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国 家 利 益(下)
luyued 发布于 2011-04-30 04:56 浏览 N 次4.化解民族主义的理论路径
阿克顿曾经富有远见地指出,民族主义是未来政治社会的一股难以应对的力量,他的预言在今天随着后发国家民族意识的觉醒而格外显示其洞见不凡。现代国家起源于民族国家,在西方社会,民族意识是与国家意识叠合在一起的,但两者的政治基础是完全不同的,正是由于它们之间内在的张力,在几百年里,西方文明社会出现了一次次剧烈的政治震荡,无数次战争(内战与世界性战争)从本质说都根源于此。在这个问题上,历来的现实主义是缺乏远见的,他们没有处理这个问题的能力,只能采取简单等同的化约主义态度。自由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理论的重大分歧,相比之下,大陆以德国思想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康德、孟德斯鸠等哈耶克所谓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除外)基本上采取了民族与国家等同的政治路径(以黑格尔、戴高乐为两个代表人物),也正基于此,这一派自由主义又与现实主义结合在一起了。而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的自由主义,则对于民族与国家采取了以宪政的共和政体化解极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政治路线,阿克顿的理论可谓这一路径的经典表述。不过,随着新老殖民主义的崩溃,后发国家的民族意识空前高涨,现代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新的叠合在后发国家似乎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它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如何在新的世界形势下避免欧洲历史上的民族国家之间的灾难性战争(国内与国家间的),这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大难题,我认为阿克顿的理论对于我们仍然有极大的启发价值。
5.国家利益的自由主义解释
自由主义不是不讲国家利益,恰恰相反,真正成熟的自由主义是最讲国家利益的,可以说,自由主义等于个人主义加国家主义,或者更确切地说,等于个人主义加民族主义,加国家主义。如何处理好个人、民族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自由主义所面对的最艰难的理论问题,因为它们是三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政治单元,这个难题突出表现在有关国家利益的考量上。
现代国家一直是自由主义的一个隐秘的主题(hidden agenda), 因此,自由主义是讲国家利益的,并且并不反对现实主义所说的国家利益是与一个国家的安全、财富与稳定相关联,也认为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原则,是国家间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国际秩序的格局是以国家行为体的利益角逐的实力为现实依据的。同样,自由主义也承认国家主权的原则,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它构成了国家这个政治单元的象征,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出发点,是国家利益的合法性标志。但是,问题在于,主权原则并不是人类政治的的最高原则,国家利益也不是完全建立在权力基础之上的,它们受制于两个更高的原则的政治原则的限制,一个是国内的人权原则,一个是国际的人权原则。
关于国内政治权力的基于人权的宪政原则,自由主义的理论取得了长足的开展,获得了普遍的共识,其理论及其实践无庸多说。关键的问题是在国际领域,国家间的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张力关系的胶着状态,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前提预设,强权政治便失去了限制,国家利益成为绝对的原则,对此,自由主义一直寻求一种有效的规则和机制来制约国家权力的强暴。单纯的国际人权准则需要强有力的合法机制予以实施,否则便是空洞的说辞,但国际秩序中任何形成这样的机制和力量呢?这一直是一个悖论和国际政治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说起来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本来属于一个东西,即基于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以及其他的所谓第二、三代权利,但它们的效准是通过法律规则予以保障的,人权首先是法律权利,尽管道德权利是它们的潜在基石。但国际法中的人权原则,其法律的效准很难得到权威性的落实,这是难点所在,也是本文区分两种人权类型的依据。
国家利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国家作为一个行为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必须受到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人权原则的约束。在国家间关系中,国家利益应该受到优先的重视,这是现实主义的要务,但现实主义的国家目标是手段,不是目的,国家利益是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幸福,因此,自由主义的人权原则又是不可偏离的。正像康德所指出的:“一部合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并行不悖的法律的、允许最大限度的和可能的人类自由的宪制框架-------无论如何是一种必要的观念,这一观念不仅必须成为政治上宪法纲要的基础,而且也必须成为一切法律的基础。”
三、其他理论形态的视角
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百余年来一直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主流,但它们在上个世纪未开始受到其他几种理论的挑战,诸如批判理论、女权理论、后现代理论和历史社会学派理论等,其中尤以建构主义理论最具影响力。温特的建构主义的突出特点是创建了一种分析国际政治秩序的理论方法,在他看来,人类世界虽然不同于自然现象,系人类主观行为的结果,但它们仍然具有客观性的意义,因此,建构主义强调政治体行为的客观性,认为结构主义的整体认识论是分析国际政治必不可少的。在温特看来,国家利益不是外生于社会结构,而是由国家行为体作为施动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体系结构建构出来的,这样,建构主义对于国家利益的认识就既不同于现实主义,也不同于自由主义。温特在其著名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专门分析了国家利益问题,他首先接受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利益的基本内容,诸如权力、安全、财富等等,但他要追问的是更深入的一个问题,即这些作为上述理论之起点的利益究竟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并没有给予有效的回答,而这才是建构主义的问题,这样也就使得建构主义关于国家利益的认识超越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
