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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luyued 发布于 2011-01-25 07:16   浏览 N 次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郑友盛 男 1934年 生 汉 初中文化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70号

申诉人;郑品乐 男 1953 年 生 汉 小学文化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1号

申诉人;郑孝成 男 1936年 生 汉 初中文化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330号

申诉人;郑友瑞 男 1961年 生 汉 小学文化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163号

申诉人;郑国金 男 1943年 生 汉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 181号

申诉人;郑国兴 男 1940 年 生 汉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318号

申诉人;周金妹 男 1923年 生 汉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113号

申诉人;翁八仔 男 1942年 生 汉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338号

申诉人;周存贵 男 1974年 生 汉 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山前村302号

申诉人因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02)融刑--初字第62号、第177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02)融刑—初字第62号、177号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 实 与 理 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幷且土地根本没有征用

原审判决中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部队工程用地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部队工程先行用的复函、龙田镇政府报告、证实了部队施工得到各级政府批准的事实。”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违背。

龙田镇人民政府的报告中明确写到;农田基本保护区变更手续和其他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征地手续还没办理就与部队签订补偿协议书,而该协议书明确规定,征地行政由龙田镇政府实施。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应是征地单位,却不履行征地行政权力,局长倪青峰以见证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字不符合法律范畴。国土资源部复函时间,竞然与龙田镇镇长陈恒东与部队签订补偿协议书是同一天。中间还有没有落款的,福建省人民政府181号文件复印件。这于法于理都不符。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幷在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1、征地文件、2、拟征地面积、座落、四至范围;3、拟征地用途;4、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5、实施征地单位;6、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根据原审判决所列证据,该征地显然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此外,福清市龙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于2001年8月20日、8月26日两次在山前村张榜公告,以(接上级指示,因国防建设需要)为由,要征用山前村耕地约214亩。该通告既没有征地机关、批准文号,也没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根据上述通告行文,其内容也不符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地通告的规定。

事实上2001年初,龙田镇政府就发出征地与部队对换旧营地的消息,而龙田镇政府通告下发之前,已让施工大型机械入场施工,施工面积达60亩。但该征地行为既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也没有向被征地人出据任何法律文件。

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反国家土地征用、耕地保护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等村民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屡次集体据理力争,试图阻止施工,镇政府不但没有改正错误的行政行为,还利用公安等武装力量野蛮闯入一些村民家中,砸坏门窗数家,非法拘留若干村民。

二、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该罪,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001年9月17日,申诉人因坚决镇政府非法征地行为,被福清市公安局龙田分局刑事据留,幷被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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