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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对公民非法刑事拘留谁能管得了

luyued 发布于 2011-06-08 20:20   浏览 N 次  

一、 杨健与安国市王慧娜、张坤的经济合作与纠纷
杨健是河北省任丘市人,2008年1月注册了基媞丝黛有限公司,是法人代表。2008年5月,公司经广州德鑫鞋业公司授权成为“阿皇女”牌鞋产品的河北区代理。
2008年8月9日,河北保定市下边安国市的王慧娜、张坤与杨健的公司签订了“阿皇女”经销加盟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8月9日,王慧娜等二人在安国开设了加盟店。按合同规定:王慧娜等二人向杨健公司缴纳了加盟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核对全年来往账目与货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保证金100%退还加盟商。2009年8月9日,合同到期,因王慧娜等二人所欠两个月的货款一直未付,双方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账目与货品的核对,因此,杨健的公司也就未能退还保证金。
二、 杨健被刑事拘留的经过
2010年5月10日,杨健在秦皇岛分店处理业务,当日18时许,杨健离开店面后便失去联系。12日下午,秦皇岛分店的员工便到当地警方报了警。5月13日17时左右,杨健给公司员工打电话说:“我在安国经侦大队,被刑事拘留,王姐(指安国王慧娜)那合同是怎么回事?他们(指警察)说那钱如果还上就能早点儿出去。”
三、 律师及员工与安国市公安局接触的经过
5月16日11点多,安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杨健的爱人,说杨健让请律师,并让把与商户来往的账目、加盟合同、公司资料提供给经侦大队。
5月17日上午,杨健的爱人和律师及员工刘某赶到安国市经侦大队,询问杨健涉嫌罪名及何时能见到杨健,被告知涉嫌罪名为“合同诈骗”,下午律师可以会见杨健。杨健的爱人询问说这件事怎么是诈骗呢?办案人员张某回答说:“这个案子就是我们高一眼低一眼的事儿,对方(指报案人)就是为了要钱,只要你们把钱交上,再找找我们领导………..律师都懂这些事儿,律师会告诉你们该怎么做”。张某还说必须把10万元保证金交到他们那。当问及为何抓杨健后没有通知家属时,张某说对网上逃犯另有规定。
四、 安国市公安局办理此案从实体到程序都存在重大疑点
(一) 安机关安国市公安局对杨健网上追逃,应当立案在先。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立案应当“认为有犯罪事实”。不知道安国市公安局认为杨健有什么犯罪事实?
(二) 不知道杨健具备《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哪一种情形而被拘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安国市公安局5月10日刑拘杨健有什么证据?即使有,那些所谓的“证据”是否符合《刑诉法》第41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三) 安国市公安局给秦皇岛警方的拘留证,所签发和传真的日期是5月10日,杨健实际被拘押的时间也在此日20时40分,但5月14日13时安国市公安局交寄的家属通知书却说杨健是5月13日18时被刑拘,刑拘杨健的时间,拘留证和家属通知书为何不一致?
(四) 安国市公安局5月10日20时40分对杨健刑拘羁押于秦皇岛市,48小时后才解走,从拘押起24小时内没有给家属送达通知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里虽有24小时内不通知家属或者单位情形,安国市公安局没有按时通知按的是哪一条?之后,为什么在5月14日交寄的家属通知书上没有依据该第108条规定,在家属通知书中注明未按时通知的原因?
(五)2009年10月30日河北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第24条,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除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机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可根据需要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此案显系不属上述三种案件。可律师会见杨健时,两名办案人员始终在场。会见室墙上还悬挂有大意为“会见期间办案人员应该在场”的字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杨健时,上述安国看守所长说新下来了文件不让律师会见,而当办案人员招呼律师会见时又不再阻止。难道律师会见当事人国家还有什么新规定?
(六)刑拘期限一般为3日,杨健有何《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延长刑拘日期?杨健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还是结伙作案而延期拘留?后来,杨健又被转捕至今。
以下证实杨健无罪的相关材料都提供给了安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1、 杨健的公司注册材料:证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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