温特认为,“国家不是一张白纸,可以随意书写各种利益。”国家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像现实主义所描述的那样是天生就利己的,“国家是行为体,其行为是被许多根植于团体、类属、角色和集体身份的利益所驱动的。”由于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不同,在抽象意义上很难说明国家利益的内容,但是由于国家具有国家类型的团体身份,也具有一些根本性的共性,这些共同的本性造就了普遍的国家利益。所以,“国家利益的概念指国家—社会复合体的再造要求或安全要求。”“我把国家利益定义为国家—社会复合体的客观利益,它包括四种需要:生存、独立、经济财富、集体自尊。” 在温特看来,国际秩序乃至无政府状态都是由一些更为根本性的共有观念建构出来的,他将其称之为“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国际体系结构最根本性的事实,它使权力具有意义,使利益具有内容,所以,政治文化是我们解释‘少量重要大事’最需要了解的因素。” 据此,他分别指出了新现实主义(沃尔茨)和新自由主义(基欧汉)等人在国家利益问题上的得失,并最终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国家利益是通过文化建构出来的。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他全面地为我们勾勒出一个并非进化论意义上的三种代表性文化模式,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不同时代、不同秩序之下的国家利益分别是由这三种文化形态建构出来的。
四、关于国家利益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
上面粗略地勾勒了有关国家利益问题的几个主要政治理论的基本路径和一些相关联的基本观点,由于几乎每一个流派的思想都具有深厚的理论来源和一套完整的体系,而国家利益问题只是它们各自思想系统中一部分,甚至对于有些理论来说还不是重要的部分,所以,上述的概论只能起到一个路线图的作用,或者说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国家利益问题的拐杖。但本文的内容并不是对于上述各派理论有关国家利益学说的系统性研究,因此,在下面我所要做的便是从前述与国家利益问题相关联的各派理论中,提取几个我认为是重要的一般性问题加以讨论,其目的仍然是为探讨中国的国家利益问题提供一个考虑问题的宏观视野或理论框架。
1.国家的合法性问题
这里所说的“国家”(state)是指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形态的政治行为体或政治单元,它既不同于古典古代的城邦国家(polis),也不同于罗马帝国(empire),乃至东方社会的王国(dynasty),本文所谓的国家利益从历史语境来看,主要是指现代以来的国家单元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古代各种政治共同体虽然也必然存在着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但从方式、方法乃至政治理念等方面,与现代国家的利益诉求是大不相同的。例如,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利益完全是作为公民团体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诉求,其方式主要是从事国家间的战争;罗马帝国的政体虽然与希腊不同了,但帝国利益与城邦国家的利益在形式上是相同的,即单方面维系其作为统治者的公民团体的共同利益。
现代国家与此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主权成为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和合法标志。国家作为民族共同体其权力的法权形态被拟制为一种主权,无论这个主权是君主制主权、民主制人民主权还是混合政体的共和(联邦)制的主权,可以说主权成为国家利益的最高合法性形式。马基亚维利与博丹的主权理论首先开创了这种新的政治形态的先声,此后,霍布斯、卢梭和康德作为三种主权理论的代表作家。
第二,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经济基础。现代国家与古代政治社会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它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与自由经济秩序之上的政治共同体。古典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这个社会形态的理论表述,其中英国斯密、休谟等人的古典经济学是最典型的代表,而法国的重农主义和德国的国家经济学,尽管理论形态上差别很大,甚至相互对立,但从宏观视角来看,都属于现代市民社会的经济理论。
第三,作为政体形式的现代国家的权力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权。固然国家是一个拥有法权的独立自主的行为体,但它的合法性还有待另一个方面的确认,也就是说,国家的合法性(legality)还最终包含着正当性(legitimacy),这是国家合法性的更高一层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现代国家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国家权威始终必须解决个人自由问题,当然,个人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因此,国家权威、个体自由与政治法律的规则制度体系,这三个方面的张力关系构成了现代国家内在演变的主要旋律。必须指出,现代民主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但不是绝对的,它必须还原到“自由政体”所赖以立足的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这两个根本点上,即宪政主义的民主政治,否则,在一个法治尚不完善的国家,盲目民主的后果是可怕的。民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由此可见,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问题,既体现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原则,同时也体现为一个国家的人权原则,其两个原则是充满张力的,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个原则。