言业务不仅仅局限于成龙。
在将成龙形象代言授权给得意龙公司时,东方文化公司又是通过成龙在海外注册的一家离岸公司授权的。
根据庭审记录,2007年3月1日,艺房紫与成龙签下《艺人推广及商业资源开发协议书》,成龙将他本人的个性特征及相关的一切商业推广、资源开发等权利全部授权艺房紫行使。
据记者了解,明星代言存在一种潜规则,往往通过一些广告或文化传播公司,将部分行业的代言权交给这些公司策划。
按得意龙公司相关人员说,在艺房紫与成龙签订这份协议前,他们就已多次通过东方文化公司跟成龙方面沟通,最终取得成龙在体育品牌领域的形象代言权。
浪莎跟得意龙建立合作关系后,得意龙已拿走200多万元的成龙肖像授权等费用。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2008年度艺房紫的销售收入为零,整体亏损40多万元。
“艺房紫如果没有拿到相关授权等费用,应告其他公司。本案中,艺房紫与浪莎毫无关系,不该将矛头指向浪莎。”浪莎代理律师朱新民说。
10月27日上午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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