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传销与直销的问答-附合法直销企业名录_中健行_新浪博客
luyued 发布于 2011-04-14 10:50 浏览 N 次因很多朋友对传销和直销的提问较多而整理。愿所有喜欢和不喜欢直销的朋友们重新认识直销,并提出宝贵建议。三生国际系统弘扬直销正途,同仁们抱持回归营销行业正道的前提,遵纪守法、一齐努力,让直销的春天早日来临。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汇诚正道系统
问:怎样的行为才构成传销?
答: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
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汇诚正道系统
二是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答: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汇诚正道系统
直销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人员进行销售、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销售、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直销与电子商务、邮购等通过其它媒介介绍销售不同,与传销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方式不同。
答: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批准直销企业的机关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企业名单可以查询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问:什么是直销员?汇诚正道系统
答: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募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员在进行直销活动时,应出示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非直销企业招募的推销人员不是直销员。
答: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汇诚正道系统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汇诚正道系统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汇诚正道系统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汇诚正道系统
国家对直销活动从严监管。由于直销方式,是由企业招募并培训的直销员个人在企业固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而直销员的推销报酬,又是企业根据其推销的产品的数量为计算依据的,因此,直销员有可能在没有企业监督或者其他监管者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采取商业欺诈(骗买骗卖、无用供给、利益诱惑等)手段,来更多地向消费者推销其产品;企业也容易为了私利,而鼓励其直销员使用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自己从中获取暴利而不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这样就使得产品购买者被欺骗的事件频频发生,以致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另外,直销经营如果不加以规范,容易演变成传销活动。由此,必然造成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破坏国家安定的严重后果。汇诚正道系统
(一)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2-22)
(二)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6-07-22)
(三)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7-22)
(四)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8-14)
(五)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9-12)
(六)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0-16)
(七)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6-10-26)
(八)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01)
(九)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01)
(十)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01)
(十一)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2-02)
(十二)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7-02-25)
(十三)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7-03-23)
(十四)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7-03-23)
(十五)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8-16)
(十六)新时代健康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08-16)
(十七)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6-12-22)
(十八)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03-23)
(十九)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7-11-21)
(二十)天津尚赫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7-12-15)
(二十一)江苏安惠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8-11-13)
(二十二)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8-11-25)
(二十三)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7-3-23)
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你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
一旦掌握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外出打工,带好或记好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以便在急需时使用。
如果你发现了传销行为,或你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公安局:110
工商局:12315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以“加盟连锁”等为旗号。
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发展下线,重在“杀熟”。
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编造神话,反复洗脑。
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或并不存在的企业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会员1万余人,非法经营额3195万元,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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