有的自由主义无视国家的主权原则,如哈耶克等人把主权视为臆造的谎言,这显然是片面的,而有的国家主义者蔑视个人的权利,主张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只会导致极权主义的暴政。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看似折中的理论颇为盛行,尽管表述的方式和理论语言不同,但基本趋向是一致的,并且为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等主流的各派政治理论所接受,而且在政治家的实践中也颇有市场。这个理论是:在国内政治规则中,人权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而在对外关系中,在国际政治领域,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或者说,国家作为一个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完全自主的独立单元,不受其他原则的限制。必须指出,这种理论存在着一个分裂,特别是对于自由主义来说,如何在一国之政制与国际政制的原则转换中,仍然坚守自由主义的原则,这是一个问题。例如,对于黑格尔的理论,就存在着这个内在的难点,而对于康德的理论,这个问题或许通过先验的道德律令得到了解决,但其在实践上却显得十分无力。究竟在国内和国际秩序中,国家合法性的根基是什么?这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很多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其根子都可以追溯到这里。
2.国家利益的等级划分
除了极端的无政府主义,国家利益无庸质疑是一个国家赖以立足的现实基础,国家存在,其利益就必然存在,或者说就必然诉求自己的利益,无论是现实主义或自由主义,以及国际法理论、建构主义等,谁都不会彻底排斥国家利益。但关于何谓国家利益,却从来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这里涉及对于国家利益两个层面的理解:上述关于国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的探究,属于国家利益的实质层面的问题;下面所要展开的,是有关国家利益的形式层面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把国家视为一个独立自主的行为体,而不去探究它的本性,只关注于它的形式效能,会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而且它们也构成了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两个主流国际政治理论争论的两个焦点。一个是关于国家利益内容的等级划分问题,二是关于国家利益的相对与绝对之关系问题。
下面我先论述第一个问题。从政治学角度看,国家利益可以划分出一些独立的构成要素,按照一般的观点,国家权力、安全、生存和财富,以及集体尊严等,是基本的国家利益。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派都主张对国家利益进行等级层次的划分,但是,正像鲍德温所指出的:“新现实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都认为,国家安全和经济福利两者都很重要,但他们的分歧在于何者更加重要。” 相对说来,前者认为国家的优先目标是安全事务,主张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军事能力、国家权力和安全等。在这个问题上,它们批判自由主义的国家利益观是不懂得对于国家利益进行等级划分,不知道最根本的、最重要的利益,混淆了主要与次要的东西,把诸如和平、公正、财富、权利等次要的东西看得过高了。自由主义并不同意现实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固然不能忽视安全、生存、军事能力等,但它们不是万能的,在所谓国家利益的要素方面,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等级划分,在不同的时代、国家和情况下,利益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现实主义过于看重了所谓国家基本能力的作用,特别是过于看重了军事能力的作用。国家并不存在永恒不变的等级利益序列,存在的只是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利益考量的权重。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事、权力等在当今世界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像以往那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与此相应的,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却越来越突出。
显然,对于国家利益诸要素是否采取恒定的等级性区分,究竟采取怎样的标准来划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涉及对于国家利益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究竟一个国家如何看待它的国家力量的各种元素,哪个重要,哪个相对次要,这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内部的政体结构是怎样构成与运作的,还取决于国际环境和国际秩序的外部环境如何。相对说来,在具体的情况下,在短时间段内,现实主义的观点总是合理的,对于政治家们来说更为可取一些,但是,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把看问题的时间段放得更为长远一些,又会发现自由主义反而揭示了国际关系的真相,强权政治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中越来越受到和平、正义与法律规则等因素的制约。
3. 相对利益与绝对利益
与上述问题相关联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国家的相对利益与绝对利益问题。对不同的利益要素划分等级是就一国自己内部来说的,虽然划分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外部国际环境的前提预设。而有关相对利益与绝对利益问题则是在两国或多国之间出现的,这里涉及一个国家间不同利益的博奕问题。所谓绝对利益是指在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中,相互之间的关系使得每个利益单元都获得了最大化的收益,因此,国家关系是一个正和博奕,从绝对值上看,每个利益单元都在与自己的比较中,明显在利益上较之以有所提高。所谓相对利益,则是采取与他者比较的视角,它不关心绝对植的增减,而只关注相对值的增减,也就是说只关心自己与他者比较涵数中的相对利益上的优劣形势的对比。因此,在这种观点看来,任何一种国家间的利益关系,都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利益上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另一方利益上的减损。
在对待国家利益问题上,一般说来现实主义更为关注相对利益,而自由主义则更为关注绝对利益。在现实主义看来,即便是在国家间关系方面,自己一国的绝对利益增加了,但这个增加的额度如果在相对比较中不如其他国家的额度大,那么实际上就等于自己的国家实力在相互比较中下降了,因此,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害。现实主义认为绝对利益是次要的,相对利益是主要的,国家之间从本质上是竞争的乃至敌对的关系,相对利益在国际关系中占据中心的地位,国家间的斗争无不是围绕着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展开争夺的。“在一个无政府状态的、自助的国际环境中,由于生存利益的驱使,各国对相对实力的损失非常敏感。这种相对实力是他们安全和独立的最后基础。”正像华尔兹所说的,“国家的首要关注并不是权力最大化,而是确保本身在体系中的位置。” 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不同,他们更关注于绝对利益,在他们看来,国家间的国际关系是一个从长远角度上看走向一体化的合作与伙伴关系,因此,尽管他们也不否定相对利益在特定的时间段中占有优势地位,但长远地看,绝对利益毕竟是主导性的,在国家间关系中处于中心的地位,这可以从人类历史来得到印证。尽管现实主义的总是看上去被很多政治家奉行,但历史总是显示出,国际和平与人类的共同繁荣是国家之间关系的主导方向,国家间的正和博弈要高于零和博弈,这也正是为什么自由主义是乐观主义的原因所在。
我们看到,上述两个问题,即关于国家利益的等级划分和国家利益中的相对利益与绝对利益,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即从国家内部的利益要素和国家间利益的关系两个方面,同时指向一个关键的政治哲学的前提预设,即国家间关系的前提状况是否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况,或者说,这个国际关系的大背景究竟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基本存在这两种代表性的理论预设,一个是霍布斯的预设,即无政府的敌对状态,一个是康德的预设,即永久和平的友好状态。现实主义基本上是以霍布斯主义的政治哲学为出发点,那么他们必然主张国家间的比较优势,注重国家的确保生存、安全的军事能力和政治权力,认为它们是国家利益的中心之中心。与此不同,自由主义接受了康德主义的政治哲学,认为人类政治共同体的本性是趋于和平,国家间的竞争与敌对状况只是暂时的,从长远看,人类政治的前景是世界宪政共和主义的和平友好状态。因此,自由主义看重国家的绝对利益,不把国家利益的等级划分绝对化,认为在国家利益方面,有一个从权力、安全、军事等向自由、民主、法治、经济合作与共同繁荣重心转移的过程,建立一个基于和平、自由和民主的国际秩序,是迈向未来世界共和国的必要准备。
4.霸权与和平的悖论
不过,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各自存在着几乎无法克服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难点,或存在着两个重大的悖论。一个是霍布斯的国际利维坦的悖论,一个是康德的永久和平的悖论。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霍布斯的悖论。如果按照霍布斯的理论推理,国家间的竞争和搏斗,必然会产生出一个国际利维坦,它是绝对的霸主,像国家在一国中占有绝对的统治力量一样,国际利维坦应该也在国际社会中占有绝对的统治权。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综观现代国家500年的历史,在国际社会并没有持久地出现过这样一个霸主,而是多极制衡或两极制衡的世界状态,这按说并不符合霍布斯主义的演绎逻辑。实际上,政治现实主义只是有保留地接受了霍布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他们并不主张绝对的国际利维坦主义,而是相对地主张国际利维坦主义,霸权逻辑在现实主义那里是有限制的,霍布斯国际利维坦的悖论在于:国家利维坦的主权原则使得国际利维坦的绝对霸权不可能得逞,但国家利维坦的逻辑与国际利维坦的逻辑又是一致的,为什么在个人单元中可以产生利维坦的超人,而在国家单元中不能产生超国家的国际利维坦呢?这是现实主义的致命问题。
现在我们来看康德主义的悖论。康德图景中的世界未来和平无疑是诱惑人的,现实主义也承认它是一个好东西,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或者说在现实主义看来,它根本就无法实现,国家是一个利己主义的自助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无法保证它的利益不通过它的权力来获得。康德主义的永久和平的难题可表述如下:如果达成了一项永久联盟,国家就无需担忧其主权的丧失,因为有了来自别的“国家”的安全保证,也就没什么好怕的了;但在这样的时刻来临之前,哪个国家会自愿永久放弃主权而寄希望于其他国家也会和该国一道参加这样的结盟?因此,对康德来说,从主权国家到世界联邦共和国的跳跃,只能被设想成信心之举或希望之举,也就是说,康德主义无法给予一个实现永久和平之目的的强有力手段。
如此看来,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就其政治哲学的维度上看,各自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现实主义的政治逻辑并没有贯彻到底,现代国家500年以来的世界体系,并没有产生一个绝对霸权的权力机制,我们看到的仍然是一个多极的和两极的世界体系,时至今日的世界秩序,也不能说是美国单极独霸的世界秩序,而且今后更是如此。但是,自由主义的政治逻辑同样没有贯彻到底,尽管国际法、联合国、欧盟、各种国际机制等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缓和了国家间的冲突,但显然500年的历史,直到当今的世界并不是一个和平的世界,战争频仍,祸乱不断,自由主义的理想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国际政治理论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各种理论也就各显其姿。例如,关于国际战争理论,就有所谓的陆权理论、海权理论,以及当今的星球大战理论,等等;关于国际和平理论,也有所谓民主和平论、经济和平论以及霸权和平论,等等。在我看来,上述的各种理论,尽管出发点不同,依据的理论不同,维系的国家利益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都没有跳出前面两个政治哲学的悖论。
5. 建构国家利益
因为前述的两难,在当今的国际政治理论中出现了一个企图超越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建构主义理论。目前建构主义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只是建立起一个较为系统的方法,尚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政治哲学。不过,就国家利益问题来说,温特的主张还是明确的,他认为国家利益是建构出来的,我认为这一观点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建构主义基于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国际政治结构观,提出了一个与现实主义权力决定利益的逻辑相反的观点,即认为利益建构权力,而利益又由观念建构。在建构主义看来,国家的主权身份和各种利益,是在国家作为一个施动结构的关系中不断建构出来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等级固定的利益划分,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利益元素,国家的本质是根据不同的国际关系的结构处境,而不断建构它的利益,因此,它是超越因果的、合成的观念。对于国家利益来说,最主要的是达成共有知识,不同的知识观念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文化是建构国家形态的最关键的动力。据此,温特区分了霍布斯、洛克和康德三种文化形态,处于不同形态下的国家,其建构的国家利益是大不相同的,现实主义认为国家行为体的利益和身份是外生于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建构主义认为内生于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之中。
例如,在有关国家安全这个问题上,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它们基于各自的原则,在把安全视为国家重大利益时,面临不同的困境。现实主义的困境在于: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下,一方出于防御措施的增加军备,势必使另一方感到威胁,促使它随之增加军备,这样造成了一轮又一轮的军备竞赛。这就是所谓的安全悖论,之所以会如此,这是现实主义的原则使然,国家是一个利己主义的行为体,相互之间充满猜忌,缺乏相互信任,每一方都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总是把对方的动机和意图作出最坏的估计。但自由主义的困境在于:一方出于和平主义的裁军,并没有获得一个有效的中立机制对于它的和平意图与行为的安全保障,它的善意很有可能导致另一方对于它的利益的更大程度的侵犯。由于自由主义在国际关系中并没有依据证成国家利益的非利己主义原则,也不能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中立的国际裁决机制,因此,彻底的自由主义和平原则在国际社会是行不通的。在建构主义看来,上述两种困境是必然的,因为它们根据的文化形态是不同的,现实主义是建立在霍布斯文化形态下的国家理论,由此建构的国家利益观必然面临困境,并且正是这个安全困境使得霍布斯文化趋于解体,产生了新的洛克文化形态。在洛克形态下建构出来的国家利益便不同于前一种,安全困境的问题虽然在其中依然存在,但是有限度的,有一个国际的法律体系限制了霍布斯文化的霸权原则,追求最大化的国家利益原则受制于国际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各种国际机制的约束。而康德文化的国家利益则是一个完全的自由主义共享与和平的世界,在那里由观念所建构的利益已经没有了根本性的冲突,所谓的安全困境也就不存在了。
总之,前面我们初步论述了西方社会各种有关国家利益问题的一般理论,大致勾勒了几条主要的理论谱系以及它们的基本观点、原则和方法,这些显然不可能十分全面和深入,很多重要的问题都还没有展开讨论。不过,本文的重点并不在于对于西方的各种国家利益观的研究分析,上述工作的目的,只是为考察中国的国家利益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参照,特别是对于现时代的中国来说,尤其如此。由于我们建立现代国家的时间还很短暂,有关我们的国家利益问题尚没有清醒的认识,更没有产生相关的政治理论,至于政治哲学角度的考察更是缺乏,因此,我认为在探讨中国的国家利益观时,有必要对于西方的相关理论先行作一个梳理与分析。
注释:
1、关于民族国家一直是西方政治与历史学说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民族国家是一种有别于古代的城邦国家、传统帝国乃至封建王朝的新的政治组织形态,它与国家主权、法国革命以及民族主义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历史上看,民族国家属于现代性的政治形态,1500年以来的欧洲历史,基本上是民族国家萌生、发育、扩张的历史,从欧洲到美洲,乃至亚非拉,20世纪以来,至今为止几乎人类所有的文明共同体的现代史,都与民族国家有着不解之缘,或者说,不管主动还是被动、乐意还是不乐意,都被捆绑在民族国家的战车之上。关于这个方面的文献汗牛充栋,下面仅列举一二: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梁于华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徐忻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胡伟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戴维-卡莱欧:《欧洲的未来》,冯绍雷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Breuilly,J. Nationalism and the,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2. Eisenstadt,S.and Rokkan,S. Building States and Nations,Beverly Hills,sage,1973. Gellner,E. Nations and Nationalism,Oxford,Basil Blackwell,1983. Jessop,B. The Capitalist State,Oxford,Martin Robertson,1982. Poggi,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London,Hutchinson,1978. Smith,A.D. Theories of Nationalism,London,Duckworth,1971. Tivey,L.(ed.) The Nation-State,Oxford,Martin Robertson,1981.
2、参见马汉:《海权论》,萧伟中、梅然译,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249页。另参见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一书中,对于1500年以来欧洲国家的政治行为演变做了精湛的分析,他指出:“1660年后,大国形势中最重要的特点是欧洲国家真正多极制度的成熟。每个欧洲国家在作出有关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时,都日益倾向于以‘国家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超国家的、宗教的原因为依据。”前揭第93页。
3、关于国家利益问题,参见现实主义者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徐忻等译;Stephen D.Krasner,Defen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 建构主义者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版;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当然,上述划分是很粗俗的,并不十分精确,本文接受这种划分只是为了简化问题的需要。实际上,政治现实主义远非如此简单,例如,尼布尔、基辛格等人也都属于古典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而有一些现实主义理论家则难以用上述三种形态来归类,如E.H.Carr、Hedley Bull等。
5、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155页。
6、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板,第37页。
7、参见《大国政治的悲剧》,第60页。Paul M. Kennedy, The Rise and Fall of British Naval Mastery, London: Allen Lane,1976.
8、摩根索:《国家间政治》,第6—7页。关于权力的利益原则的普遍性,摩根索在书中进一步引用了修昔底德、索尔兹伯里、乔治-华盛顿、马克斯-韦伯等人的论述,韦伯曾经指出:“(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而不是观念,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动。可是这些观念所创造的‘世界的形象’经常像转轨器一样决定行动的轨道,循此轨道,利益的动力使人们不断地行动。”见第14页。
9、《大国政治的悲剧》,第79—80页。华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也指出:“在自助系统中,对安全的考虑迫使经济收益服从于政治利益。”第142页。
10、关于这个无政府状态,霍布斯曾经有过经典性的描述,在《利维坦》一书中他写道:“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见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板,第94页。另关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和国际政治理论,参见Bobbio,Norberto. Thomas Hobbers and Natural Law Tradi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 Pocock,J.A. The Maachiavellian Momen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 Sorell,Tom. Hobbes.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86. Warrender,Howard.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His Theory of Obligation. Oxford:Cllarendon Press,1996. 国内出版的有: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现代政治与自然》,渠敬东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吴稼祥:《霸权的黄昏》(未刊书稿)。
11、华尔兹:《人、国家与战争》,倪世雄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
12、参见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另参见Bull,Hedley,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World Politics,London: Macmillan,1977
13、《大国政治的悲剧》,第3页。
14、参见华尔兹:《人、国家与战争》,第138页。
15、参见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第215—216页。参见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张小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3—4页。
16、参见《理解国际冲突》,张小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3—4页。
17、对此,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小约瑟夫-奈有过一个简单明了的揭示,他指出:“不管政府类型如何,‘国家根据国家利益行事’。这种说法一般说来是对的,但是我们首先要知道国家是如何界定自己的利益的,否则的话,它是毫无意义的。现实主义声称,由于国际体系的制约,国家在界定自己的利益时没有什么选择余地。它们必须根据均势来界定自己的利益,否则自己的生存就成为问题。正如理想市场中的一家公司,如果只考虑利他而不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那么肯定是要破产的。因此,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着它如何界定自己的利益,并且预示着该国对外政策的走向。自由主义则认为,国家利益不仅仅是由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自由主义关于国家期望和国家利益如何形成的解释更有说服力。他们认为,国家利益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国内社会的性质。比如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社会看重经济福利和贸易,并且认为反对其他民主国家的战争是不合法的,那么这个国家对国家利益的界定就不同于专制国家,尽管两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差不多。自由主义者声称,如果国际体系相当缓和,也就是说不是处于纯粹的无政府状态,那么上述观点便是正确的。如果制度和沟通渠道使国家期望持久和平,那么囚徒困境可能就不会出现。”见《理解国际冲突》,张小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73—74页。
18、在这个问题上,吴稼祥有关霍布斯一型和霍布斯二型与洛克一型和洛克二型的分类是富有洞察力的,他梳理清了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这两个古典代表人物的思想体系中所包含的国内与国际政治关系的双重逻辑结构(参见《霸权的黄昏》中的有关论述)。但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揭示两种理论模式各自呈现的一型与二型之间的张力关系,以及解决问题的机制,我认为从格劳秀斯(国际法)、休谟(政体规则)到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加上温特的建构主义的法律规则论的模式,是一条整合霍布斯与洛克两种各自不同的一型与二型之间转换关系问题的有效路径。
19、大卫-A.鲍德温曾经指出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早在18世纪就被当时的启蒙思想家和文学家们所争论,“当时的先哲们攻击几乎所有的现实主义者的思想。他们提出世界文明和世界公民的思想,提出国内事务比外交事务优先的思想,要求放弃军事联盟、反对以均势求和平的思想。他们强调国家的共同利益和拥护自由贸易,认为这样可以阻止战争。进入20世纪,威尔逊成为这种思想的持有者,他坚持通过自由贸易和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来促进世界和平。”见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肖欢容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另参见Hinsley,F.H. Power and the Pursuit of Pea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3. Russell,Frank M.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Appleton-Century,1936.
20、关于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关系以及争论,参见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詹姆斯-德-代元主编的《国际关系理论批判》,秦治来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温特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等。
21、我们看到,面对国际关系中的安全困境和囚徒困境,雅典人的现实主义抉择并没有使他们赢得最终的胜利,当然,面对希特勒德国的扩张,张伯伦的绥靖政策也可谓僵化自由主义的愚蠢之举。小约瑟夫-奈曾经精辟地指出:道义是个选择问题,选择因生存环境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危及生存的威胁越大,道义选择的空间就越小。“但是,我们又不能因此完全否认道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每个人都必须审时度势,作出自己的判断和权衡各种考虑。国际冲突中存在着永恒逻辑,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进行道义选择,它只是告诉我们,在特定的环境中是很难采取抉择的。”参见《理解国际冲突》,第30—44页。另参见Beitz,Charles R.,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 Brown,Michael, ed al., Theories of War and Peace, Cambridge,MA:MIT Press,1998. Doyle,Michael W., Ways of War and Peace, New York: Norton,1997. Bull,Hedley,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World Politics,London: Macmillan,1977.
22、戴维-赫尔德在《民主与全球秩序》一书中指出了两种代表性的民主宪政理论,一个是美国联邦党人麦迪逊的强调国家权威的代议制理论,一个是英国思想家边沁的代议制理论,他们的观点尽管有所不同,但都把代议制构想为综合个体利益及保护个体权利的主要机制,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能够辨认国家的真正利益。“在这样一种国家里,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将得到维护,政治生活也将与庞大的民族国家的要求及其复杂的商业、贸易和国际关系的模式相适应。”见氏著第9—10页。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一点,并基于他的建构主义理论,对于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方法论提出了质疑,他说:“新自由主义越来越强调我们需要一种国家利益理论。怎样才能找到这种理论呢?一个方向是研究国际体系;另一个方向是研究国内政治。绝大部分新自由主义赞成研究国内政治。这可能是因为国家利益真的是由国内政治决定的,但也可能是新自由主义已经内化了理性主义关于国际体系的观点,所以自然而然地认为国家利益的原因必然外生于国际体系。”不过,在国际政治理论的一些重要方面,如对于国内政治重要性的认识等方面,温特也认为他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当然,他并不赞成国际政治的体系理论可以还原为国内政治。参见氏著第41、453页。
23、参见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一书,第218—219页。另,威尔逊总统曾经这样坚定到认为:“我的国际联盟设想就是这样的,它应该作为全世界人类的有组织的道义力量发挥作用,无论在何时何地出现错误的行为和侵略行径,或者产生采取此类行为的企图,它们都要暴露在良知的探照灯光之下。”参见《理解国际冲突》,第131页。当然,卡尔有理由在他的著名的现实主义小册子《二十年危机》中耻笑康德、威尔逊之流理想主义的想当然,但是,从历史的长远视阈以及人类政治的本性来看,这种耻笑只能说明它的肤浅,如果一个社会仅仅靠权力维系其成员间的联合,那与柏拉图所谓的“猪的城邦”有什么两样呢?关于康德、威尔逊主义的论述,参见Claude,Inis L.,Jr, States and the Global System, New York: St. Martin Press,1988. Frederich,Carl Joachim, Inevitable Pea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8. Carr,E.H. The Twenty Years`Crisis,1919—1939,London:Macmillan,1939.
24、赫尔德写道:“在康德看来,虽然对自由的威胁来源于各种暴力,但它们首先来源于战争与备战。‘危害文明国家的最大邪恶,’他写道:‘是战争,以及仅次于过去和现在实际发生的战争的无休无止、变本加厉的备战所带来的。’------在康德笔下,正义的确立要求‘永久和平’,要求废除作为政治手段的战争。商业‘精神’与共和主义的‘精神’为这种可能提供了清晰的原动力;因为商业能够创造出互利的关系,其对于由战争或企图战争而引起的破坏是敌视的,而共和主义创造了建立同意基础上的政治,它不仅会使公民对战争保持高度警惕,而且使他们尊重其他公民。-------世界主义民主法最好被理解为:它是在种类上不同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法律。在康德这位世界主义法思想的最早阐释者看来,世界主义法不是对法律异想天开或乌托邦式的设想,而是对现存国内法、国际法的未成文法典的‘必要补充’,同时还是把国内法、国际法转变为全人类公法的手段。康德将世界主义法的形式和范围局限于一种普世性善意的条件,即指陌生人或外国人来到其他国家领土上‘不被恶意对待’的权利。”参见 Kant,I. Kant`s Political Writings,ed.and intro.H.Rei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赫尔德的《民主与全球秩序》,第240—241页。
25、基欧汉:《霸权之后》,第68页。
26、基欧汉:《霸权之后》,第291页。
27、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论述,参见我的长篇论文“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载于《大国》第一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另,本文在此补充指出,所谓“民族自决权”虽然写进了联合国宪章,但仍可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保护民族自主权利的政治价值,但同时也包含着瓦解国家与世界秩序的负面意义,关键是在它之上应该有一个共和、民主与宪政的制度框架,否则,民族自决权的滥用将是灾难性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献,参见摩根索:《国家间政治》,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Kertesz,Stephen D, The Quest for Peace Through Diplomacy, 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Hall,1967. Franck, Thomas M,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28、参见李强的“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建构”一文,载公共论丛《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和“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一文,载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2月。另参见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 John A.Hall and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9. Edwand Shil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2.
29、参见 Kant,I. Kant`s Political Writings,ed.and intro.H.Rei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赫尔德的《民主与全球秩序》,第235页。
30、参见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2—306页,第252—253页。
31、参见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17页。
32、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论述,参见我的《论相互承认的法权》一书。
33、关于这个方面的细致梳理和曲折论述,参见我的《休谟的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的“政治经济学”一章,在书中我对比了苏格兰启蒙学派的政治经济学与德国19世纪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国家经济学理论,基本同意日本学者大河内一男的观点。参见David Hum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Knud Haakonss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Edited by L. A. Selby-Bigge. Second edition by P. H. Nidditch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8).大河内一男:《过渡时期的经济思想》,胡企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陈万煦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4、参见托克维尔、哈耶克、萨托利等人的论述,以及拙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的相关论述。
35、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第7页。
36、参见鲍德温:《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第126—127页。
37、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小约瑟夫-奈的看法是富有洞见的,他在那本短小而精粹的《理解国际冲突》的著作中指出:“我们为了理解当今是世界,必须了解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并且关注建构主义者所说的社会和文化上的变革。我们需要同时思考不同的理想模式。现实主义和复合式相互依赖在现实中都不存在,它们都是理想的模式。现实主义者看到的是一个由很多以武力追求安全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复合式相互依赖的鼓吹者否定了这种观点,以为世界上还有非国家行为体、经济手段、福利目标,它们比安全更加重要。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两个极端的观点,此外我们还可以找到很多形形色色的认识真实世界的观点。这三种类型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变化中的国际政治,都是很有帮助的,也是很有必要的。”氏著第340页。
38、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参见吴稼祥的《霸权的黄昏》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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